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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婚姻習俗的法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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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苗族婚姻習俗 苗族文化 苗族習慣法

苗族婚姻習俗的法律考察

論文摘要:苗族婚姻習俗是苗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由於地理環境、心理素質、宗教信仰、經濟發展等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苗族婚姻習俗成為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新時期的苗族婚姻,仍殘存著古時的婚姻特點。因此,我們從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禮俗,對傳承苗族優良傳統文化與進一步改革苗族的陳規陋習,提倡科學、文明的婚姻,保護婚姻3"-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苗族支系紛繁,小聚居,大雜居,且各地苗族之間素少往來。雖然如此,苗族的婚姻在若干方面基本一致,如一夫一妻制、同宗(同姓)不婚、舅權制約、自由戀愛、包辦婚姻等。在婚儀與婚俗上,各地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形形色色,絢麗多彩,形成了一套獨特的苗族婚姻文化。〔’〕

婚姻形態是地理環境、歷史淵源、心理素質、宗教信仰、經濟發展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2〕苗族婚姻也是如此。苗族的婚姻禮俗是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苗族文化中最集中的反映。戀愛、結婚的整個過程,就是體現苗族酒俗、歌俗、服飾、禁忌、慣例等的過程,同樣,離婚的過程也就是苗族婚姻習慣法得到體現的過程,通過這兩個過程,就可以窺探苗族婚姻禮俗的“全貌”。新時期的苗族婚姻禮俗,仍殘存著古時的婚姻特點,因而也進一步引起了我們的法律思考。

一、“友訪”:戀愛自由,婚姻不自主

苗族的青年男女,達到一定的年齡(一般十五六歲),行完成年禮後,就可以同異性交往,並且通過一定的社交活動來尋找意中人,這種社交活動,黔東南稱為“友訪”或“遊訪”;湘西和貴州鬆桃稱為“會姑娘”;廣西大苗山稱“坐寨”;黔西北稱“踩月亮”。以黔東南為例,在“友訪”活動中,青年男女互相認識,互相傾慕,自由戀愛。一般說來,一對青年男女要在“友訪”中結成伴侶,須經過對唱情歌和單獨面談兩個階段。在“友訪”的地點(稱“友訪場”或“友訪坡”),他們常常唱這樣的“友訪”歌:

“·一你們有真心沒有?有真心就來玩,沒有真心就算了。”姑娘們聽後,若拒絕回唱,小夥子接著又唱:“你們有真心沒有?有真心就來玩,不玩我們都變老了,想玩也沒有機會了,到那時候太可惜了。”姑娘們終於唱了起來,“玩就玩吧,我們怕你們已成家,你們是來哄我們的,這樣我們太可憐了…...}} f3l

經過多次“友訪”對唱,摸透了對方的思想、智慧和才藝,雙方互相產生了愛慕之情,這時候,“友訪”便進人了第二階段,即單獨面談階段,進一步加深感情,相互交換信物,訂立婚約,擇日成親,“友訪”到此告一段落。

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苗族青年男女的戀愛方式是自由的,並沒有遭到家長家族的反對,但這並不顯示他們的婚姻是自由的。當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欲結婚時,則要通報他們的父母,由父母決定,受父母支配。由於傳統的壓力,他們所遵循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他們婚姻的“合法”形式。這實際上是一種包辦婚姻。出現這種現象,原因主要有:一是封建社會門第觀念在作崇;二是苗族婚姻禁忌的強制力所致。解放前,苗族婚姻關係打上階級的烙印,講究“門當戶對”,比如,地主只與地主聯姻,決不許與佃農通婚,以後,以致於愈演愈烈,達到富家不與貧寒之家通婚的程度。再如、凱里、臺江、雷山一帶的苗族忌諱與所謂有“鬼”或有“蠱”的人家開親,造成有情人難成眷屬甚至含恨自殺的悲劇。如果戀愛雙方通報父母,男方父母不反對,就請人去女方家說媒。如果女方家長也不反對,便可送禮訂婚。如果雙方或一方父母不同意,年輕戀人也無可奈何,只能算有緣無份了。他們一般不能反抗,否則,將遭到周圍人們的排斥、蔑視。

