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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與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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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與註釋1

參考文獻與註釋

(1)註釋

註釋主要對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作必要的解釋或說明,可夾在文內(加圓括號),也可排在文末。序號用帶圓圈的阿拉伯數字表示。

(2)參考文獻

1) 參考文獻的著錄

本刊採用順序編碼制,每一引用文獻必須同時在文中及文未的“參考文獻”兩個部分予以註明。論文中,每一文獻條目按引文出現的先後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號內。一種文獻在同一文中被反覆引用者,用同一序號標示。需表明引文具體出處的,可在序號後加圓括號註明頁碼(中文文獻:第xx頁;英文:)或章、節、篇名。

示例:

文中:“宮、商、角、徵、羽,雜比曰音,單出曰聲。”[1](《史記·樂書》:第1180頁)

文未:[1] 漢·司馬遷. 史記 [M]. 北京:中華書局, 1974.

參考文獻與註釋2

一、關於“參考文獻”及“註釋”的含義

(一)關於“參考文獻”

在學術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我們必然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因為從科研的規律來看,任何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的。這一提及他人科研成果的過程,就是參考或引用。

《辭海》(1999年版)的解釋是:“參考:參合他事他說而考察之;參酌”;“文獻:原指典籍與賢者。後專指有歷史價值的圖書文物資料。亦指與某一學科有關的重要圖書資料。今為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的統稱,即用文字、圖象、符號、聲頻、 視訊等手段以記錄人類知識的各種載體(如紙張、膠片、磁帶、光碟等)。”至於“參考文獻”則沒有專門的條目。

《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7714-87)提出,文後參考文獻指“為撰寫或編輯論著而引用的有關圖書資料”。當然,在這裡,“引用”可以是直接引用原文,也可能是間接引用即借鑑、吸收其思想、觀點;而“文後”二字,則表明參考文獻與正文有明顯區別,即是置於正文之後的一類東西。

《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檢索與評價資料規範》的說法是:“參考文獻是作者寫作論著時所參考的文獻書目。”這裡強調“參考”二字,即這些文獻資料對作者寫作該文起了參酌、參照的作用。

《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關於參考文獻有這樣一段規定:“參考文獻的著錄應執行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及《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檢索與評價資料規範》規定,採用順序編碼制,在引文處按論文中引用文獻出現的先後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號內。一種文獻在同一文中被反覆引用者,用同一序號標示,需表明引文具體出處的,可在序號後加圓括號註明頁碼或章、節、篇名,採用小於正文的字號編排。”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出,該規範沒有明確論及什麼是參考文獻,但基本是沿襲前兩個規範的做法,並且明確將引文列入參考文獻。

《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關於參考文獻有這麼幾段話:“為了反映論文的科學依據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嚴肅態度以及向讀者提供有關資訊的出處,應在論文的結論(無致謝段時)或致謝段之後列出參考文獻表”,“參考文獻表中列出的一般應限於作者直接閱讀過的、最主要的、發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獻。”在這裡,不僅指明瞭列出參考文獻的目的,而且就其內容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二)關於“註釋”

《辭海》(1999年版):“註釋:亦稱‘註解’,指對書籍、文章中的詞語、引文出處等所作的說明。”註釋作為書籍和論文的附件,最早產生於漢代,曾有傳、注、故、訓、箋、疏、章句、解詁等名稱,後通稱為“注”,相對於“白文”而言。當時的所謂“白文字”,即指先秦著作不加註釋、音訓、疏解的純正文字。

①參見[英]威廉·韋德:《行政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2頁。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不同雜誌對參考文獻與註釋的理解不同。即使同一本雜誌,在引用的問題(包括直接引文、間接引文和觀點的引用等)上,有的處理為參考文獻,有的處理為註釋,有的則既不作為參考文獻,也不作為註釋。這一問題上的隨意與混亂由此可見一斑。

概而言之,關於“參考文獻”與“註釋”的區分,無論作者寫作還是編輯對文章進行編輯處理,大致經常遇到以下一些問題,例如:引文究竟屬於參考文獻還是註釋?吸收、借鑑或間接引用他人的觀點,應當如何處理?參考文獻和註釋是否有必要都具體到頁碼?參考文獻與註釋在文中的位置如何安排等等。

