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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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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的法律特徵和性質如何?國內外學者歷來持有不同意見,學術界存在"所有權說"、"債權說"、"共有權說"、"社員權說"、"所有權債權化說"等諸多分歧。近年來我國法學界對此爭論再起。這個問題與當前我國國有企業產權和經營制度改革相關。本文對此談談看法,希望有助於討論。
一、公司法人財產的權的形成與性質

論股權

公司是全體股東依照公司法組成從事生產經營的法人組織。公司財產由全體股東出資組成。公司將各股東出資的財產集中起來,根據公司生產經營任務和性質,統一組合,形成公司財產特定的內部有機構成和生產力要素的內部結構,使之成為統一的有機整體。在公司財產這一統一整體中,不再區分各個股東的財產部分。這就是公司財產的統一性和整體性。

公司對於公司財產權利性質如何?有的認為公司擁有所有權;有的認為公司不享有所有權,而只有經營權。筆者認為,股東會這一全體股東集體有權決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務,即有權決定支配公司財產的基本方式,並由它選任董事或其它人員,組成董事會之類的業務執行機關,具體負責對公司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營,即行使經營權。經營權是公司財產權的十分重要的內容,但它畢竟只是公司財產權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它由股東會授予,受股東會制約,不得違背股東會決議。董事會的經營權對於股東會的財產權來說,只是一種派生的、限定的、相對的財產權;而股東會的財產權則是自身的、完全的、終極和絕對的財產權。這就是說,股東會擁有的是對於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股東會是公司法人內部的一個機關;即使不設股東會,由於事實上存在全體股東集體意志,這一全體股東集體通過各種形式對公司行使決策權和對業務執行機關的監督權,它事實上是存在於公司法人內部的一種力量。既然公司所有權由公司內部一個機關即股東會行使,怎麼能說公司法人沒有財產所有權呢?
二、股權的性質及出資人財產所有權讓渡的條件與依據

我們再來分析股權的性質。股權是各出資人將其財產出資組成公司,形成公司財產權之後,再從公司取得的一種權利。股權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財產權,如股息、紅利分配權;有些不具有直接財產權的內容,而有人身權性質,如股東身份權、公司內部的選舉權和表決權等,但這些人身權歸根結底是由財產權決定的,是財產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股權作為財產權,是怎樣一種性質的財產權?它是所有權嗎?誠然,出資人對於公司成立之前他用以向公司出資的那部分財產,通常擁有所有權(國有企業對其用以投資的財產的權利性質,後面再作分析)。但是,當他們出資組成公司併成為公司股東以後,他們對於原出資財產再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了,這時公司法人取得了對全體股東出資財產的所有權。關於這個問題,除了本文第一部分論述的理由外,還可以從股權的具體內容和範圍加以分析。

股東出資組成公司以後,公司法人取得了對於全部出資財產統一的支配權,股東對於公司財產(哪怕僅指由他出資的那個部分)實際上已不再能獨自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了。各股東對於有關公司財產的支配問題,有權發表各自意見,但各股東的意見必須通過全體股東所組成的集體即股東會加以集中,以集體決議方式統一表達。股東會集體由全體股東組成,但它不是各單個股東的算術之和,它是一個組織、一個有機整體。股東會集體意志不是各個股東意見的混合,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股東個人有不同意見,除法律或公司章程作了特別規定外,須服從集體決議,不得堅持按照個人意見支配公司財產,也不能隨意退股。由此可見,股東個人對於公司財產(哪怕僅指他所出資的份額)已經喪失獨立支配權,不再享有所有權;全體股東原出資的財產已轉為公司法人這個單一集體所有。股權與公司法人所有權的關係怎樣呢?它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股東是股東會集體的成員,股東會是公司法人的一個內部機關。一個組織體的成員不能脫離該組織而獨立存在,股權不能脫離公司法人所有權而獨立存在,它不是獨立的所有權;這就象細胞是構成有機體的基本單位,但細胞不能脫離有機體而存在一樣。

股權是一項重要內容是股息、紅利分配權。有人把它當作股東享有的獨立的收益權,這不對。公司財產運營結果的收益權屬於公司法人,只有公司才享有統一的或獨立的收益權。公司實現統一的收益權之後,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將公司收益以股息、紅利方式分配給各股東,兌現股東的股息、紅利分配權。

