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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安全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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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確保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保證:

食品經營安全保證書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所經營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置及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設計符合規定,合理佈局;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誌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裝置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衛生銷售食品時洗淨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建立食品進貨查檢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儲存期限不少於二年。創造條件儘快使用電子臺帳。

六、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七、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作好相關的記錄和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八、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九、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十、經營散裝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址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十一、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二)小包裝食品要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容器;

(三)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五)使用對人體安全、無害的洗滌劑。

十二、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二)努力創造條件設立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裝置和專職的檢測人員,適時開展食品檢測工作,並將檢測結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三、如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四、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十五、以上保證如有違反,自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的處罰。

單位(蓋章):

保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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