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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人肉搜尋”和隱私權保護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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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人肉搜尋”是隨著資訊時代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網路現象,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尤其是與公民隱私權保護間的關係備受爭議。本文主要從“人肉搜尋”的合理性、合法性基礎上探討其與隱私權的衝突問題,認為應對“人肉搜尋”進行法律規制,從而實現權利之間的平衡。

  論文關鍵詞 人肉搜尋 隱私權 權利衝突 法律規制

  “人肉搜尋”是網路時代的產物,面對諸如“人肉搜尋”這類獲取資訊的新手段對大眾隱私權的威脅,有學者稱“隱私已死亡”。豍“人肉搜尋”的強大威力正挑戰著公眾日益敏感的神經,關於其存廢的爭議不斷。“人肉搜尋”是不是應被法律明文禁止?其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這些問題的確是對立法的一大考驗。本文擬就“人肉搜尋”中涉及的隱私權侵權問題進行探討。

  一、何謂“人肉搜尋”

  (一)“人肉搜尋”的概念及其特點
  “人肉搜尋”是通過提問者在網路上發起某一搜索物件,各個分散的網路使用者匯聚起來對目標物件展開搜尋追查,而後採取人工方式對所蒐集的資訊進行甄別、整理的一種網路現象。2006年的“踩貓”事件、2007年的“華南虎”事件、2008年的“天價頭”事件和“史上最牛房管局長”周久耕事件等典型案例中,“人肉搜尋”提供被搜尋者資訊的廣泛性、準確性充分顯示了“人肉”的強大威力。從“人肉搜尋”的行為模式中不難發現,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就行為方式而言,“人肉搜尋”不是單一主體一次性完成的,而是由多個參與者的多種行為共同完成的。首先,提問者將被搜尋物件的某些線索公佈於網路上,發動廣大網民搜尋,號召網民幫助提供更多關於目標的詳細資料;其次是散落的廣大網民將自己掌握的被搜尋物件的資訊進行分析、整理,確定目標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份以及相關資訊;再次將這些總結過後的私人資訊公佈於網路;最後,導致廣大網民對被搜尋物件在網上進行評論、攻擊、謾罵。在這整個過程中,網路服務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參與其中,只不過它是通過向廣大網民提供服務而被動參與的。
  2.就行為後果而言,“人肉搜尋”中的群體非理性容易觸及道德和法律底線,形成“網路暴力”,後果非常嚴重。在提問者發起搜尋物件後,單個網民迅速融入尋找“共同敵人”的群體,不自覺地形成一種集體心理,共同對不良的社會現象或醜陋的個人行為肆無忌憚地進行批判。群體自以為正義在手,當事人的任何辯解都顯得蒼白無力,甚至是更多的責難。大眾強烈的道德憤慨在相互煽動、刺激之中變得越來越偏激和凶暴,最後演變成“多數人的暴政”。其後果往往導受害者同時面臨網路世界和現實世界的侵害和打擊。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中,王菲一度在網上被“通緝”、“追殺”,並收到各種恐嚇郵件。現實世界中,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騷擾,王菲的工作單位也因無法忍受外界的騷擾而將他辭退。可見,“人肉搜尋”的非理性不僅會造成被搜尋物件財產權受損,甚至還會使人格權受到侵害,遭受嚴重的精神折磨,私生活安寧得不到保障。
  (二)“人肉搜尋”的性質——存在即為合理?合法?
  “人肉搜尋”作為一種利用人工參與來提純搜尋引擎提供的資訊的機制,是社會轉型的產物。豎從產生之日起,“人肉搜尋”就飽受爭議,它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依據是值得探討的。
  1.“人肉搜尋”存在的合法性問題。“人肉搜尋”所體現的合法性基礎包括公民的言論自由、輿論批評監督和公眾知情權等,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等權利的體現。現代民主社會基本上都確定了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在中國這個資訊不對稱、分佈不均勻的社會,網民通過網際網路行使自己的話語權,反映“草根”階層的心聲,這種平民化的網路表達公眾意見的方式更顯得珍貴。公民在網路上就某一物件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論是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在網路上的體現和延伸。公民有權瞭解某一社會現象背後的真實情況,有權獲悉某一公眾人物的相關資訊,並且可以對此加以評論、批評和監督。從這個角度來看,構建類似“人肉搜尋”的監督渠道似乎值得鼓勵,但是並不能因此就認定“人肉搜尋”是合法的。在“人肉搜尋”中,有的`是法律所准許的,有的是法律所禁止的,關鍵看所採取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適度。如果建立在尊重個體隱私之上的正常的言論自由和社會評價,約束不當言論和行為,應當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利用“人肉搜尋”對他人進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則超出了法律的底線,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2.“人肉搜尋”存在的合理性分析。這主要是看到了社會公眾對“人肉搜尋”積極作用的認可,而且多數“人肉搜尋”事件本是源於人們善良的初衷和追求正義的訴求。在現代社會中,公眾需要了解某一事件的真相,尤其是現實中陰暗面的事實。很多傳統媒體是隻報喜不報憂,公眾通過一般渠道無法獲知事件的真相,轉而利用“人肉搜尋”的力量則很好地滿足了他們的這種需求。“周久耕”事件即證明“人肉搜尋”是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天價理髮”事件也使該天價理髮店被有關部門查處,維護了公眾的合法權益。汶川大地震中一些網站及時開通soso尋人功能,利用網路的幫助搜尋災區群眾資訊,使分離的親人能夠取得聯絡。這都“體現了人們對正義的追求,有助於人們發現和弘揚現實中的真、善、美,有利於提高社會公德,維護操守,起到了維護社會基本公序良俗的作用。”

簡析“人肉搜尋”和隱私權保護的衝突


  二、關於“人肉搜尋”與隱私權保護的衝突問題

  承認“人肉搜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礎,並不意味著進行“人肉搜尋”就毫無限制。“人肉搜尋”涉及到眾多法律上的問題,尤其是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等的保護,而其中最核心的也就是隱私權侵權問題。法律允許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並且規定了公民的知情權,當網民在網際網路上不當行使這些權利與公民的隱私權衝突時,法律如何平衡各種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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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隱私權的界定
  隱私權的概念來自美國,最早出現在美國學者沃倫(Samule en)和布蘭代斯(Louis dies)於1890年發表的《論隱私權》一文之中。隱私,是人脫離動物界產生羞恥心逐漸社會化的產物,是保證人之所以為人的一項權利,充足的私人空間是資訊社會起碼的個人衛生和公共倫理的要求。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主張。通說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個人生活資訊的保密權;(2)私生活安寧權;(3)私生活決定權;(4)通訊私密權;(5)個人隱私使用權等。隨著個人資料利用價值的增加,隱私權的內涵也由獨處的權利(Therighttobeletalone)等演變成為“自己支配自己資訊資料之作成、貯存與利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