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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秦檜歸宋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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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秦檜歸宋的討論
  

近年來,對秦檜是奸細提出異議者,是何忠禮先生,他在《岳飛研究》第4輯《〈老學庵筆記〉中所見的秦檜》和《南宋史稿》第81至84頁中,主要是以陸游的《老學庵筆記》為證,他說,“秦檜南歸,事關重大,但人們對他所以能夠南歸的原因,且眾說不一,從而成了歷史的懸案。一種人以為秦檜自己設法逃歸的;另一種人則認為是金人為從內部破壞南宋的抗金戰爭,故意將秦檜作為內奸縱歸的”。“分析上面兩種說法,我們認為,儘管秦檜南歸後,堅持對金屈辱投降的路線,犯下了種種罪行,其所作所為,在人們看來,確實很像是一個金人打入南宋內部的奸細,但是平心而論,朱勝非在《秀水閒居錄》中所說的話,是頗多疑問的”。“可是,與秦檜生於同一時代的‘朝士’,且見多識廣,力主抗戰,對秦檜又極無好感的陸游,卻作了與朱勝非截然相反的記載。應當特別指出的是,陸游撰《老學庵筆記》已是秦檜死後四十年以後的事,此時檜之冰山已倒,凶焰早息,揭露秦檜生前的種種罪行,已經無所顧慮,陸游更無必要為他諱護。故與《秀水閒居錄》相比較,《老學庵筆記》和《中興遺史》所載秦檜由金方逃歸事,其可信程度確實要高一些”。今將《老學庵筆記》卷1載:

“秦會之在山東,欲逃歸,舟楫已具,獨懼虜有告者,未敢決。適遇有相識稍厚者,以情告之。虜曰:‘何不告監軍(完顏撻懶)?’會之對以不敢,虜曰:‘不然,吾國人若一諾公,則身任其責,雖死不憾。若逃而歸,雖欲貸,不敢矣。’遂用其言,告監軍,監軍曰:‘中丞果欲歸耶?吾契丹亦有逃歸者,多更被疑,安知公歸,南人以為忠也。公若果去,固不必顧我。’會之謝曰:‘公若見諾,亦不必問某歸後禍福也。’監軍遂許之。”①《兩宋史研究彙編·秦檜的親友》第145頁。



首先,從年齡上說,陸游與秦檜雖仍是耳目相接,卻不能算“同一時代的‘朝士’”。何忠禮先生認為陸游“無必要”為秦檜“諱護”,是有道理的;但說“與《秀水閒居錄》相比較,《老學庵筆記》和《中興遺史》所載秦檜由金方逃歸事,其可信程度確實要高一些”,就可以商榷。因為從時間上說,後兩書出現較晚,決非兩個作者親歷現場,瞭解秦檜歸宋的底細,無非是得之道聽途說。《老學庵筆記》的成書大約在秦檜死後三、四十年,①時間相隔不近。如果稍為了解一點金史的話,依金太宗時的政制,就元帥左監軍完顏撻懶在“東朝廷”的地位而論,他放一個秦檜歸宋,絕對不是什麼了不得的事,根本無須承擔多少政治責任。上引記載的對話,如“公若果去,固不必顧我”之類,就是不合情理的。這就多少反映了道聽途說的不可信。

朱勝非與陸游不同,是與秦檜同時代的宰相,他與呂頤浩的私人關係不錯,而與李綱、趙鼎、秦檜等人都有嫌隙,這些在《秀水閒居錄》中所反映。但何忠禮先生說他“力主和議,政見本與秦檜一樣”,卻是不符起碼的史實。朱勝非任相期間,最重要的政績之一,是堅決主張並支援岳飛軍克復襄漢。紹興五年(公元1135),宋高宗依趙鼎的建議,命令前任宰執上奏,條陳對金政策。從《三朝北盟會編》所載的朱勝非奏看來,他的主張是與李綱、呂頤浩等人相似的,而與他們相對立的正是秦檜和汪伯彥。今摘引朱勝非上奏的一段最重要的話如下:

“今內外勁兵無慮三十萬眾。兵既眾矣,患無可作之氣,今則勇氣可作。氣既作矣,患無可乘之機,今則機會可乘。不於此時,速謀進取,使既作之氣復墮,當乘之機復失,以數年嘗膽之勤,為一旦噬臍之悔,可勝惜哉!”②

