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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著一種對上帝的絕對的義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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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著一種對上帝的絕對的義和嗎?
合乎倫理的即普追性的,同時也是神密的(Guddommelige)。說每一種義務在本質上都是對上帝的義務是恰當的,但如果人們能夠說的僅此而已,那也可以說我對上帝根本就沒有義務。義務之成為義務在於對上帝的回溯,但在義務自身之中我卻無法進入與上帝的關係。舉例言之,愛鄰居是一種義務;而它之成為一種義務則是通過對上帝的回溯。但在這一義務中,我進入的不是與上帝的關係,而是與我所愛的鄰居的關係。假如在這種關聯中,我說對上帝之愛是我的義務,我的說法不過是同語反覆,因為“上帝”在完全抽象的意義上正是神聖存在物,也就是說是普通性的東西,即義務。人類的整個存在是一個完滿而又自足的領域,倫理在其中則是限制性的東西。上帝逐漸成為一個消失得無影無蹤的點,一種無力的思想;他的力量只是在倫理中,而倫理則遍及整個存在。迄今為止,當某人在其他意義上希望愛上帝的時候,他是想入非非的;他是在愛鬼怪,而如果後者有足夠的力量講話的話,它會對他說:我並沒有要求你的愛,你走吧。迄今為止,當某人企圖以另外的方式去愛上帝的時候,他的愛會像盧梭所說的那樣令人難以置信。即一個人怎麼可能不愛他的鄰居,而去愛異教徒呢?
現在,如果思想的訓練是得當的,如果人的生活中沒有什麼是不可通約的,如果顯現出來的不可通約的東西純屬偶然,而從理念的角度看來這偶然事件又並沒有產生什麼結果,那麼黑格爾就是對的。不過,黑格爾在有關信仰及容許亞伯拉罕被視為信仰之父方面則是錯誤的;他對亞伯拉罕和信仰都作出了判斷。按照他的哲學,外在的(外在化,die Entausserug)比內在的高。有一個例子常常被用來闡釋這個觀點:小孩是內在的,成人是外在的;其結果是,小孩由外在的東西所決定,反過來,成人作為外在性的存在也受內在的東西所決定。然而,信仰是個矛盾,在這個矛盾中,內在性比外在性要高;換言之,就像我們先前所說的那樣,奇數比偶數要高。
因此,在這種倫理的生活觀中,個人的任務是剝去他自己的內在性,並特此表現在某種外在性的東西之上。每當他對此畏縮不前,每當他停留或重新滑進情感、情緒等屬於內在性的領域,他都捲入了一種精神考驗。信仰的悖倫在於,存在著一種與外在性不可通約的內在性,而且請記住,它不等同於原先的內在性,而是一種新的內在性。人們決不可以忽視這一點。近來的哲學已經容許自己用直接性的東西來取代“信仰”。如果這一意圖得到實現,否認信仰一直存在就是十分好笑的。而且,那樣做還特使信仰與感情、情緒、特質、怪癖等為伍。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哲學就可以正確地宣稱人不應停留於彼處。但沒有什麼東西可以證明哲學使用這種語言是合理的。信仰以一種無限的運動為先導;隨後它僅僅[出乎意料地]起於荒誕。關於這一點,我完全可以理解,而無需不斷重申我持有信仰。如果說信仰就像哲學所展現的那樣,那麼,蘇格拉底既走得更遠。蘇格拉底遠遠地超出了這一點,而不是相反。在理性的意義上,他做過無限的運動。他的無知即是無限的棄絕。這個使命對於入的能力是適合的,儘管在那些日子裡人們對之不屑一顧;但僅當它校付諸實踐,僅當個人在無限之中使自己成為空無,那信仰能夠衝突而出之點才可以說已經達到。
由此看來,信仰的悖論就是:個體比普遍性的東西更高。這裡,教義上的細微區別是,個人依靠其對絕對存在的關係來決定其對普遍性的關係,而不是相反地依靠其對普遍性的關係來決定其對絕對存在的關係。信仰的悖論也可表達如下:存在苔一種對上帝的絕對的義務,在這種義務關係中,個人將作為個體的他自己同絕對存在物絕對地聯絡在了一起。但在這裡,說愛上帝是一種義務有一種與上述所說不盡相同的含義,因為如果這種義務是絕對的,那麼倫理就將被還原為相對。不過,由此並不能推出合乎倫理的是無效的;相反,合乎倫理的事物具有一種完全不同的表現,一種矛盾的表現,譬如,愛上帝會使信仰的騎士去愛他的鄰人,這正是對倫理學上所說的義務的相反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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