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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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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淺議

一、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引入的背景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對稱是Juris Master,簡稱JM,它的設定來源於美國法學院的JD(iuris doctor)教育。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中的法律特指職業領域,即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專業學位,面向法律職業部門、經濟、行政和社會管理工作需要,主要培養具有法治觀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複合型、應用型、實踐型的法律專門人才的學位教育,其實質是一種以實踐為導向的專業化的職業教育。
  法治化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法治觀念的深入。法律體系的完備已成為市場經濟和社會成熟的重要標誌之一。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迅猛發展,法治建設逐步完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諸多方面呈現出與法律越發緊密的聯絡,在法律活動中所觸及的法律關係也越發複雜化、綜合化、專業化。鑑於此,不僅立法、執法、司法等政法部門需要一支高水平、複合型、高層次的法律人才隊伍,社會各行各業也亟需一批應用型、實踐型的法律專門人才。
  儘管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穩定並持續發展,但培養模式和數量等方面仍不能滿足社會需求。經過反覆論證和實際調研,1995年4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全票通過設定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並由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和華東政法學院8所院校為首批試點單位。這標誌著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制度的正式確立。隨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迅猛發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單位迅速增加,1997年法律碩士點增至13所院校,1998年為22所院校,1999年為28所院校,2003年為39所院校,2004年為50所院校,2007年達到80所院校。
  二、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中的不足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走過了十五年的發展歷程,為社會輸送了大批法律人才,培養單位數輻射全國,加之近年來法律碩士生招生人數不斷攀升,可以說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已經初具規模。但是,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尚存在若干亟待解決的問題。
  1、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培養高層次實踐型人才的目標體現得尚不具體
  由於對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培養模式的差異性認識不足。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仍沿用法學碩士的模式,很多院校對這兩類碩士在課程設定上沒有實質性差別,漠視了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2、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培養高層次複合型人才的目標體現得尚不明顯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要求學生在已有專業的背景下不僅要學習法律專業知識,還要學習諸如哲學、文學、邏輯學、政治學、經濟學等領域的'知識。但目前,我國的法律碩士教育並沒有對其他學科予以允分重視,學生本科專業背景也未能與法律碩士教育有效結合,沒有完善與相關學科的互通,沒有制定出法律碩士教育整體的知識結構體系。
  3、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培養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目標體現得尚不充分
  多數學校採取的教學方法仍為傳統的知識講授、對現有法律條文的分析解釋,而專題性教學、互動性研討、職業性素質教育則涉及較少,沒有注重培養學生靈活運用法律針對實際問題的協調處理能力,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掌握程度、法律思維、法律意識沒有得到培養。
  三、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完善
  1、根據實際需要,合理構建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課程設定體系目前我國研究生教育結構中,可以分為學術型研究生教育和應用型研究生教育,二者處於同一層次。而應用型研究生教育指的就是專業學位教育,法學領域中即指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它不僅有效地兼顧學術的發展,而且深刻反映了現代研究生教育應滿足社會需求的理念。多年來,正是由於我們缺乏對研究生教育這種理念的自覺認識,甚至很多高校教師不同程度地排斥專業學位教育,認為應用型研究生是低於學術性研究生的教育,法律碩士教育低於法學碩士教育,沒有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課程設定體系,以致於學術型研究生的比重遠遠超過應用型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