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法學的實踐性教育論文

文思屋 人氣:2.91W

一、實踐性法學教育模式是現行法學教學模式的補充與發展

法學的實踐性教育論文

(一)走出現行法學教學的課堂模式,為學生創設真實的場景

法律的執行規律和教育特點要求法律條文具有實踐性和應用功能,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仍舊以法律基礎知識的傳授為核心內容,教育模式尤為偏向理論性,而忽視學生實踐性潛能的挖掘與培養,導致學生即使接受了法學教育,也很難處理實際的法律事務。實踐性法學教育幫助法學教育擺脫了這一困境,其更加傾向於培養學生分析、解釋和使用法律條文的能力,而不是簡單地記憶法律條文的能力。

(二)堅持新課程教學的理念和思路,注重凸顯學生的主體地位

實踐性法學教育以新課程教學理念為依託,遵循新課程教學規律,將學生看作法學課堂教育的主體。在實踐性法學教育中,教師與學生的關係發生了微妙的轉變,不再是講與聽的關係,而是平等交流和對話的關係,教師更加註重學生領悟的感受,更傾向於與學生一起解決教學中的難題,在實踐性法學教育中,教師不僅要掌握基礎的法學知識,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學辦案經驗,這樣教師在講授知識的同時才能給學生講授專業的技巧、道德和交際能力,實戰性經驗的傳授還有助於挖掘學生的創造力、想象力和表現力。

(三)整合不同類別的法律專業知識,培養實幹型的法律人才

現行的法學教學將法律的門類分得很清楚,學生學到的法學知識大多是不完整的。而實踐性法學教育將法律不同類別下的知識融合在一起,學生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實踐性法學教育最大的特點是為學生創設真實的法律辦案場景,讓學生在學習時代就能夠有機會感受到實際生活中法學知識的運用,確保學生在學習法律的起初階段就有融會貫通的學習機會。

二、法學教育改革潮流下實踐性法學教育的選擇與設計

(一)開展模擬法庭教學,建立四位一體的法學教育教學體系

模擬法庭教學是一種全新式的教學模式,為學生創設知識應用平臺,讓學生有機會將所學的法律專業知識實踐性的運用到實際中H J。模擬法庭雖然不是真正的法庭,卻勝似法庭,能夠讓學生處於一種真實的模擬狀態,進行角色的轉換和實時的互動。模擬法庭所呈現的真實辦案場景有助於學生對法學知識的運用形成切實的感受。

(二)構建診所式的法律教學,實現統分結合形式的法學教學

診所式法學教學顧名思義有點類似於醫院裡的診所,也像醫學院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診所式法學教育就是法律專業學生實習的地方,是一種法律形式的診所。在法律診所中,學生有機會接觸到最為真實的法律案件,學生能夠運用所學的知識進行判斷和操作,開展一系列的法律知識訓練。

目前,我國一些高校已經開始探索診所式的法律實踐教學模式,比如讓學生獨自代理案件,自己設立法律社團等。

在法律診所中,學生可以通過實際的體驗式的訓練,在運用所學知識的同時,鍛鍊學生的實際運用才能,這樣不僅培養了學生的判斷和分析能力,還能幫助學生積累經驗,為畢業後從事法律職業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建立觀摩審判場景,創設專門的實踐性法學課堂

觀摩審判是一種重要的學習手段,能夠給學生最直觀的感受,雖然學生沒有置身於法律審判的實際過程中,但是卻處於一種實際的審判場景中,學生通過自己的觀察、傾聽和思考,分析原告、被告、律師和證人等不同身份的人的行為,除此之外,學生還能客觀地看待法官是如何開展審判的,這樣學生就能夠從更加客觀的角度分析法律知識的運用,促使枯燥的法律知識變得深奧。

藉助觀摩審判活動,學生對法律知識和學習方法也會有更全面的認識,能夠激發學生增強對法律知識的興趣,促使法律理論知識成為活的理論知識。

三、法學教育改革潮流下實踐性法學教育的總體構想

(一)在價值理念上,注重全方位引進研究型的目標理論和方法

理念指導行為,正確的教育理念引領高效的教育行為。全方位的目標理論和教學方法有助於實現法學教育的創新性突破,進而為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奠定基礎。研究型的教學理論成功擺脫了傳統教學理論的限制,是對傳統法學教育的補充和創新性的發展,有助於法學教育長久穩定的發展,研究型的目標理論將實踐性的教學思想融人到現實的法律教學中,最大限度地彌補現行法學教育的'不足,為實現實踐性的法學教育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二)在評價體系上,確保研究型目標與創新能力培養的結合

完善的評價體系是實踐性法學教育機制的架構保障。健全的評價機制能夠確保研究型法學教育和創新型法學實踐在各個高校的有效實施,但是目前的法學教育評價體系僅僅具有大的框架,細節上做得還不到位,這就要求教育部門在現有評價體系的基礎上,爭取在短時間內實現法學教育評價細節的細化,制定出每個評價環節的評價標準,並且按照不同的教學環節,制定相應的評價比例,開展專業性的專項評價,然後再結合不同環節的實現情況開展評判活動,進而確定法學教育的辦學水平和辦學效果。

(三)在組織模式上,建立專門的目標研究和實施指導機構

在實踐性法學教育的背景下,有序和專門的組織體系有助於實現法學教育的高效發展。專門的目標研究機構是目標設定更加規範化的保障,然而目標的實現除了要依靠決策機構來制定,還需要具體的實施機構給予一定的指導。

專門性學習機構的設定凸顯了教育的研究效能,能夠保障法學教育落實到實踐中。目標教育和研究教學都是創新性的教學思維,是法學教育的發展,但是教育教學的創新離不開評價機制的監督和考評機構的督促,創設專門的研究機構能夠專門探索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確保目標研究專案的實際執行,進而防止由於某些限制性因素而導致的實施失敗現象,促使評價機制不再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