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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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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經濟條約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國際條約是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為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條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最主要的淵源,其內容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等各個領域。

(二)國際商業慣例

國際商業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覆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為了使不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更便於掌握和查詢,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協會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了整理和編纂。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商業慣例屬於任意性的規範,只有在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也可以對其選擇的商業慣例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聯合國大會的規範性決議

依傳統國際法,國際組織並無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只具有建議的效力,並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但是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已傾向於肯定大會決議的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聯大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範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被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準則。

(四)國內立法

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各國制定的關於調整涉外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檔案。如一國的對外貿易法、外匯管制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海關法等。各國在調整涉外經濟關係的國內立法上主要採用統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係,又適用於涉外經濟關係。後者指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調整國內及涉外經濟關係。

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