股權的另一些重要內容是參與制訂公司章程、任免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出席股東會並享有表決權、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的有關業務活動等等。這是各股東為公司集體利益或者說為全體股東共同利益而參與的共益權。肌東上述每項權利的行使都要受到其它股東行使權利的制約,因而都不是獨立所有權的表現。

人們通常認為股權還包括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近來有些同志以此作為股東享有所有權的重要論據。①我認為,應該區別"出資人"、"股東"與"原股東"這幾個概念,不應混淆。所謂股東,即公司股東,是指公司成立以後至公司解散以前即公司存續期間的公司成員。公司成立以前的出資人,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認股人,但尚不是股東。公司解散以後,公司不存在了,股東也不存在了,這時所謂股東實際上只是"原公司股東"。當初出資人將各自財產出資組建公司時,就有兩個先決條件(這些條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確認的),即:第一,當公司存續時,他們取得股權;第二,當公司解散清算時,分配剩餘財產。當他們行使分配剩餘財產這一權利時,實際上他們不是以股東身份,而是以公司原出資人身份出現的。因此,嚴格地說,分配剩餘財產不屬於股權的一項內容,而是與股權並列的一項權利,是設立公司或其後入股時,出資人同公司同時設定的兩項條件之一。因此,剩餘財產分配權是當初出資人對於出資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一種表現,是公司解散以後對於原出資所有權的一種"復歸",而不能用來作為證明股東享有所有權的論據。恰恰相反,由於公司存續期間股東通常不能收回原出資財產,只有公司解散、股東身份實際上已不存在時,公司的'剩餘財產才"復歸"於原出資人,這正好表明股東——只要他們還是股東,對於公司財產便沒有獨立所有權。

也許有人要說,你說股權不是獨立的所有權,而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從公司內部關係來說,也許有道理;但股權是可以轉讓的,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表現為股票,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不是獨立的所有權怎麼能夠轉讓呢?我們說股權不是獨立的所有權,但它畢竟具有相對獨立性,特別是股票,它是股權的證券化,形式上的獨立性更為明顯。但即使是股票,它所代表的股權的內容,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不能離開公司法人所有權而完全獨立的權利。因此,當發生股東轉讓時,其所轉讓的實際上只是該公司法人所有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正因為如此,所以股權轉讓須經法人同意或進行登記(過戶)。如果轉讓的是獨立所有權,一般是不需要經過這些手續的。由於公司種類不同,各種股權轉讓的限制也不一樣。最特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無記名股,這種股票轉讓以交付生效,不需經公司同意或過戶。因為這種股票所代表的權利(股權)有限, 
一般只享有分配公司的股息、紅利的權利,而不享有作為公司成員的其他權利。但是,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可以取得如普通股東一樣的其它權利,只要他們在公司的股東名簿上登記即可。可見,即使是無記名股,其股權性質仍與普通股權無本質區別。

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說出資人出資組成公司,其對於出資財產的所有權便讓渡給公司,形成公司法人所有權,他們換取的股權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有機整體的一個組成部分,那麼,出資人的所有權是怎樣"喪失"和轉移的?②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其實很簡單:各出資人是自願將各自出資財產所有權讓渡給公司的;讓渡的條件是向公司換取股權即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並且在公司解散或破產時有權分配剩餘財產。這種所有權轉讓的依據,則是公司法和全體股東依據公司法訂立的公司章程。有人說,檢視各國公司法,並未發現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的明文規定③。其實,從各國公司對於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機關的職權及對於股東個人權利的各項具體規定,已經清楚地表明瞭這點,無須標明"所有權"三字才足以說明公司取得了財產所有權。
三、國有企業投資組建公司其財產權性質的轉變
前面說,各出資人聯合出資組成公司,公司法人取得對全體出資人出資財產總體的所有權,這是否適用於國有企業投資組建公司的情況呢?

誠然,國有企業對於歸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只有經營權而無所有權;但是,經營權的內涵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權。企業法規定企業經營權人有投資權,即國家所有權人允許企業在行使經營權過程中,以部分財產投資組建公司或向已經存在的公司入股。這意味著國家所有權人允許企業將其經營的部分財產的所有權,按照公司法規定,並通過公司章程,讓渡給公司,而換取公司的股權。因此,這裡發生的仍然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這種轉移是國家所有權人同意的。當發生這種轉移時,投資企業實際上是代表國家所有權人將投資財產所有權讓渡給公司而換取公司股權的。而投資企業作為股東行使股權,也是以國家所有權人的代表身份出現的。例如它從公司所取得的股息、紅利分配,其所有權歸國家,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國家或將其中一部分留作企業基金。

