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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獎勵積分會計處理問題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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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獎勵積分 全額缺人收入法 收入遞延法 增量成本法

客戶獎勵積分會計處理問題的探析

【論文摘 要】文章分析了目前客戶獎勵積分會計處理的幾種方法,並指出全額缺人收入法和收入遞延法的不足,並簡單闡述了增量成本法會計處理方法的優點。

獎勵積分銷售是企業在銷售商品時按銷售金額授予客戶的積分,客戶在積滿一定分值後可以兌換企業或獲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難看出購貨返積分的銷售方式,可以吸引顧客再次消費,培養客戶關係,屬於企業的營銷活動,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目的是留住客戶,保持市場份額,以維持利潤,促進企業增長,贏得市場競爭。生活中比較典型的是航空類公司推出的形式多樣的常旅飛行獎勵計劃、電信業公司推出的使用者積分獎勵計劃以及信用卡的積分計劃等,即規定根據上述計劃消費可以按金額給予獎勵積分(“飛行里程”和“積分”),客戶可以以積分免費(或折扣)購買機票、獲得話費或交換商品、入住酒店等。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對積分銷售會計處理作明確做出明確規定,故在會計實務操作中沒有規範可供遵循,致使積分銷售的會計處理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大部分實行獎勵積分的企業在授予客戶獎勵積分時,不做賬務處理;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把兌換商品或服務的成本作為費用處理,在期末會計報告中也未對此部分內容做出特別披露。

一、目前客戶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的主要方法

目前實務中關於客戶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三種會計處理方法:

(一)按取得貨款或應收貨款全額確認收入,配送的獎勵積分不作賬務處理,待實際兌現承諾時,區分商品或服務是由商家自己承擔還是第三方提供的,如由商家自己承擔,則不作賬務處理;如由第三方提供,按應支付給第三方的金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營業費用”。此種處理方法認為方授予客戶獎勵積分是一種促銷活動,但在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此次銷售中,並沒有給予客戶實質性的折扣優惠,而是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才實際給予客戶優惠,相應增加當期費用,衝減當期損益。

(二)收入遞延法。根據財會函[2008]60號檔案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該方法可以理解為獎勵給客戶的積分是由銷售業務產生的,是交易本身一個單獨可辨認的組成元素,代表賦予顧客的一種權利,而顧客為了得到這一權利,事實上已經在初始交易發生時就支付了相關費用。顧客在進行初始交易時支付的款項不僅是為了獲得商品,也是為了獲得相應的積分。獎勵積分計劃實施時,按獎勵積分換取商品或服務的公允價值對價作為積分的公允價值。企業收取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所贈積分折算的公允價值金額的餘額確認為收入,所贈獎勵積分折算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客戶使用兌現時,將所兌現的積分從遞延收益轉為收入。客戶所持積分到期未兌現,按促銷規定獎勵積分期滿失效,將這部分積分轉為營業外收入。

(三)增量成本法,也叫預計負債法,即按取得貨款或應收貨款全額確認收入,未來提供免費商品或服務發生的成本確認為費用,作為“預計負債”在當期反映。當客戶兌現獎勵或兌現期限到期時,將相關金額衝減“預計負債”,以反映負債的減少或完結。該方法可理解為積分銷售計劃的實質僅僅是一項附屬於銷售業務的促銷活動。當顧客付費購買產品或服務時,就已經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根據估計的積分兌換百分比即可估算出由於提供該獎勵所引起的企業增量成本,並把該增量成本確認為預計負債,計入銷售費用。

二、全額確認收入法和遞延收入法客戶獎勵積分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問題

(一)全額確認收入方法存在的不足

1.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企業的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企業在銷售商品時,按全額售價全額確認銷售收入,贈送積分時不作任何賬務處理,待顧客兌換商品或服務時,再區分商品或服務是由企業自己承擔還是由第三方提供,如果是由企業自己提供,則不作賬務處理;如果是由第三方提供,則按應支付給第三方的金額確認企業的銷售費用,顯而易見,這種處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2.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

