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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問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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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問題初探
摘要: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已經有深入的研究,我國則在新發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等一系列會計準則中對此有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情況,發起人終止確認方法比較適合的是後續涉入法。而公允價值的實行可以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後續涉入法;公允價值
  
  資產證券化於20世紀70年代起源於美國,90年代迅速向全球擴充套件,現在已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進行融資的新手段。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傳統財務會計產生了巨大的衝擊,迫使人們對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進行重新考慮,對會計確認、會計計量以及會計資訊的披露方式等方面進行探索。美國先後由FASB釋出了FAS NO.77、FAS NO.125《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解除的會計處理》、FAS NO.140《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的解除》等數條規範性檔案來確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會計問題。IASC則是通過制定有關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和披露的綜合性會計準則來規範、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即IAS 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和IAS NO.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我國財政部首次釋出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進行詳細闡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同時,在2006年頒佈的新準則中也包含一系列的金融會計準則,即《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這些會計準則雖非專門的證券化會計規定,甚至沒有直接提及證券化,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和會計處理方法。
  本文比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準則),對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主要會計處理作初步的探討。
  
  一、資產轉移的確認
  
  1 資產轉移的確認標準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與特殊目的實體間的資產轉移的會計確認涉及到採用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而兩種處理方法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這使得證券化會計中資產轉移的確認問題,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業務處理的核心。
  資產轉移可以確認為擔保融資或資產出售,其主要的.確認依據是終止確認標準。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出售,將該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銷,轉讓利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即為表外處理方法;如果不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擔保融資,該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而獲得資金應列入負債,同時,不確認轉入利得,即為表內處理方法。資產轉移如果採用表外處理方法,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專案會發生變動,一般表現為風險資產減少和現金資產增加,而負債專案不變,同時,因資產轉移所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故發起人的損益表中專案會發生變化;如果採用表內處理方法,則發起人的資產專案除現金外其他資產金額不變,而負債總額增加,同時,不得確認轉移利得因而損益表中的專案沒有變化。在兩種處理方法中.發起人的現金流量表中除了現金來源不同外,其他專案都相同。顯然,資產轉移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財務報表有著完全不同的影響。
  
  2 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規定和準則採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首先,用風險與報酬法進行判斷: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其次,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使用金融合成法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如果發起人放棄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不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最後,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的控制權時,則採用後續涉人法判斷髮起人的繼續涉入程度,按在轉讓日的繼續涉入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和相應的有關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