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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辯論賽的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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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辯論賽的規則有哪些呢?大家對此有何瞭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國際辯論賽的規則有哪些

  國際辯論賽的規則

1程式規則

1.1 比賽人員

競賽辯論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論選手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辯、二辯、三辯,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三十分鐘前,提報賽會主辦方,否則視為棄權。

1.2 發言程式

發現時間採用“四?三?四”制,即申論4分鐘、質詢3分鐘、結辯4分鐘。比賽程式如下:

1)正方一辯申論4分鐘,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3分鐘。

2)反方一辯申論4分鐘,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3分鐘。

3)正方二辯申論4分鐘,反方三遍質詢正方二辯3分鐘。

4)反方二辯申論4分鐘,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3分鐘。

5)正方三辯申論4分鐘,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3分鐘。

6)反方三辯申論4分鐘,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3分鐘。

7)結辯準備時間1分鐘。

8)雙方結辯各4分鐘(任意辯手,由反方先行結辯)。

1.3計時方式

計時工作由主辦方指派的人員負責操作計時軟體,並以提示音的方式告知發言辯論選手。 在距發言結束30秒、5秒及發言結束時均有提示音。時間屆滿辯論選手即應停止發言,否則視為違規。

2發言規則

2.1 發言義務

辯論選手在指定發言時間段登臺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並展現風度與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由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2.2 道具使用

發言辯論選手可以在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影道具。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獲使用權利。

2.3 協助違規_

出賽辯論選手在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論選手之外的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論選手在發言時間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論選手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發言辯論選手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2.4 質詢權利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可以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的合理而清晰的問題,並隨時可以停止被質詢(答辯)者的回答。

2.5 質詢義務

質詢時間內,置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得的結果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被質詢(答辯)者可以要求其停止。

2.6 答辯義務

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出的任何問題,但問題若不合理時,答辯者可以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答辯者可以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2.7 反質詢

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可以要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2.8 結辯義務

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的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3.申訴規則

賽前申訴

參賽隊伍可以申請規避符合一下條件的評委

1. 評委曾經或正在另一參賽隊伍代表院校就讀或任職

2. 評委是上一場比賽中被該隊伍打敗的`場上辯手

3. 評委所在學校與本場比賽的勝負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賽後申訴

1. 任一隊伍對某一評委的評判結果不滿,且提供證據證明該評委心證嚴重不合理或違反裁判規則引入心證,經主辦方確認後,以後比賽將避免請該評委(但比賽結果保持不變)

備註:主辦方有權公示比賽爭議

2. 某一隊伍在場上出現辱罵辯手的行為,另一隊伍可以提出申訴,經證實後辱罵辯手的隊伍直接判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