二、參考文獻著錄格式註釋之參考文獻與註釋的內在區分及現實問題的處理

我們覺得,這些問題的處理,關鍵在於參考文獻與註釋的內在區分。我們認為,參考文獻是業已產生的一些思想成果,即如《辭海》所說,是“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的統稱”,它的功能在於供作者“參考、參酌”,對作者寫作該文發生了潛在的影響或啟發,是該文得以形成的一些思想來源或依據;而註釋則是作者對文章(包括題名、作者、引文、觀點等)有關內容所作的說明和解釋。前者是他人或自己已經在客觀上產生或形成的觀點,因此,《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規定為“一般應限於發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獻”,以證實其客觀存在;後者表達的則是作者本人在寫作該篇文章時的想法和意願,即對有關內容的一些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

因此,參考文獻與註釋的內在區別應該在於誰包含了更多作者本人的思想、觀點、意願。雖然這種作者本人思想、觀點、意願的“多與少”不可能精確區分,但明顯地,註釋中應該包含更多作者本人的思想。也正因為此,所以《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規定:“註釋集中排在文末時,參考文獻排在註釋之後。”註釋位置之所以在前,更接近正文,暗含了其中包含更多作者意願的意思。再看該規範對“致謝”的處理,可以得到進一步的佐證:“致謝是作者對認為需要感謝的組織或個人表示謝意的文字,排於註釋及參考文獻之前,字型應與正文有所區別。”其理由正在於:致謝雖然不屬於正文,但它是作者明確意願的一種表示,所以相對註釋又應該置於註釋之前。這層意思,正如唐孔穎達疏《禮記·曲禮上》時所說:“注者,即解書之名,但釋義之人,多稱為傳。傳謂傳述為義,或親承聖旨,或師儒相傳,故云傳。今謂之注者,謙也,不敢傳授,直注己意而已。若然,則傳之與注,各出己情。”

1、引文究竟屬於參考文獻還是註釋?

引文目的是為了論證或說明某一觀點,指明引文的出處原屬於“注”;最初的“注”即是如此,而且以前的論文與著作也大多如此處理。但是,這種做法並不妥當。因為,引文中所包含的作者本人的思想明顯是不多的。直接引文常常是擺出一個觀點,以證明或說明作者自己的某個觀點,雖然在引用的過程中暗含了作者的意願,但終究是不明確的,而且作者之所以採用直接引用這一形式,正是試圖顯得這一觀點並非自己的觀點以示科學、客觀。間接引文同樣如此,儘管作者在引用時對原文作了某些處理,如綜述、改變說法等,但觀點仍然是他人的,至少是以前已經產生了的。因此,將引文以參考文獻形式出現,更能顯示作者的客觀、公正,以及對他人成果的尊重,對歷史的尊重。正因為此,越來越多的規則明確將引文處理為參考文獻,這種做法也為越來越多的期刊所採用。而且,下一步也可以考慮將這一做法引入論著中,以利於科研成果的資訊化、處理的規範化。

然而,有不同意見者認為,這種做法“實際上使參考文獻承擔了部分原本屬於註釋的功能,而淡化了參考文獻自身應有的作用。”[1]我們認為,這一說法值得商榷:第一,現在的做法確實將以前屬於註釋的一部分功能――指明引文出處歸入了參考文獻,但是,這一功能並非原本就屬於註釋。“注”的最初含義是“述也,解也”(《集韻·遇韻》),即“給書中字句作解釋”,傳、注、故、訓、箋、疏、章句、解詁等名稱都是此意。指明引文出處這樣的簡單工作是不足以稱為“注”的。《辭海》(1999年版)認為註釋包括“對書籍、文章中的引文出處所作的說明”並不恰切,或者說,與它自己對“注”與“釋”二字的解釋不相符。第二,這種做法不會“淡化參考文獻自身應有的作用”。參考文獻就是起一個“參酌、啟發”的作用,文中的引文無疑早已發揮了這一作用。至於“未必成為正文中引述的物件,可能僅僅對作者寫作該文有某些參考價值,或潛在的影響或啟發”的參考文獻,可能有,但決不會很多。從各方面考慮,引文還是列入參考文獻較為妥當。

2、吸收、借鑑或間接引用他人的觀點,應當如何處理?

這一問題,實際上也就是間接引用的問題。正如前文所述,應以參考文獻形式標明。一篇論文的寫作,必然是建立在無數前人科研成果基礎上的。為了表示對前人成果的尊重,凡是文中採用了他人的觀點(特別是比較新的觀點。當然不可能是所有觀點,因為有些觀點也許早已經成為公認的觀點,根本沒有必要標明),即使是融合在文中提出的,但也應該以參考文獻形式註明。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期刊如此處理。

3、參考文獻和註釋是否都有必要具體到頁碼?

