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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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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風險較大,化解風險是建築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建築企業要正確評價風險,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 
   
  風險的來源 
   
  建築工程合同風險屬於建築工程風險,建築工程週期較長,所涉及的風險因素多,風險較大。雖然參與工程的各方均有風險,但承擔風險的大小卻有所不同。具體來講,在一個工程中,在建設工程決策階段,業主承擔主要風險,投資決策失誤意味著整個專案的失敗。在工程建造過程中,建築企業承擔的風險遠大於業主。正是這個原因,建築行業中增大了建築企業的索賠許可權。建築工程合同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投資風險;二是非建築企業原因造成的社會風險和客觀風險,如地震等自然災害,這種風險一般難於預料和防範;三是主觀類風險,這裡特指不講誠信的欺詐類風險。 
   
  風險的識別 
   
  應該看到,任何建築企業在承攬工程時不可能不承擔風險,但如何承擔風險,承擔多大風險,以及如何化解風險是一個建築企業不得不關注的問題。化解風險之前必須對其進行識別,風險管理實際上就是一個識別、確定風險和化解風險的過程。 
  建築工程風險識別有以下特點:第一,個別性。由於建築工程的地點不同,投資方不同,地區間自然環境、政治經濟環境的差異,工程的風險有很大的差異。反映在合同風險中,建築企業應對投資方擬建工程的意圖和投資方誠信度作出專門考察,認真研究其專案風險的個別性。第二,風險的識別是由人來完成的,無論是專家團還是領導層都面臨本身專業知識和社會實踐經驗不足的問題。因此,在風險識別時,要收集一切有用的資訊。第三,鑑於建築工程所涉及的風險因素較多,要儘量對風險評級,作定性和定量分析,建立初始風險清單。第四,對風險結果的不確定性要作出適當的預測,且不要過於樂觀,因為它是隨時間和事態的發展而變化的。 
  總之,只有在充分認識擬建專案風險的特點後才能正確評價風險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在風險識別過程中要通過多種方法進行判斷。風險評價尤為重要,在準備合同檔案和談判之前,風險評價是必須的,其結果將會直接影響風險對策。在建築工程合同風險管理上,風險評價要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經濟目的,要對不誠信類風險高度重視和充分評價,因為許多投資方誘使建築企業墊資承攬工程專案,待工程竣工後,這類投資方或長期拖欠工程款或將工程出賣轉讓抵押等,並不打算給付工程款。這類事件在國內發生不少,給建築企業造成很大的損失。 
   
  風險的防範措施 
   
  1.底線原則 
  預測和評價的目的是為了防範風險,所以防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防範措施就是制訂相應的預防計劃、災難計劃、應急計劃,並在合同中用條款形↑考試大一級建造師↑式加以明確。建築企業在投標報價時,要定出最低的贏利目標,當跌破最低的贏利目標線後達到成本線時,就可能引起經濟風險。所以說,最低的贏利目標是一個底線,如投資方不能滿足時,可考慮拒絕對方。在確保經濟利益的原則下,要對投資方的誠信和社會信譽度進行評價和提出風險對策,對其提出的條件要加以審查和研究,以防和約陷阱。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防範措施

2.提前約定原則 
  有的投資方的擬建工程所需手續不全,如土地使用許可證等。這種情況下,建築企業在合同中要特別指明由此造成的後果應由投資方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由此引起的損失也要由投資方負責。有的投資方希望建築企業在工程竣工後,分若干年交付工程款。建築企業則應在合同中加入要投資方尋找合適的擔保人的`條款。在合同中加入變更和索賠的條款也有利於防範和轉移風險,如對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的工程量的確定,以及對由此引發的工程價款的確定,這些有利於建築企避免損失。加入必要的索賠條款有利於化解投資方和其他第三方給建築企業造成的損失,對客觀風險如不可抗力等巨大災難帶來的損失要特別注意,要在合同中儘可能加入工程保險條款。實踐證明,雖然風險化解的方式很多,如風險迴避、風險自留、損失控制、風險轉移等,但能使自己損失最小的方式還是風險轉移,工程保險就是風險轉移的最好手段和途徑。 
  3.專家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