明確國有企業投資組建公司其投資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其意義在於,作為投資財產的原所有權人的國家或作為原所有權人代表的國有企業,於成立公司後,只是公司的一位股東,是公司法人單一所有權人整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同其它單個股東一樣,他們不能直接單獨干預公司經營事務,這有利於公司法人自主經營。這正是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的重要意義所在。如果只發生經營權轉移,公司並不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仍屬於國家,則仍然難免國家對企業的直接干預。
四、評關於股權性質的其它諸說

我們已經論證股權的性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而不是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因此,關於股權性質的"所有權說"不能成立。下面我們再對其它諸說進行分析。
(一)關於"債權說"

"債權說"看到了股東投資入股其原來對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股東將所有權讓渡給公司,公司取得了所有權,因而不同意股權是所有權;但又認為,股東讓渡出資財產所有權的條件是向公司換取債權,股權是債權。後種意見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股權與債權儘管有相似之處,但其區別是甚為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主體身份不同。股權主體是公司股東,股東是公司組織體的內部成員;債權主體是公司債權人,債權人不是公司組織體的內部成員。2.權利內容和範圍不同。股東作為公司內部成員,有權參與訂立和修改公司章程,參與公司一切重大決策,參加公司內部管理,為了實現對公司管理,有權出席公司股東會並享有表決權,有權任免董事和董事會等公司管理機構和人員,有權任免監事和決定監事會的組成,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等;債權人不享有上述權利,在公司正常存續期間債權人只對公司享有還本付息的請求權。3.兩種權利的利益分配關係不同。股權的利益分配關係表現為公司向股東分派股息、紅利;債權則表現為公司向債權人還本付息。股息、紅利分配是公司內部分配關係;債權是公司外部分配關係。股息、紅利分配與股東投資財產金額不具有等價關係;債權具有等價關係。股息、紅利分配與公司經營效益直接相關,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債權一般同公司經營效益無關,旱澇保收,具有確定性而無風險性。4.兩種權利對投入財產本金的取回情況不同。債權到了清償期,公司應返還全部本金;股權一般不返還股本金。公司解散清算或被宣告破產時,在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公司債務後,如尚有剩餘財產,可分配給股東。但股東分得的剩餘財產數額可多可少,也可能無剩餘財產可分,總之,它並不同原投入的股本金等價。並且,正如本文前面已論述的那樣,當公司解散或破產而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時,實際上是向原公司出資人的財產復歸,它已不屬於股權的範疇。
(二)關於"共有權說"
所有權共有關係比較複雜,各種學說的解釋也不盡相同。共有關係的特徵與股權確有許多相似之處,所以歷來都有人認為股權是一種共有權④

共有關係分為按份共有(又叫分別共有)與共同共有(又叫公同共有、合有)。對於按份共有,學界有各種解釋,但不管何種解擇,都承認這種共有關係的結合體十分鬆散;各共有人對於自己的應有部分有獨立的直接支配權,包括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有使用和收益權,對其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讓與、自由並單獨設定質權或抵押權;各共有人還可隨時請求廢止共有關係,即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對共有財產的管理,原則上由各共有人共同管理,即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全體的管理有參與權,但也可約定由共有人中的一或數人管理,並可指定各共有人的管理範圍;共有體不是一個統一的組織體,不存在於各共有人之外或之上行使最高權能的意思決定機關;各個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的權利行使,雖受到其它共有人的一定節制,但這畢竟不妨礙各共有人權利的獨立性,不存在一個團體集體意志的統制;它不具有法人資格。所有這些,表明按份共有關係結合體不同於公司,按份共有權不同於公司股權。