我們覺得,凡是引文類(不管直接引文還是間接引文)的參考文獻應該儘量做到具體到頁碼,這樣做有利於真正標明智慧財產權,有利於減少二手材料,有利於防止抄襲,也有利於讀者的進一步瞭解。然而,文中引用的某些觀點可能來自對某一論著的概括,某些論著或觀點也許僅僅對作者起了一定的啟發作用,這樣就沒有必要具體到頁碼。

註釋一般就不存在指明頁碼的問題,因為它本來就是作者寫作該文時的一些思想、觀點的表現,只不過採用了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式而已。我們看韋伯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註釋在文中不是充當了一個重要的角色、表達了作者的很多重要思想嗎?這種註釋又何需指明什麼頁碼呢?

4、參考文獻與註釋在文中的位置如何安排?

基本無異議的,參考文獻一般附於文末。註釋則不然,可以排在頁末,即“腳註”;也可以排在文中,即“夾註”;還可以排在文末,即“尾註”。《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即針對不同內容的註釋,分別做出規定:“篇名、作者注置於當頁地腳;對文內有關特定內容的註釋可夾在文內(加圓括號),也可排在當頁地腳或文末。” 《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對此略有區別:“能在文章內用括號註釋的,儘量不單獨列出”;不隨文列出的註釋,則在需要註釋的詞、片語或語句的右上角標註符號,“註釋內容應置於該頁地腳,並用正線與正文隔開。”《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檢索與評價資料規範》則規定:參考文獻“一般集中列表於文未”;註釋“一般排印在該頁地腳”。另外,當註釋與參考文獻同時置於文末時,註釋應放在參考文獻的前面。

至於具體如何操作,我們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各種做法原本各有優長。以各種形式的註釋為例,“就節省空間而言,文中注相對有利;就閱讀本身的視覺快感而言,尾註顯得“目無遮蔽”;但就學術論文的閱讀和使用本身的效率而言,還是腳註更加“腳踏實地”,而且讀者在閱讀正文的同時就可相互參照,箇中人都知道,正文與註釋同頁,一旦稍有問題即無可遁形,其實會大有利於促進學術研究本身的嚴謹性與自律性,也有利於客觀公正的學術批評的進一步展開。”

總之,科研論文中的參考文獻與註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特別“參考文獻是對期刊論文引文進行統計和分析的重要資訊源之一”。因此,“以國際、國家有關標準為依據,並充分考慮了與國內各學術期刊研究團體的有關規範化檔案的一致性,按照簡明、易行、實用,有利於計算機處理和保證資料準確檢索與統計的原則”,對科研論文中參考文獻與註釋的注錄做出明確、清晰的規定並具體實施,確實還是很有實際意義的。

參考文獻與註釋3

a.專著、論文集、學位論文、報告

[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文獻型別標識].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頁碼(任選).

[1] 劉國鈞,陳紹業,王鳳翥.圖書館目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

[2] 辛希孟.資訊科技與資訊服務國際研討會論文集:A集[C].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

[3] 張築生.微分半動力系統的不變集[D].北京:北京大學數學系數學研究所,1983.

[4] 馮西橋.核反應爐壓力管道與壓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華大學核能技術設計研究院,1997.

b.期刊文章

[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頁碼.

[5] 何齡修.讀顧城《南明史》[J].中國史研究,1998,(3):167-173.

[6] 金顯賀,王昌長,王忠東,等.一種用於線上檢測區域性放電的數字濾波技術[J].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1993,33(4):62-67.

c.論文集中的析出文獻

[序號]析出文獻主要責任者.析出文獻題名[A].原文獻主要責任者(任選).原文獻題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獻起止頁碼.

[7] 鍾文發.非線性規劃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應用[A].趙瑋.運籌學的理論與應用——中國運籌學會第五屆大會論文集[C].西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1996.468-471.

d.報紙文章

[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N].報紙名,出版日期(版次).

[8] 謝希德.創造學習的新思路[N].人民日報,1998-12-25(10).

e.國際、國家標準

[序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S].

[9] GB/T16159-1996,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S].

f.專利

[序號]專利所有者.專利題名[P].專利國別:專利號,出版日期.

[10] 姜錫洲.一種溫熱外敷藥製備方案[P].中國專利:881056073,1989-07-26.

g.電子文獻

[序號]主要責任者.電子文獻題名[電子文獻及載體型別標識].電子文獻的出處或可獲得地址,發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選).

[11] 王明亮.關於中國學術期刊標準化資料庫系統工程的進展[EB/OL].

,1998-08-16/1998-10-04.

[12] 萬錦坤.中國大學學報論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h.各種未定義型別的文獻

[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