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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的哲學傳統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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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的哲學傳統論略
  一??所謂學的傳統,意指哲學對於的發生、發展以及正規化革命的影響,表現為空間上的滲透和時間上的綿延。主要內容有:哲學對經濟學主要概念、範疇的演變所給予的智力支援;古典經濟學正規化構建與傳統的關係;新古典經濟學與現代西方科學哲學、哲學的發展關係;馬克思的經濟學理論中哲學的世界觀與方法論的影響;近現代實證經濟學方法與實證哲學方法的關係;靜態均衡分析與動態均衡分析的哲學根據;實證經濟分析與規範經濟分析在價值判斷、經濟理論與道德方面分歧的哲學本質;理性主義方法在古典、新古典經濟學派中的影響及其在現實中的命運;經濟學家的哲學世界觀與哲學方法論研究等等。??多年來,經濟學界對經濟學的哲學傳統關注甚少,其原因或許有三:一是在信念上誤認為,哲學過於空洞抽象,而經濟學的科學性在於它的實證分析。經濟學家搬弄思辨概念,那是“迷途的羔羊”。二是在價值偏好上受當代西方經濟學理論研究的計量化、模型化的影響,誤以為經濟學家應是“工程師”而不是“思想家”,它應當擅長人的“數學晶體”和“方程式”的演算,不應理會市場背後人的問題和其它非經濟問題的研究。三是在方法論方面,過多的學者把經濟學方法論的作用看作只不過是把經濟學家爭論的傳統方式合理化,誤以為訓練現代經濟學家,哲學方法論沒佔什麼地位。??實際上,學者們對經濟行為和本質的理解,尚未超越一種傳統意義上學科分類的“分析”態度。客觀經濟活動原本沒有任何學科分類的種種界限;當今人類研究的認知工具也早已進入新的“辯證綜合”的時代,經濟學研究為何不可多一點“綜合”的視角。尤其是面對步入智慧化時代的經濟世界,市場不確定性在增加,複雜性在擴充套件,資訊的不對稱性在上升,對經濟執行規律的揭示離不開哲學的幫助。哲學可以為經濟的理性預期,提供認識論機制;為把握經濟學矛盾範疇的內在關係,提供辯證的思維原則;為經濟學理論正規化的轉換,提供邏輯框架和原有前提的批判工具;為經濟學解析經濟活動的根本規律,提供更為廣闊的思維空間和邏輯文字。一句話,哲學可以幫助經濟學家從現實人的經濟活動中抽引出“作為存在的存在”之生活底蘊。哲學對經濟學的穿透力,實際上是經濟活動的本質對經濟活動現象的穿透,而不是先驗的觀念對現實經濟生活的演繹。??關注經濟學的哲學傳統研究,有著三方面的重要意義:其一,有助於強化我國經濟學理論工作者頭腦中的“哲學”觀念,對經濟學與哲學的關聯性思考抱有一個正確的態度;其二,為國內剛剛興起的經濟哲學的研究,提供一些有價值的研究領域;其三,為尋找現代哲學和現代經濟學理論與實踐發展的真正結合點,提供可靠的依據。二 ?經濟學的哲學傳統有著源遠流長的。遠溯古希臘、羅馬以及歐洲中世紀寺院教會的經濟思想,我們可以看到,對早期經濟思想的解析,離不開哲學家的一般態度和精神。經濟史學家埃裡克·羅爾(Eric Roll)指出:“在希臘哲學家的著作中,經濟理論的總量少得微不足道,”“即便這些論述是零星和分散的,也不足以降低其重要性。”[1]熊彼特也認為,“在哲學領域內幾乎沒有一種觀念不是從希臘流傳下來的,而許多這些觀念雖然與經濟分析沒有直接關係,但卻和分析家的一般態度與精神有較大關係。”[2]被稱為“第一位具有分析頭腦的經濟學家”亞里士多德,[3]同時也是一位希臘哲學泰斗。在哲學方法論上,他注重“懷疑的方法”,即總是無偏見地對一個重要問題先擺出對立的觀點來,再對它們作考察。在他看來,人在實踐中,從而在思想中,必須對外物有辨別,有肯定和否定,才能得到確定的意義。在經濟分析方面,亞里斯多德正是運用上述分析的邏輯來看待貨幣的實質和市場交換的。他提出,市場有兩種對立的行為,即經濟行為和道德行為。在物物交換中,作為交換的中介物--貨幣,有著兩種對立的形式和趨勢:一方面,貨幣的作用在取得了所需的貨物以滿足需要之後就終結了;另一方面,貨幣又以資本的形式出現,引導人們趨向無限度的積累慾望,導致市場一系列問題的發生。