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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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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研究
[摘 要] 對商業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不統一,造成了健康保險統計資料的混亂,這不僅不能正確反映商業健康保險的狀況,而且為專家學者的學術和領導決策提供了不實資訊。根據各國對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應定義為: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直接費用或間接損失獲得補償的保險,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和長期看護保險。  一、商業健康保險的定義  ,我國各保險公司對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不統一,是在健康保險專業化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普遍問題。對於哪些險種應該納入健康保險專業化管理,有的認為重大疾病保險的精算和形態與壽險相似,不是健康保險,不需按健康保險來進行專業化管理;有的認為健康保險與財產保險類似,只包括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險種,長期險不是健康保險;還有的認為健康保險只包括可單獨銷售的主險,附加醫療險種不是健康保險……以上各保險公司的分歧,直接造成了統計資料的嚴重混亂。(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不同途徑的統計資料相差甚遠,而且同一途徑的資料亦不合常理,如《保險年鑑》中1999年收人為39億元,2000年反而下降至30億元,同樣,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提供的2001年的保險費收入比 2000年下降了4個億,而各保險公司的事實卻是健康保險的業務各年均在大幅增長,如中國人壽2000年較上年增長 55%;太平洋人壽2000年較上年增長90%,2001年較上年增長158%;泰康人壽2000年較上年增長97%,2001年較上年增長98%;友邦2000年較上年增長115%,2001年較上年增長63%。  為什麼不同渠道獲得的資料與事實有如此大的出入?究其原因,在於各保險公司對商業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保監會亦沒有嚴格定義的商業健康保險的統計報送制度。  為了準確客觀地反映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現狀,為學術研究和領導決策提供準確資訊,本文在對部分國家商業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建議。  二、部分國家健康保險定義及分類分析  1.德國健康保險股份公司(DKV)對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  德國健康保險股份公司是一家專業經營健康保險的公司,目前是歐洲最大的商業健康保險公司,該公司的險種被明確定義為:“補償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損失的險種”,分為醫療費用保險、住院日額津貼保險和收入損失補償保險(即失能保險)三種類型。從補償的性質上來看,前兩類保險主要是補償被保險人在接受的過程中所需的直接醫療費用支出,而收入損失補償保險補償的則是被保險人因健康受損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醫療費用保險是根據被保險人在門診、住院時發生的實際費用給付約定比例保險金的保險,根據未參加保險人群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需求不同又分為醫療費用綜合保險和補充性醫療保險。  住院日額津貼保險則是當被保險人必須住院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每天給付定額保險金的保險。  收入損失補償保險要求投保人投保時必須在職,保險期間有短期的,只保障當年,更多的是從投保時開始保障到被保險人退休時止,對該期間內喪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險人每天支付約定額度保險金,支付期限有的較短,僅兩年,也有的很長,如一直支付至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退休年齡。  2.美國健康保險學會(HIAA)對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  在美國健康保險學會的會員資格的教材中,健康保險的定義是:“為被保險人的醫療服務需求提供經濟補償的保險,也包括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工作能力喪失所引起的收入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失能保險”,分為醫療費用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長期看護醫療保險、傷殘失能保險和管理式醫療保險五類。  醫療費用保險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包括門診、住院方面的基本醫療支出。  補充醫療保險是為醫療費用保險所設定的免賠額、按比例自負部分、最高限額以上的費用及除外責任(如牙科治療)提供保障的險種。另外,對約定疾病按保額支付保險金的險種(如重大疾病保險)也被歸人了補充醫療保險中。  長期看護醫療保險是一種為失去自理能力者提供的保障。當被保險人因意外或疾病喪失自理能力時,保險公司將為其補償因僱人照看、護理導致的費用支出。  傷殘失能保險保障的與DKV所稱收入損失補償保險完全相同。  管理式醫療保險屬於一類比較特殊的保險,其保障的內容比較全面,甚至包括了免疫注射、體檢等方面的內容。該類計劃的提供者主要通過聯合眾多形成醫院,與保險公司合作或自身經營健康保險來為其參加者進行醫療管理。  3.日本對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  日本的情況較為特殊,沒有單獨的健康保險的定義,而是用“第三領域”的概念將健康保險包含其中。日本的《保險業法》中“第三領域”指“約定對意外傷害和疾病給付一定金額的保險金,並對由此產生的該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予以補償,收取保險費的保險”。根據該定義,常規意義上的`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都被包含其中了,去除意外傷害保險部分的險種,健康保險共可分為門診保險、住院保險、疾病醫療保險、護理保障保險和收入補償保險五類。  顧名思義,門診保險和住院保險是根據就診方式的不同進行區分的;對約定疾病按保額支付保險金的險種(如重大疾病保險)單獨作為一類被稱為疾病醫療保險;而護理保障保險和收入補償保險與美國健康保險學會所稱的長期看護醫療保險、傷殘失能保險是同一概念。  4.我國對健康保險的定義及分類  《保險知識讀本》中定義健康保險為:“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0年所發的42號文則作了如下分類:“按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疾病保險指以疾病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醫療保險是指以約定的醫療費用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收入保障保險是指以因意外傷害、疾病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不難看出,以上四種定義有三點共性:一是以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二是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因意外或疾病受到的健康方面的損害;三是補償相應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而產品型別基本就是保障門診費用支出的保險、根據住院費用按比例補償住院支出的費用型保險、根據住院天數補償住院支出的定額型保險、以發生約定疾病作為給付條件的保險、保障失能者收入損失的保險和保障需護理者的護理費用支出的保險,不同地區根據其自身的政策和制度進行了不同的合併與歸類。  從各種定義和分類上來看,幾種提法都明確地包括了保障特定疾病的保險,也就是說,如重疾險無可爭議地應屬於健康保險;而重疾險、防癌險及保障收入損失的失能保險有長期的,也有短期的,則說明保險期間的長短亦不是判斷是否屬於健康保險的標準;至於主附險之說,則更無根據。如我國某保險公司的住院安心保險,既作為主險銷售過,也作為附加險銷售過,難道同樣一個險種,作主險銷售時它就是健康保險,作為附加險銷售時它就不是健康保險了嗎?顯然無法讓人信服。事實上,有很多著名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都既包括了重疾險、防癌險,也包括了一般的醫療險;既包括了長期險,也包括了短期險;既包括了主險,也包括了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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