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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證券交易資訊產權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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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證券交易資訊產權的法律性質
摘要:證券交易行情資訊是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資訊集合體,本質上是資料庫。我國著作權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產權的法律性質和權利內容,無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證券交易資訊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法律應當給予“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製作人證券交易所享有複製權和再利用權。

關鍵詞:證券交易資訊行情資訊資料庫特殊權利

一、啟發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來,一個關於證券交易資訊的案件引起了證券市場的軒然大波,並在法學界引發了熱烈討論。2006年8月底,上證所資訊網路有限公司(簡稱“上證所資訊公司”)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簡稱“新華富時公司”)簽訂的《證券資訊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並追究新華富時公司的違約責任。
上證所資訊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資訊的獨家全權經營機構,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使用、釋出、傳播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資訊的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收取相應的授權費用。2005年12月,上證所資訊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簽訂了《證券資訊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許可合的相關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許可合同第五條同時約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資訊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於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上證所資訊公司訴稱,新華富時公司在未獲得上證所資訊公司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許可第三方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以基於原告提供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行情編制的中國A 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並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這一行為違反了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已經構成違約。
2006年10月11日,該案正式開庭審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已經從普通的商業合同糾紛變成了金融資訊維權討論。對於本案,由於上證所資訊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之間簽訂有資訊許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但是,如果與證券交易所沒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經交易所許可對證券交易行情資訊進行復制、摘錄、改編或者再利用,證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的何種權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實踐中,恰恰是這類行為最令證券交易所頭疼,交易所會員公司和資訊經營商在獲得交易資訊後轉發給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資訊是目前交易資訊侵權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這個案件的結果如何,有一個問題依然需要我們探討: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資訊享有的權利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它的法律性質如何?應當怎樣加強對證券交易資訊產權的法律保護?
二、證券交易資訊的概念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證券交易資訊。證券交易資訊是指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市場交易資料、行情及因之而產生的其他相關資訊,如證券的價格、報價及交易量、股價指數等等[3]。無論是對於證券交易所還是對於會員公司、資訊運營商和投資者來說,證券交易的即時行情資訊都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而延時行情資訊則由於其時間上的滯後性商業價值衰減。在實踐中,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恰恰對於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資訊的產權歸屬和產權性質爭議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討論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資訊產權的法律性質。根據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2.2條的規定,在交易日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程式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