如果硬要將朱勝非歸之於投降派,豈非是太冤枉了。何宗禮先生引用《秀水閒居錄》,摘自《中興小紀》卷9,其實,此段文字經清人修《四庫全書》時篡改,如將“撻辣”改譯為“達蘭”,“虜”改為“金”之類。他另在注中說:“《會編》卷二二0所載略同。”這裡涉及一個如何用較原始的記錄和版本的常識性問題,即應當儘量避免使用《四庫全書》。今存較原始的《秀水閒居錄》有關摘錄正見於《三朝北盟會編》卷220,因為此段文字未經清人篡改。然而何宗禮先生對此問題似乎並不在意,類似的情況在《南宋史稿》中並不罕見,這隻怕有一個史學的基本素養問題。以下摘錄《會編》原文,從秦檜拜相開始:

“未幾,檜果相。次年,植黨以排呂頤浩,上乃悟,盡逐其徒,檜亦罷政。前一日,召當制學士綦崇禮,諭以檜二策,仍出其元奏雲:‘以河北、河東人還金虜,以中原人還劉豫,如斯而已。’令載之制詞。至四年,虜使李永壽、王翊來聘,①參見中華書局標點本《老學庵筆記》前言注①。②《三朝北盟會編》(以後簡稱《會編》)卷176,按眾宰執上奏時間,《會編》繫於紹興七年,應以《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後簡稱《要錄》)卷87紹興五年三月所載為準。



首言此事,正與檜語合。蓋檜自京城隨虜北去,為彼大酋撻辣郎君任用。虜騎渡江,與俱來,回至楚州,遣舟送歸。檜,王仲山婿也。仲山別業在濟南府,為取數千緡,贐其行。其後撻辣統兵犯淮甸,朝廷遣魏良臣、王倫奉使至其軍中,數問檜,且稱其賢。乃知檜之策出於虜意也。檜之初歸,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然全家同舟,婢僕亦如故,人皆知其非逃歸也。”

按何宗禮先生摘引的《中興小紀》文字無開頭到“正與檜語合”一段,亦無“其後撻辣統兵”到“出於虜意也”一段,“婢僕亦如故”的“如”作“無”,當然以“如”為優。朱勝非的記錄旨在說明秦檜“北人歸北”的建議乃“出於虜意也”,這當然是證明秦檜身份重要線索。此外,“檜之初歸,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這當然也是秦檜自己留下了重要的破綻。

何宗禮先生說:“只要具體分析一下朱勝非的這段話,就會知道其攻訐成分多於事實,不足令人憑信。”他又具體分析說:“勝非閒居八年,紹興十四年(1144)卒。《閒居錄》正是他晚年退居秀水(今浙江嘉興)時作。但是,本書既有不利於秦檜的內容,在勝非生前是決不可能流傳於世的,反之很難說沒有後人附益之辭,這是疑問之一。楚州距濟南有上千裡之遙,未知金人豢養秦檜為奸細,何必非從那裡取王仲山別業之錢以贐其行?這是疑問之二。有宋銅錢,一緡重五斤。千緡則達五千斤,檜長途跋涉去南宋,讓他攜帶這麼重的貨幣以行,未知為了達到什麼目的?若謂並非銅錢而是金銀,勝非又安得而知之?這是疑問之三。宋代國史及秦檜《北征紀實》皆言檜藉故逃脫,並未有“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之語,而勝非為何要作如此記載?這是疑問之四。”

按《宋史》卷203《藝文志》著錄有“朱勝非《秀水閒居錄》二卷”。《文獻通考》卷217載:“《秀水閒居錄》三卷,陳氏(振孫)曰:‘丞相汝南朱勝非藏一撰,寓居宜春時作,秀水者,袁州水名也。’”此段是摘錄《直齋書錄解題》卷11。今存《說郛》 41有此書殘編七條,類似筆記小說。按朱勝非最後“奉祠八年,寓居湖州僧舍”而病死,①並非寓居秀州,即今嘉興,何宗禮先生說他“晚年退居嘉興”,系誤。至於他何時寓居宜春縣,已難於稽考。宋人對《秀水閒居錄》的作者並未提出懷疑,如《三朝北盟會編》和《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兩大史書中都廣泛引用此書,李心傳又往往在《要錄》注中作了考辨和取捨。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4紹興十二年三月乙卯注,可知《秀水閒居錄》中時間最晚的一條記載,可能是敘述當年科舉的舞弊:“是年有司觀望,所薦溫士四十二名,檜與參政王次翁子侄預選者數人。前輩詩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今不然矣!”李心傳在注中引用此說,是作為正文的依據。誠如何宗禮先生的①《要錄》卷152紹興十四年十一月乙丑,《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15。

