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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企業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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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風險則只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由於外界因素而導致貨物損毀、遺失等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下面是小編蒐集的一篇關於企業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預防探析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檢視。

國內企業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預防

受到經濟全球化浪潮的影響,國內許多企業開始將發展的中心轉移到國外市場.但是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帶來的影響,企業必須要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問題才能夠在國際貿易中獲取利潤.為了規避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就需要去了解風險的本質.

在交易過程中,按照貨物買賣風險的定義,我們不能夠將事故發生的責任歸到交易雙方的身上,因此,在現實生活中遭受貨物買賣風險以後如何對責任進行劃分就成為了一個棘手的問題.雖然交易雙方都沒有犯下過錯,但是為了保障船方的利益,就必須有人來承擔貨物風險所帶來的損失.交易雙方當事人作為整個貿易活動的最終利益歸屬方,就成為了最佳的風險分擔人.

 一、貨物買賣風險的內涵

(一)貨物買賣風險的定義

貨物買賣風險的定義內涵十分豐富,但是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內涵形式.廣義的貨物風險涵蓋了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貨物的損失,它既涵蓋了不能夠歸責到交易雙方中任何一方的損失,也包括了可以歸責到某一方當事人的損失.具體則表現為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其他風險.而狹義的貨物買賣風險則只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由於外界因素而導致貨物損毀、遺失等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不能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但最終風險將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考慮到廣義的貨物買賣風險涉及的範圍較廣,難以進行完整的分析,本文只討論狹義的貨物買賣風險.

(二)貨物買賣風險的特徵

第一,風險的發生應當具有不確定性.我們在討論風險相關的問題時,必須要明確一個前提,風險的發生基於一定的可能性,並不是必然發生,但凡是確定發生的事情,無論最終發生與否都不能將其稱作風險.我們討論的`貨物買賣風險同樣是強調貨物發生損毀、遺失的可能性,最終結果的發生可能是第三方原因促成,而不是受到交易雙方的影響.第二,貨物買賣風險發生的時間是交易合同訂立之後,履行之前.貨物買賣風險發生於貨物由賣方向買方轉移的過程之中.但是在合同訂立之前,貨物受到賣方的完全掌控,此時發生損毀則賣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同樣的,在合同履行之後,貨物的掌控權轉移到買方手中,在此之後貨物損毀就應當由買方承擔風險.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交易的雙方會因為貨物的所有權問題積極進行聯絡,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貨物買賣風險才會產生.

(三)貨物買賣風險的本質

在對於貨物買賣風險的本質進行分析時,存在著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要研究在貨物損毀或者遺失後,買方是否仍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可以稱作"價金問題".另一種觀點則主要研究在貨物發生損毀或者遺失以後這部分損失該由誰承擔.但"價金問題"在分析的過程中忽視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一方違約或者雙方都違約的行為,貨物的損失就應當由違約方全權承擔.由此我們不難發現,我們可以將對風險本質的分析轉換為對於風險承擔的研究,只要能夠解決風險承擔的問題,上述問題將迎刃而解.

(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理論

1、成立主義.成立主義的關鍵詞是合同成立時間,認為如果合同內沒有另行說明,那麼在合同成立的一刻起相關風險就全部由賣方轉移到了買方,而不考慮在此之後貨物的所有權與實際掌控權是否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這一理論在一方面有利於促進交易雙方對於合同的履行程度,在合同成立之後,買方為了規避貨物轉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就會積極督促賣方進行交付.但是另一方面由於在貨物的交接過程之中買方對於貨物並沒有實際的掌控能力,買方就需要承擔更多的交易風險,交易雙方的風險分配就會失衡.

2、所有權主義.所有權主義的關鍵詞是所有權人,該理論將所有權人劃定為最終利益享有者,認為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因此作為全部利益的受益人,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全部的風險.通過所有權的歸屬來判定風險承擔,能夠強化所有權人的責任意識.所有權在轉移的同時也伴隨著處分權的轉移,所有從屬於所有權的風險與利益也都會隨之轉移.買方在繼承所有權後承擔了全部風險,但由於同時擁有對貨物的處分權也能夠享受一定的利益.

但所有權主義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受到交易雙方主觀因素的影響.由於所有權主義是建立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的前提之上,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給出諸多比法律更加詳細的規定,或者模糊法律要求的規定甚至做出與法律要求相反的規定;其次,貨物流通過程中,所有權人並不一定實際佔有貨物.比如在所有權保留的交易中,買方支付貨款後實際佔有貨物,卻並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如果一味的執行所有權主義,由於買方沒有所有權,對貨物就會疏於保護.最後,現代貿易的發展中,期貨已經逐漸被市場所接受,期貨交易中並不存在所有權的概念,此時所有權主義就會失效.

