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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徵及其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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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徵及其形成原因
摘 要:關於中國古代有無民法這個論題,自清末變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學復甦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徵。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視傳統民法文化的特徵,汲取傳統文化的積澱,對於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國意義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徵。本文試圖勾畫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徵,並扼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徵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瞭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程序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於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以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缺。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係,還是儲存下來的法律文字,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守舊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於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徵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固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於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徵大致可以回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後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係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難道王土;率土之濱,難道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獨裁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並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抵押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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