與亞里斯多德同一時代的另一位哲學家伊壁鳩魯,儘管他本人沒有專門研究經濟學理論,但他提出的“我們的一切取捨都從快樂出發;我們的最終目的乃是得到快樂”的原則,[4]正是後來洛克和邊沁許多教導的經濟人特質的內容,而且它也成為亞當·斯密及其追隨者的古典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古典經濟學中唯有經濟理性概念最為根本,其哲學淵源我們無須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代,只是從中世紀經院哲學那裡就可以看到它的胚胎髮育早期形式。在經濟學界,不少人對經濟理性與哲學理性的關聯性存在著誤解,認為兩者相隔如鴻溝。筆者以為,如果我們從古典經濟理性概念產生的背景和當代經濟學對理性概念理解的新動向來考察和反思,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經濟理性與哲學理性決不是“息交絕遊”的關係,經濟理性概念的發展客觀上離不開哲學的“支援意識”(Subsidiaryawareness,波蘭尼語)的影響和作用。??據文獻記載,古典經濟理性概念的前身是“審慎的經濟理性”概念,此概念是中世紀經院哲學家聖.托馬斯首先創造的,後來通過盧戈的解釋,經濟理性最初被定義為“用一切合法手段獲利的意圖。”[5]“審慎的經濟理性”概念的核心內容是自然理性(自然法)概念。熊彼特指出,“自然理性是理性之母,”“理性的最高標準是自然法。”[6]在托馬斯看來,私人財產並不違反自然法則,而是人類理智(理性)的發明。人的理智表現為人的自利原則,即,人們對自己擁有的東西,要比對許多人或所有人擁有的東西,照看得好得多;人們為自己幹活要比為別人幹活賣勁得多。繼托馬斯之後,另一位哲學家莫利納對托馬斯的自然理性概念作了更為明確的說明:自然法與我們根據利益所作的理性判斷是密不可分的。所謂公共利益則是我們在研究工作中或實踐中所觀察到的各種具體情形下的公共理論,無論是個人契約還是制度。德·索托對此作了這樣的評述:“所有思辨的、形而上學的或非經驗的因素,都已從莫利納的自然法概念中消失了,剩下的只是運用於具體事實的理性,雖然到那時為止,還只是從規範觀點出發運用理性。”[7]實際上,中世紀哲學的自然理性,不論是指事物的秩序,還是指事物的利益,它都完全獨立於經院神學,其影響除了道德命令外,只涉及奇蹟和創世等方面的問題。除了奇蹟和創世,事物的秩序完全可以用人類的理性來理解,毫無疑問,如若進一步分析,理性也是上帝創造的分析零件。  熊彼特在《經濟分析史》中例舉了另一事實來證明哲學“支援意識”對早期經濟理性概念形成的影響。古典經濟理性中所設定的個人經濟理性行為,往往受“看不見的手”的導引來實現全社會經濟秩序的內在一致法則,恰恰源自古代斯多葛哲學的抽象方法。他指出:“經濟學上的唯理論卻具有另外的含義。正如我們可以採用斯多葛派首創的方法,把自然界看作是一個按照嚴格計劃塑造出來的、邏輯上協調一致的整體那樣,我們也可以把社會看作是一個具有內在邏輯一致性的宇宙。一些人認為,這種秩序是神意加在社會上的,由一隻看不見的手指引來達到某種確定的目的,另一些人則認為,這種秩序完全是內在的,計劃和目的是觀察者從社會中發現的,與他的分析推理能力無關。對於我們來說,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沒有多大關係,因為無論是在哪種情況下,除了理性之光所能理解的東西外,再沒有別的東西可以進入那一‘理性’世界。不過,我們應進一步把或經濟學上的客觀唯理論同主觀唯理論區別開來,後者認為構成社會的個人或集團的理性行為就是或可以實現這種秩序或計劃,前者則不這樣認為。兩者顯然都產生於經院學者及其直到當代的大多數繼承者。這給經院學者的自然法概念增添了另一層色彩,並在這一概念與他們的健全理性之間建立了另一種關係,完全不同於前面一段提到的那種關係,聖·托馬斯對那種關係所作的永久性表述是:理性的最高標準是自然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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