3推斷,《秀水閒居錄》得以躲過當時很厲害的文禁,是很不容易的,但此書畢竟在文禁後傳世了。

何宗禮先生認為,“很難說沒有後人附益之辭”,作為“疑問之一”,是有可能的,但應當按照胡適先生早已提出的“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原則,進行求證。李心傳在《要錄》注中已經對《秀水閒居錄》的記載正誤有所考辨,卻沒有提出“後人附益”的問題,八百年後的今天,只怕更難以作“小心的求證”。

至於何宗禮先生的第二、三條疑問,似並不涉及多大的實質性問題,但據秦檜自撰的《北征紀實》,他從金人那裡逃歸,是“許重賂”於“舟人”,到達宋軍寨中,“有副將劉靖者,宿議相圖,以取囊橐”。①此處不妨引用《三朝北盟會編》卷220《中興姓氏錄》的記載:

“建炎四年,大金攻楚州,乃使乘船艦,全家厚載而還,俾結和議,為內助。檜至漣水軍賊丁 寨。諸將度曰:‘兩軍相拒,豈有全家厚載逃歸者,必大金使來陰壞朝廷,宜速誅之,以絕後患!’賊軍參議王安道、機宜馮由義力保護之。”

按何宗禮先生說:“還有兩種是無名氏的《林泉野記》和《中興姓氏錄》,不過他們的說法與《秀水閒居錄》大同小異,基本上是沿襲《秀水閒居錄》而來的。”此說又是缺乏“小心的求證”的一例,說是“沿襲《秀水閒居錄》”,其實是難於拿出什麼依據的。參對上引的兩書文字,顯然找不出“沿襲”的蛛絲馬跡。《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引《林泉野記》的文字與《中興姓氏錄》相近,此處不再重複摘錄。依據秦檜自述與另外三書的記載,可知秦檜歸宋時,確是“囊橐”甚豐,“厚載”本身就有可疑的成份。

關於何宗禮先生的第四條疑問,即“檜之初歸,自言殺虜人之監己者,奪舟來歸”,確是一個重要問題,但要從秦檜自撰的《北征紀實》中,只怕難以尋找答案。因為從今存互相矛盾的記載看,秦檜前後說法不一,其實是謊話不圓,而不得不屢易其說,而《北征紀實》則是最後的定稿。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9建炎四年十一月丙午載:

“秦檜入見。……檜自言殺監己者,奔舟來歸,朝士多疑之,而宰相範宗尹、同知樞密院李回與檜善,力薦其忠,乃命先見宰執於政事堂,翊日引對。”

何宗禮先生說“宋代國史及秦檜《北征紀實》皆言檜藉故逃脫”,其實,宋代的官史除會要外,都已佚失,但上引《要錄》的記載,應視為今存較原始者,何宗禮先生似不應視而不見。此外,《宋史》卷473《秦檜傳》大致是抄自南宋修撰的紀傳體《中興四朝國史》,此傳說:

“檜之歸也,自言殺金人監己者,奔舟而來。朝士多謂檜與(何)、(孫)傅、①《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



(司馬)樸同拘,而檜獨歸;又自燕至楚二千八百里,逾河越海,豈無譏訶之者,安得殺監而南?就令從軍撻懶,金人縱之,必質妻屬,安得與王氏偕?惟宰相範宗尹、同知樞密院李回與檜善,盡破群疑,力薦其忠。”

由此可知,如果秦檜的南歸之說最初就講得合情合理,就沒有那麼多人引起懷疑了。何宗禮先生對朱勝非《秀水閒居錄》提出的第四條疑問,正在於自己沒有認真閱讀史料。《盧溪文集》卷47《故左奉直大夫直祕閣向公行狀》載,向子 對胡安國說:

“與檜同時被執軍前,鮮有生也。獨檜數年之後,盡室航海以歸,非大奸能若是乎!”①

研究秦檜南歸,必須涉及他被俘北上,前後跨四個年度的相關記載。何忠禮先生寫道:“爾後,金太宗‘高其節’,以賜其弟左監軍撻懶為任用。”“高其節”三字見於《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的正文。儘管是古代史書上的原文,但作者的傾向性還是十分明顯。實際上,“高其節”當然是不準確的,準確的用語應是“變節”。同時被俘的宋朝官員到北方後,都守節不屈,而秦檜卻是唯一的例外。《靖康稗史箋證·呻吟語》載:

