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完善策略論文

文思屋 人氣:2.9W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中的社會調查制度,是對於未成年犯的性格、家庭、社交、成長以及所犯行為進行綜合考量,為法官審判提供參考,為附條件不起訴等程式提供依據。然而,社會調查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並不盡如預想的那樣,使得司法程式中啟動社會調查的概率很低,許多社會調查流於形式。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完善策略論文

關鍵詞:未成年犯;刑事司法;社會調查;法律建議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執行現狀

(一)調查主體多元化

社會調查制度的調查主體無非是法院法官、公安偵辦人員、辦案檢察官、社會社工等人員。但是從司法審判實踐情況來看,社會社工成為了承擔社會調查的主要人員,而其他角色人員參與社會調查工作的積極不高,可行性也不大。然而,許多經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法院、檢察院、公安經辦人員都一致認為,社會調查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經辦人員來啟動不是很合適,特別是法官們即要做裁判員依照社會調查報告情況來審理案件,又要作運動員積極參與到社會調查工作中去,這是有違於司法公正原則,而公安、檢察院經辦人員則會因為參與到社會調查工作中,而不由自主地對於少年犯的情況先入為主有了主觀判斷,很難始終保持著客觀中立的狀態,這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是不利的,也難以保證社會調查制度設定之初的目的有效貫徹執行。

(二)調查專業化水平不高

在我國現行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中,除了調查主體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有以上不公允的情況,即便是社群工作者,多數也不是專業從事社會調查工作的,都屬於跨領域作業,這樣社會調查的專業化程度肯定不高。同時現行社會調查方法主要為訪談法、問卷法等,缺乏統一規範的調查分析體系,由於人力資源、精力有限,短時間、小樣本的調研走訪,深入調查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收集的材料資訊與能否為法官對於少年犯的量刑之間不能有效銜接,這就直接導致了社會調查制度形同虛設、社會調查報告不能起到對於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挽救矯正的作用。

(三)調查制度設計不嚴密

按照未成年人挽救矯正的立法初衷,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因素及其發展演變,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以及社交風險因素都應該成為社會調查的必須內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現有了法律規定、有具體檔案規定要求,但是沒有具體實施細則,制度設計的嚴密性不高,直接導致了社會調查制度執行不統一、調查內容不規範,大大阻礙了社會調查制度設計初衷的有效實施。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建議

(一)完善社會調查配套規定

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審理設立社會調查制度,是刑罰個別化理念的體現。我國現有刑罰法律制度實行定罪量刑一體化程式模式,社會調查報告在法官定罪量刑中並非起到了直接相關作用,只是從挽救未成年人和矯正犯罪的角度,讓社會調查報告起到一定參考作用。在這個問題上,不妨可以借鑑一下國外經驗,適當引入對於社會調查報告當庭質證的程式,未成年人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都可以對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質疑,而承擔調查報告工作的人員也可以適當接受詢問,這樣既可以保證社會調查制度的公開公正,又可以讓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充分全面考慮到社會報告中提及的內容。

(二)設立社會調查專業機構

我國可以借鑑日本模式,設立專業社會調查機構,可以設定在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建立未成人法庭這樣專門部門,並對專業從事社會調查人員進行培訓,提供社會調查中所需要的.心理學、醫學、社會學以及法律知識,最終形成專業性高、嚴密完整有效的調查報告提供給法院。同時,有些地區的檢察機關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將社會調查等工作交予一些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這種做法也是不失為有益的探索。許多社會工作者從事社工工作,本來就對社會學、心理學有一定的瞭解,同時通過參與社會調查實習,瞭解熟悉現行的刑事審判體系程式,學習必要法律知識,可以將社會調查工作與未成年人失足挽救、犯罪矯正等聯絡在一起進行,更有利於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發生概率。

(三)構建社會調查標準化體系

未成年人處於人的成長特殊時期,無論是生理情況還是心理狀態都屬於多變期,社會調查標準化體系就是要針對未成年人心理學幾種不同型別,分類開展社會調查,形成不同結論、不同型別的調查結果,從而能夠指導刑事審判。罪錯行為時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社會調查給了未成年人在成長中不斷改進蛻變的機會。社會調查標準化體系可以從心理學上的五種人格因素上去考量,就是五大人格維度:神經質、外傾性、開放性、適宜性、謹慎性,以此綜合評判未成人的心理成熟度,為進一步的司法量刑和社會矯正提供依據。

三、結語

未成年人是社會的明天,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社會焦點問題,社會、家庭、學校、司法機關都應當積極參與其中,在各自角色裡積極發揮作用,凝聚全社會的力量,將社會調查制度做好、做實、做得更有效。

參考文獻:

[1]艾佳慧.刑罰輕緩化的法經濟學考察[J].法律適用,2012(06).

[2]曹志勳.推廣社會調查報告的障礙及對策[J].中國刑事法雜誌,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