共同共有關係結合為一個緊密或較緊密的團體,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合夥團體等。共同共有人對於共同財產的全體雖存在其應有部分,但對於具體的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只是透過其對於全體財產的應有部分而潛在。各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各共有物,對全體財產的處分需受到團體的統制,團體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分割共有財產。這些是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不同而與公司股權相同的地方。但共同共有關係的結合體不是法人。在歷史上,受羅馬法影響的一些國家原來把"總有"⑤和"合有"統稱為合有(即共同共有),後來,他們賦予"總有團體"法人資格,使"總有權"成為法人單一所有權,而將其與共同共有相分離。各國曆來的民法沒有承認共同共有團體為法人的。這是共同共有與公司的一個最顯著的區別。其次,共同共有人對於共有財產的支配權大於股權權利,各共有人一般均可直接對共有財產使用和收益,可參與或單獨管理共有財產,並可作為共有財產的對外代表。對共有財產的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存在於全體共有人之外或之上的統一意思決定機關。共同共有的內部關係雖然密切,但可因個人意志而解除共有關係,分割共有財產。這些是共同共有與公司、共同共有權與股權的不同地方。公司有許多種類,其中無限公司與共同共有(特別是合夥)在財產權關係上有更為接近的許多特徵。但無限公司是法人,它的財產權是法人單一所有權,共同共有團體不是法人,因此,其財產不是為法人這個單一主體所有。如果除開是否為法人這一點,是無限公司與合夥團體主要是在組織體穩定性方面程度上的差別。同樣,股權與某些共同共有權在許多方面其實也主要是程度差別,有時並無一條十分明顯的界線。
(三)關於"所有權債權化說"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所有權與債權相互滲透,這是事實,無可非議。有些同志據此提出"所有權債權化"或"物權債權化"的命題。這一提法是否準確、是否必要,本文不擬多加評論。但是,他們在分析中提到,股權的性質即是"所有權的債權化",或說"它實際上是債權和所有權的結合",這是本文必須加以評論的。

"所有權債權化說"不同於前面的"債權說"。他們認為無論在實行承包、租憑制或實行公司制情況下,國有企業的國家所有權並未"完全轉換為債權","即使在實行股份制的情況下, 
國家所有權的歸屬也不應該發生變化"⑦。他們不同意股權是債權,並詳細地論述了股權與債權的區別,這是正確的。但他們不承認公司法人取得所有權,不承認出資、入股人向公司讓渡所有權,而所換取的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內部的有機組成部分,他們認為出資、入股人仍然擁有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儘管它已經"債權化")這不符合公司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實際情況;本文前面已有論述。

其次,"所有權債權說"認為在公司制條件下,"所有人轉移實物的佔有而取得對價值的支配權利,所有人雖不能對原標的物進行支配,但他既可以直接支配物的價值,又可以透過對價值的支配而間接地支配標的物"⑧。這裡的主要問題仍然是,各股東對公司財產(即使僅指它的價值形態)的支配,必須通過全體股東組成的集體(股東會),而不能單獨(獨立)地行使支配權。所以,股權已不是獨立的所有權,而只是構成公司法人所有權的有機組成部分。並且,由全體股東組成的集體作為公司財產所有權人,也不限於僅對公司財產的價值形態的支配,還包括某些對實物形態的支配權。

"所有權債權化"本身就是一個不很確定的概念。他們說,股權"實際上是債權和所有權的結合……就股權的有益權而言,又有債權的特點。"⑨這些話給人似是而非的感覺。共益權確有"所有權的性質",但它(連同整個股權)不是獨立的所有權;自益權也有某些"債權的特點",但畢竟不是債權。至於說"股權是債權和所有權的結合",就更使人不知股權究竟屬何種性質的權利了。
(四)關於"社員權說"
所謂社員權, 
一般是指投資創辦或加入某種社團法人,成為該法人團體的成員,基於成員資格而在該法人團體內部擁有的權利、義務的總稱。主張股權是社員權的,正確地注意並強調了股權作為公司法人組織內部的權利、義務,它與公司法人權利整體的關聯而不可分割性。其缺陷在於他們到此卻步,未能進一步分析和指出公司財產的所有權性質,從而得出股權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的結論。僅僅指出股權是社員權是十分不夠的,甚至可以說,它簡直等於什麼也沒說明。因為股權即公司股東權,把它說成是社團法人成員權或社員權,最多隻是換了個說法而已。因此,"社員權說"不可取。

關於股權性質還有其他說法,例如說它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綜合。這既沒說明它所包含的財產權是怎樣一種財產權,同時又不恰當地把人身權與財產權並列,忽視了股權的財產權實質。關於這個問題,本文在第二部分開頭已作了論述。
注:①②覃天雲:《經營權與法人產權辨析》載《中國法學》1991年第2期。
③佟柔、史際春《我國全民所有制"兩權分離"的財產結構》,《中國社會科學》1990年第3期。
④1990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楊堪主編的《經濟法概論》第78頁。
⑤參見史尚寬《物權法論》第138頁、第158頁。
⑥⑦⑧⑨王利明著《國家所有權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11-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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