二、“搶婚”習俗:“既成事實”婚姻

原始社會末期,母系氏族讓位於父系氏族,“搶婚”曾經在古老的苗族社會中盛行並流傳下來。現在“搶婚”仍以變異的形式存在於苗族婚姻禮俗中。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一帶的苗族中風行的“搶婚”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採取夜晚把新娘偷偷接回來的方法。[4]黔東南凱里、臺江、雷山一帶的“搶婚”也大致相同:青年男女通過“友訪”談情說愛,願作終身伴侶後,就約定在某天夜裡,男方邀約幾個朋友(或兄弟)去把女方“搶”到家裡來,擇吉日舉行婚禮。

由此可知,“搶婚”一般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女方父母不同意、違背女方意志的搶婚。當某男看中某女,但姑娘不同意或已屬他人時,男方便組織人乘趕集、節日或夜裡將姑娘搶回家中,然後通過中間人調解,讓女方家承認既成事實,雙方和解,再正式舉行結婚儀式,搶婚宣告成功。這種方式往往引起姑娘和其父母強烈不滿。如果被搶的女子還未定親,則有可能為習慣法所認可。如果被搶姑娘原已訂婚,原定婚的男方家往往要與搶婚者打冤家,終以一家的失敗而告終,因此,一般較少採用這種方式。第二,避免不吉利採取的“搶婚”。這是按習俗在特定情況下,如認為正常嫁娶不吉利時採取“搶婚”的辦法。第三,在姑娘同意後的“搶婚”。它是男女私下先相約成婚,但明媒正娶有所不便,在女方默許下由男方以“搶婚”方式,先把姑娘搶到家中,再請媒人到女方家報親、說合,之後議定聘金,舉行婚禮。黔東南凱里、臺江、雷山一帶屬於這種情況。

現在,“搶婚”作為一種變異的婚姻形式,是苗族禁忌、慣例等的文化反映,無可非議。但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違背女方意志的情況下,強行把女方搶回家中,通過中間人調解,並舉行結婚儀式,迫使女方家承認既成事實,在目前,不但婚姻無效,還觸犯了刑律。因而,這種“既成事實”婚姻的做法應為自由、文明的婚姻所取代。

三、“不落夫家”:婦女權利與早婚

時至今日,居住在清水江、都柳江流域的一些地區的苗族,雲南金平縣和四川摘連縣的苗族,都還保留有女子婚後“不落夫家”的習俗。

以貴州境內的苗族為例,新娘在婚後數日或十幾日即回孃家,開始“坐家”生活,此後在農忙季節或年節時,到夫家住上幾天或十來天不等,然後返回孃家。在新婦“坐家”期間,男子決不到岳丈家居住,否則將受到輿論譴責,為人們恥笑。新婦“坐家”時間一般為三年左右,但也有少數“坐家”為一、二年或四、五年,甚至有的以住孃家更長時間為榮。總之,新婦何時結束“坐家”生活,以她懷有身孕或生第一個孩子為限。

按照這種習俗,不少苗族地區,新娘在“坐家”期間仍不同程度地享有“友訪”、“踩月亮”等自由,而且享有當姑娘時的地位,在孃家受到減輕一定勞動強度的照顧,有的享有一定條件下可以分享財產的權利,如臺江縣反排寨的苗族,分家時女兒可以獲得三五挑田產,“坐家”期間繼續享用,定居夫家後可以帶走。[6]由以上可知,封建包辦婚姻習俗在苗族地區仍有影響的今天,“不落夫家”習俗給予婦女某些自由平等權利,從這點看,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不落夫家”習俗往往同早婚習俗有關,早婚是“不落夫家”習俗得以長期保留的一個原因,而“不落夫家”習俗也強化了早婚習俗的延續力。現在,一些地方的苗族對這種習俗進行了改革,婚齡普遍提高。如榕江八開鄉的苗族,新婦婚後不問是否懷孕或生孩子,“坐家”時間為一年。凱里舟溪的一些苗族,現在新婦“坐家”幾個月即到夫家定居。由此可知。按照“不落夫家”習俗,男女雙方在結婚後一個相當長時期內不能組成實際上的家庭,雙方仍有不同程度的社交自由,使夫妻關係處於相當脆弱的狀況,容易引起夫妻不和,造成婚姻糾紛。“不落夫家”從三、五年減到一年,說明了這種婚俗正在改變。

四、“舅爺錢”:舅權的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