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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時代的國際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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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時代的國際智慧財產權
[提要]: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受到知識的衝擊,表現在主體逐漸多元、客體日益多樣、制度漸趨更新,知識地位不斷進步。知識經濟下的智慧財產權立法應是國際的而非國內的,應是已開發國家與家共謀制定的而非已開發國家獨霸的。

  跨進21世紀,我們愈益感到知識經濟撲面而來的氣味。、技術與文化的巨大發展必然引起的變革。毫無疑問,這一變革將首先在那些富有特徵的部分展開。知識經濟中最重要的資源是知識,而對知識直接予以保護和治理的法律部分是智慧財產權法,因此可以斷言:知識經濟時代最先呼喚的是智慧財產權法的完善與更新。

  一、知識經濟與智慧財產權

  對於我們所面臨的時代的特徵,一直便有人試圖回納,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提出了“後經濟”的說法,奈斯位元1982年的《大趨勢》將之回納為“資訊經濟”,英國福萊斯特1986年在《高技術》中描述為“高技術經濟”,l990年,聯合國機構提出了“知識經濟”的概念,1996年經合組織(OECD)則明確定義為“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根據其定義,知識經濟是指以知識和資訊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智力資源為依託,以高產業為支柱,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經濟。固然對“知識經濟”這一提法,仍有人持有異議,但其所揭示的內涵,已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同。

  與農業經濟和產業經濟相比,知識經濟最大的不同在於,它的繁榮不是直接取決於資源、資本、硬體技術的數目、規模和增量,而是直接依靠於知識或有效資訊的積累和利用。在資本積累中更重視知識的積累和能量的開釋。換言之,知識經濟相對於以土地資源為基礎的農業經濟和以原材料、能源為基礎的產業經濟,更突出知識積累的重要性,並表明未來社會將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在這樣的社會中,知識和智力發揮著重大作用,是社會財富增殖的主要源泉。

  實際上,在部分已開發國家,知識經濟已經顯示了巨大威力。,OECD主要成員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的50%以上來自以知識為基礎的產業。日本80%的生產性財富是以人的技能和知識為其表現形式的,美國也有60%的生產性財富是人力資本,兩國的知識財富比重高居世界前兩位。在美國,其產值的近一半由5000家軟體創造,而這些企業中多數的無形資產已超過其總資產的60%.那些擁有更多知識的企業和個人也能因此獲得更高的回報,如,1986年方成立的美國線上公司(AOL)前不久便收購了傳媒業的巨頭、創立逾百年的時代華納公司,而目前世界十大富豪中有6人便來自電腦業界。盡大多數國家已經熟悉到了這一點,因此更加重視高技術的開發、和保護。

  應該說,知識經濟的產生與推進離不開全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從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頒佈第一部專利法算起,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從1883年簽定《保護產業產權巴黎公約》算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化保護也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與世界產業化的程序是一致的,目前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法體系,國際上也已經形成了20多個公約、協定。多數條約的締約方達到了100個以上,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涉及到了專利、商標、版權、貿易祕密、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對智慧財產權的國際爭端也發展了有效的解決機制,例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1994年建立了仲裁與調解中心;1995年WTO設立了爭端解決局(DSB)等等。可以想象,假如沒有知識產權制度的發明與進步,便不會有產業經濟時代諸多發明的問世與廣泛運用,技術與知識也不可能在世界範圍內順利地傳播,產業經濟更不可能在區區幾百年間演進到知識經濟。

  同時,知識經濟的發展,也必將給現行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提出新的。現在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主要是對產業經濟時代部分產權法律關係的反映與描述,它所規制的知識尚處在資本的制約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佔主導地位。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將擺脫資本的控制,成為社會最主要的財富,不斷爆炸的知識必然會帶來眾多的糾葛與麻煩,並對社會生活形成極大的衝擊。因此,對“知識”這一資源的妥善安排將成為立法者首先要解決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