3、交付主義.交付主義基於所有權主義發展得到,關鍵詞是貨物交付時間.交付主義的思想來源於"風險支配",認為對於貨物具有絕對掌控權的一方應當去承擔貨物風險的責任.真正控制貨物的一方處於交易過程中的有利地位,有足夠的能力去規避貨物轉移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能夠實現對於風險的支配行為.因此,風險應當隨著貨物交付而進行轉移.

而新時代的貿易模式中引入了承運人這個第三方單位,交付主義的理論需要順應其發展進行擴充套件.在現代貿易中,賣方通常會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再由承運人負責將貨物運送給買方.在這個過程之中,賣方的交付行為在把貨物轉交給承運人之後完成,而隨著交付行為的完成,買方並沒有擁有對貨物的實際掌控權,轉移過程中貨物被承運人實際佔有.根據"風險支配"的思想,承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這就造成了對於風險承擔問題的三方矛盾.

為了解決三方糾紛,交付主義的根本思想就需要由"風險支配"發展為"由有利方承擔".我們可以將承運人視作買方的利益代表,代替買方從賣方手裡接收貨物,完成貨物交付行為,之後的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風險全部由買方承擔.但是買方在遭受損失以後,可以根據相關條例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或者根據交易進行前所簽訂的保險協議,在承保範圍之內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二、中國企業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防範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企業開始走向世界並在國際競爭中嶄露頭角,如今已發展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但是由於中國加入國際貿易的時間較短,以自身經驗應對國內外複雜多變環境的能力還尚顯不足,導致中國企業雖然發展潛力巨大,但在國際貿易中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為了改善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交易環境,本文提出了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事項.

(一)合理挑選國際貿易中的法律

由於不同國家、地域的法律對於國際貿易過程中貨物風險轉移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選擇什麼樣的法律就成為企業進行風險規避首要考慮的問題.在現行法律體系中,CISG、美國《統一商法典》和中國的《合同法》都是採用"交付主義"的主要思想,將交付行為的確定作為劃分風險轉移的關鍵點.而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英國在1893年頒佈的《貨物買賣法》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的思想,把所有權的轉移作為風險轉移的劃分點.交易過程中採用何種劃分標準對於交易雙方有著巨大的影響,會直接關係到最終利益的歸屬問題.因此,企業應當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對採用不同法律所需承擔的風險進行評判,並綜合考慮管轄權等因素選取最適合整個交易過程的法律.

(二)賣方風險防範

基於目前國際貿易中主流的"交付主義"思想下的風險轉移標準,作為賣方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關鍵點:首先,要在合同中嚴格約定貨物交付的時間與地點.在貨物交付行為確定之前,貨物損毀、遺失等風險全部由賣方承擔,因此貨物交付的時間與地點就是整個交易過程中風險轉移的關鍵,而這些內容都取決於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交貨時間、地點、貨物交付的具體方式、違約行為等內容做出具體的約定,就很可能引發合約糾紛,導致風險轉移的迴轉.其次,重視違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隨著貨物的交付風險將從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如果賣方出現違約行為,風險會迴轉到賣方.因此賣方企業應當重視交易過程中的誠信原則,避免違約行為.還需特別注意的一點是,賣方不能夠因為買方違約就直接將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賣方企業在發現買方違約時不能懈怠,要根據法律要求理性判斷風險轉移的最終結果.

(三)買方風險防範

根據"交付主義"的主要思想,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行為確定之後,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買方在接收貨物時開始承擔風險,一直到貨物耗盡或者轉售給第三方時結束.買方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有較長的時間需要承擔貨物的風險,因此要嚴格控制各個環節,避免額外風險的發生.為了避免額外風險的發生,買方企業就需要重視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避免"風險轉移的提前"現象的發生.在賣方進行貨物交付的過程中,如果買方出現違約行為或者不協助賣方在約定的時間與地點進行貨物交付,那麼即使交付行為尚未確認,自約定日起,貨物損毀或遺失的風險全部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因此,買方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合同內的約定,及時通知賣方交付的時間與地點,協助賣方辦理相關手續.第二,現代貿易中,單據支付所佔的比例日益增加,單據的出現使得買方難以在第一時間得到貨物資訊,一旦在此過程中出現貨物損毀等情況,就會引發極大的爭議.因此買方企業應當在接收貨物時及時進行檢驗,並且要求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開具清潔提單,防範額外風險.

參考文獻:

[1]蔡高強,陳露.論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J].湘江法律評論,2015(1):285~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