“(靖康二年,即建炎元年)十月,虜遷從官陳過庭等至顯州,惟秦檜依達懶,居留弗遣。”

時顯州已升廣寧府,②此處仍沿用舊名,為今東北遼寧北鎮縣。陳過庭等人被流放到那裡受苦,唯獨秦檜卻“依達懶”,而留在號稱“東朝廷”所在地的燕京。③這是被俘宋人的記錄,可見秦檜在充當俘虜當年,即很快變節投敵。《鄂國金?續編》卷20《鄂王傳》記述秦檜的事蹟,固然有綜合其他記載的成份,此處不必贅錄,單引不見於他書的一條記錄:

“親王(鄆王趙)楷府卒有自虜中逃歸者,時虜方來索逃亡急,二人走蜀,投吳,嘗言之蜀人,謂兀朮嘗招檜飲,其家亦與焉。兀朮之左右侍酒者,皆中都貴戚王公之姬妾也,知檜夫婦得歸,  嗟嘆,亦有掩泣者,兀朮曰:‘汝輩安得比秦中丞家!’”

完顏兀朮是以主戰著稱的,秦檜居然成了他家的座上客,與“左右侍酒”的趙宋“貴戚王公之姬妾”適成鮮明對照,亦足見秦檜在女真貴族心目中的地位。洪适(音kuo)所撰其父洪皓行狀,今見於《三朝北盟會編》卷221和《盤洲文集》卷74《先君述》,①此條為《要錄》卷136紹興十年六月乙丑所引用。《要錄》作向子 。②《金史》卷24《地理志》。③“東朝廷”之說見《會編》卷45《金虜節要》。

5洪皓是個被譽媲美蘇武的宋使,據行狀說:

“初,虜圍楚州,久不下。時秦留粘罕所,虜使之草檄諭降,有室 者在軍,知狀。先君與秦語及虜事,因曰:‘憶室 否,別時,託寄聲。’秦色變而罷。明日,侍御史李文會論先君在朝,必生事,遂出知饒州。”

此段記載的錯誤,在於說“秦留粘罕所”,按金朝攻楚州的`主將是完顏撻懶,應是在完顏撻懶手下充任用和參謀軍事時,為金人草檄。從前引《靖康稗史箋證·呻吟語》的記載看來,秦檜是一直在“東朝廷”完顏撻懶手下,而未到雲中的“西朝廷”完顏粘罕那裡。當時完顏兀朮也是燕京“東朝廷”,故有設宴款待的事。《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也針對此段記事說:“時粘罕在雲中,何由使草檄,或即撻懶使之。”儘管此條記載有誤,但秦檜為金人“草檄諭降”,應是事實。楚州之戰是建炎時最英勇、最悲壯的保衛戰之一,全城軍民在趙立的指揮下,義不苟生,與秦檜的行為適成鮮明對照。《鄂國金?續編》卷20《鄂王傳》又有所補充,說:

“或言檜嘗為虜酋作檄文,有指斥語。”

所謂“指斥”,即“指斥乘輿”之縮寫,即檄文中有斥罵宋高宗的言語。與上引幾條記載不同者,是宋使張邵歸來後的上奏。《三朝北盟會編》卷222張邵行實說:

“其見撻懶於昌邑也,遇秦丞相間行南歸,班荊路隅,泣涕相勉,詞氣奮烈,秦公為之側目。”①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59紹興十九年四月丙寅有張邵上奏:

“唯師臣檜蘊精深高世之識,灼見南、北兩朝事體,別白利害,力贊陛下兼愛赤子,敦講和好,用息兵靖難,再造太平。此非特臣能知之,九州四海、遐陬異類亦能知之;非特史能書之,黨庠家塾、雜記小說亦能書之。顧有陰功隱德,世所未及知者,臣請得言之焉。臣於建炎三年被旨,出使敵軍,適逢檜於路,策蹇衣褐,有憔悴色,蓋被執而訓童蒙,以給朝夕。亦猶蘇武食窖中氈雪,賴以活其命,留為今日中興之用。其後臣益北徙,至金所謂中京者,已而二聖稍東,有隨駕醫官七、八輩,因留而居,一日,過臣言:‘秦中丞已間行南歸矣。’有滎(榮)州團練使李子厚言:‘秦公曾為徽宗皇帝撰長書,抵金帥粘罕,引大義以譙責之,粘罕有慚色。’②及臣南歸渡江,有為臣言,曾有自金傳寫,得其書稿觀之者,今士①《周益國文忠公集·平園續稿》卷25《敷文閣待制贈少師張公(邵)神道碑》有類似記載。②《周益國文忠公集·平園續稿》卷25《敷文閣待制贈少師張公(邵)神道碑》說:“檜在中京,嘗代徽宗皇帝移書粘罕,述海上盟約及講和利害,結好基此。”此處說秦檜為宋徽宗“移書”的地點是在中京,但從上引張邵奏看來,並無中京的地點。