企業在進行積分銷售時將收入全額確認為收入是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的積分銷售收入一般由兩部分內容構成:一部分是顧客所支付的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價款;另一部分是顧客得到積分將來要兌換商品或服務的價款,而這部分價款所對應的商品或服務要在將來滿足一定條件時才提供,即先收款後提供商品或服務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中收入確認準則的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如果商品或服務在銷售時尚未提供,雖然價款已收或已取得收款的權利,但根據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也不能確認為收入,所以應該將積分銷售收入中的積分部分不應確認為收入。

這種客戶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中,如果商品或服務是由企業自己提供的,不作賬務處理,這樣會低估收入,應該將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為收入,將成本結轉處理如果商品或服務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按應支付給第三方的金額確認企業的銷售費用銷售費用是為實現銷售交易而在銷售交易之外獨立發生的,積分銷售業務中第三方所支付的金額是銷售的一部分,不是銷售交易之外獨立發生的,因此這樣處理會混淆銷售費用的概念,虛增費用。

(二)收入遞延法處理客戶獎勵積分的不足

財會函〔2008〕60號檔案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從以上可以看出,財會函〔2008〕60號檔案採用了收入遞延法,可以理解為獎勵給客戶的積分是由銷售業務產生的,是交易本身一個單獨可辨認的組成元素,代表賦予顧客的一種權利,而顧客為了得到這一權利,事實上已經在初始交易時支付了費用。也就是說,顧客在初始交易時支付的款項不僅是為了獲得商品,也是為了獲得積分獲取相應服務。收入遞延法認為在購買商品或是服務的同時獲得積分獎勵,因此應當將初始銷售收入分為幾個部分,每一個部分按照單獨的標準進行確認以反映交易的實質。但是,該處理方法還存在以下不足。

1.不符合會計要素的確認原則

筆者認為獎勵積分銷售比較複雜,收取的貨款或應收的貨款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客戶所支付的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貨款;另一部分是客戶所支付與獎勵積分有關的貨款,該部分貨款所對應的獎勵義務要遞延到滿足一定條件後才提供,即收款在前,義務提供在後。根據收入準則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確認收入時,由於相關獎勵義務在銷售時尚未提供,雖然貨款已取得或已經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也不能確認收入,該歸屬於獎勵積分的貨款應作為預計負債處理。

2.不符合會計資訊的質量要求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會計資訊質量要求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收益、低估負債或費用。遞延收入法將一項完整的交易分割處理,未考慮到獎勵積分是作為銷售交易完整的組成部分而授予客戶的,是有價的;而銷售費用則是為實現銷售交易而在銷售交易之外獨立發生的,二者是有區別的。由於未把握該交易實質,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缺乏應有的謹慎,存在高估資產和收益、低估負債和費用的現象。

財會函〔2008〕60號檔案只明確了配送積分階段的會計處理,而對兌現階段只是簡單的闡述,沒有區分實現兌現的主體及兌現的方式。

三、關於客戶獎勵積分增量成本法的會計處理的思考

(一)客戶獎勵積分增兩成本法會計處理合理性

目前,對授予客戶的'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有人主張採用另一種方法——增量成本法。增量成本法的會計處理為:當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把收到的貨款或應收的貨款全額確認為收入,同時確認與之相關的成本。當顧客所累積的積分兌換獎勵階段時,根據兌換百分比來估算出由於提供該獎勵所引起的企業增量成本,並把該增量成本確認為預計負債。我們可以看出,將獎勵積分計劃作為或有事項處理,一方面符合業務的實質,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縮小了企業利用獎勵積分操縱利潤的空間,使得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資訊更加符合實際情況、更加完整,同時有利於會計報表使用者對於企業的未來期間不會帶來收入的營業成本有一個初步印象,有助於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會計資訊,提高會計資訊質量。

(二)客戶獎勵積分作為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