大夫間往往有之。臣親見子厚言其事如此,則知檜昔在金固有陰功隱德,及於天下社稷者多矣,特恥自炫,不欲言於人,是以世不得知之。”

從此段文字看來,張邵拍“師臣秦檜”馬屁之意,已躍然紙上。在張邵被金人放回之初,曾建議迎請宋欽宗,因此得罪秦檜,被言官彈劾而一度貶黜。①此次上奏,無非是為利慾所驅使。其中敘述秦檜“策蹇衣褐”等情況,就很難認為是可信的。史稱張邵“自楚州渡淮,則逢金軍,遂見左監軍完顏昌於昌邑,前御史中丞秦檜在焉”。②昌邑是濰州的屬縣。《宋史》卷373《張邵傳》說:“初,使金時,遇秦檜於濰州。及歸,上書言檜忠節,議者以是少之。”但若對張邵此份上奏進行分析,卻也可推知了一個基本史實,即自秦檜變節降金後,就一直追隨著完顏撻懶,完顏撻懶到濰州,他也跟隨到濰州,所以才能在那裡見到出使的張邵。至於張邵行實說他出使時,“遇秦丞相間行南歸”,顯然是不確的,張邵出使在建炎三年,而秦檜南歸在建炎四年,應以張邵本人的上奏為準。他是到達中京大定府後,才得知秦檜“南歸”的。③

關於張邵奏中提及的秦檜為被俘的宋徽宗起草上完顏粘罕書,其實是搖尾乞憐之詞,但各書記載不一,或說是宋徽宗起草,經秦檜修改,或說是秦檜起草,此事後來在秦檜上奏中也承認,在此不必多論。④按《宋史》卷473《秦檜傳》之說,宋徽宗的上書是“檜以厚賂達粘罕”,此說其實也反映了秦檜在金朝的特殊地位。

另一個值得考慮的疑點,是秦檜南歸時攜帶的“親信高益恭”。《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抄錄了《中興遺史》,並說明其正文系“以趙 之《遺史》及檜《北征紀實》參修”。《要錄》的文字經清人篡改,今查對《三朝北盟會編》卷142,其中關於秦檜南歸的敘事,其實就是照抄《中興遺史》,而未經清人篡改。原文太長,而且比《要錄》注中詳細,今僅摘錄直接的記事於下:

“檜為任用,又隨行作參謀軍事,又為隨軍轉運使,在孫村浦寨中。楚州陷,孫村浦寨金人紛紛爭趨入楚州。檜常以梢工孫靜為可與語,遂密約靜於淮岸,乘紛紛不定,作催淮陽軍、海州錢糧為名,同妻王氏、硯童、興兒、翁順及親信高益恭等數人,登小舟,令靜掛席而去。”①《會編》卷222張邵行實,《要錄》卷149紹興十三年八月庚子,丁未,卷150紹興十三年九月丁卯,《齊東野語》卷13《張才彥》。②《要錄》卷28建炎三年九月丙辰。③《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說:“苟如張邵所奏,謂檜自中京間行南歸,則無是理。”按張邵奏並無此說,此是李心傳讀書粗心所致,④《會編》卷211《北狩行錄》,卷220《中興遺史》,《要錄》卷16建炎二年六月,卷165紹興二十三年七月戊戌。



依《中興遺史》之說,秦檜與陳過庭等其他被俘官員不同,確是變節降敵,但又是在楚州逃歸的。《三朝北盟會編》卷197另引一段《中興遺史》:

“初,秦檜在虜中,與撻懶相善。檜還朝為宰相,知撻懶封魯王。檜欲間撻懶,使貳,乃令高益恭齎書與撻懶。益恭者,燕人,與檜通心腹,隨檜隨朝。檜授以承信郎,令齎書賀撻懶封魯〔王〕,勸撻懶就封,以治魯地,且己為南朝宰相,〔可〕以相應。令劉光世差人,送益恭至沂州劉令(冷?)莊金人寨,取投(交收)文字。光世令漣水軍山寨統領官王勳,送益恭至金人寨,得迴文,到清河,遇祝友據楚州,差人在清河把隘,遂殺勳。光世以承信郎借補勳之子恪。益恭至祁州投書,為人所告,金人遂殺撻懶一族良賤八百餘口,而益恭以烹死。”

此段文字又見《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30紹興九年七月己卯朔注。李心傳只是在注中說:“祝友據楚州紹興初,去此已久,恐必有誤。”按秦檜初相是在紹興元年至二年,完顏撻懶是在“天會十五年,為左副元帥,封魯國王”。①天會十五年即紹興七年(公元1137),劉光世軍其時早已改為駐守淮西,他又於當年罷兵權。秦檜是在紹興八年(公元1138)再相,完顏撻懶又在天眷二年,即紹興九年(公元1139)的政變中被殺。由此可知《中興遺史》記載之差誤。但《三朝北盟會編》卷172引秦檜紹興五年上奏,卻有一段值得注意的文字:

“臣頃歸朝廷,妄進狂瞽,令劉光世通書虜酋,說其利害,以為得地則歸(劉)豫,失亡則在虜。即蒙陛下聽納施行,不旋踵,虜果退師。……繼海州擒獲漢兒高益恭,稍知文字。臣又嘗妄議,俾攜酋長書歸,諭以立國之體,當明逆順,助豫則叛者得利,金國何以統眾,款本朝,則河南之地自非金國所欲,若淵聖所割河朔,既立有盟約,豈敢睥睨。又明言不當留朝廷所遣信使,以致不敢再遣。得旨作書,俾益恭北還。旋有所留一、二使人來歸,後所遣使,始不拘留。”②

秦檜所說“令劉光世通書虜酋”是建炎四年(公元1130)他歸宋後不久的事,有北京圖書館藏《 王劉公家傳》卷3為證。他所說“旋有所留一、二使人來歸”,是指紹興二年(公元1132)金人放回宋使王倫的事。由此推算,“俾益恭北還”的時間大致是在紹興元年(公元1131)至二年,大約是秦檜初次任相期間。完顏撻懶被殺是在高益恭歸金後七、八年的事,從今存各種記載看來,當然與高益恭投書無關。①《金史》卷4《熙宗紀》,卷77《撻懶傳》。②《會編》說此奏上於紹興七年,今據《要錄》卷87紹興五年三月考證,應上於紹興五年。③《會編》卷142,《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引《中興遺史》。



秦檜被俘北上時,“小奴硯童與婢興兒、御史街司翁順”隨行。③他歸宋時,除了上述三人外,又增加了“燕人”“親信高益恭”。但秦檜奏中卻說是“海州擒獲漢兒高益恭,稍知文字”,當時將原遼朝統治區的漢人稱“漢兒”。秦檜把高益恭帶到南方,又放回北方,並且詭稱他只是被俘者,而不承認此人是自己帶回的“親信”,這種掩人耳目的手法,當然也是一大疑點。

研究歷史,忌諱孤證,尤其不能迴避與自己論點相悖的史料,這是一條常識性的通則。上引一些與何宗禮先生論點相悖的史料和論證,並不是新論,早見於鄧廣銘先生《岳飛傳》(增訂本)、劉子健先生的《秦檜的親友》以及筆者的一些論著中。何宗禮先生主要是注意了《老學庵筆記》的孤證,似乎是對秦檜不是奸細提出了新說,但由於對上述史料和論證採取了迴避態度,只怕就難以成為有力的新說。

正如本文在開頭所說,金人如何放秦檜歸宋,若能留下詳實的歷史記錄,反而應是怪事。但若能分析以上所述的各種疑點,包括“其後虜使李永壽、王詡來,議七事,第一事欲盡取北人,與檜二策合”,①人們判斷秦檜是奸細,大致是沒有冤枉他的。當紹興八年,秦檜獨相,力主對金屈辱和議時,臨安府有百姓出榜帖:

“秦相公是細作!”②

常言道,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也足以反映當時民眾對秦檜身份的評判。但既然傳世的史料不可能提供秦檜是奸細的過硬證據,就留下了人們討論這個問題的空間。本文論證如有不當,歡迎徐規先生、何宗禮先生或其他同行批評和指正。①《鄂國金?續編》卷20《鄂王傳》。②《朱子語類》卷131,《朱文公文集》卷97朱鬆行狀。

作者:王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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