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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的效益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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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的效益性特徵
[摘 要]本文從審計時間、職能、目的、成果、依據、方法及內容諸方面論證了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所具有的效益性特徵。
  [關鍵詞]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效益性;特徵
  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是將公共工程全過程劃分為若干階段,由審計人員跟隨審計專案的程序不斷地對工程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及時反饋審計情況,促進改進工作。在這裡,“跟蹤”是指一種審計方式。筆者認為,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是一種能夠有效容納效益審計內容的審計方式。
  一、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的審計時間和職能具有效益性特徵
  公共工程跟蹤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審計程式,這些審計程式普遍體現了事前、事中審計和現場審計的特點,體現了審計的建設性職能,與公共工程事後竣工決算審計相比,具有明顯的效益審計特徵:
  (一)確定專案計劃。開展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確定專案計劃依據的是所在地區國家公共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在公共工程立項時就將其納入審計視野。上年度已列入計劃,建設期及跟蹤審計期跨年度的專案,作為“續審”專案,一併列入當年跟蹤審計專案計劃,而不是根據即將竣工的公共工程來確定審計計劃。在審計計劃確定上具有明顯的超前性,是為了充分發揮審計建設性職能作用的合理安排。
  (二)編制審計方案。在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模式下,審計實施方案是依據對公共工程開工前情況及資料掌握情況制訂的。這些資料包括:公共工程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報告、概(預)算檔案、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建設資金籌措計劃、有關工程核算管理制度等;審計方案的內容主要在於如何發現工程執行中的增收節支途徑。與根據公共工程竣工結算資料、以查問題為主的審計實施方案有明顯的差別。
  (三)實施審計。在跟蹤審計模式下,審計組的操作方式如下:審計組在專案施工現場設立辦公室,定期參加被審計單位組織的工程例會以及與專案有關的方案認證、設計變更等會議;審計組成員不定期深入到施工現場,掌握工程的程序、變化情況;對設計施工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評價;對隱蔽工程進行必要的抽查(隨時做到心中有數);對變更工程、額外工程以及有關材料裝置採購進行稽核把關;對涉及付款的已完工工程量及拆遷工作等進行定期審計,把可以提前審計的事項儘可能地安排在平時審完。與此同時審計人員跟隨著工程進度,隨時收集測量、變更、簽證等資料,及時對工程的量、價、費進行稽核取證。做到專案竣工,審計基本結束,歸檔基本到位。另外,每次審計都安排對上次審計處理意見落實情況的後續檢查。這些都體現出了履行建設性職能的特徵。
  在竣工決算審計模式下,審計組總的是在專案竣工後,坐在“家”裡審計被審計單位報送來的'竣工決算資料,因而無法發現許多隻有在現場跟蹤審計才能發現的問題(尤其是效益問題),也無法取得只有現場審計才能取得的成效(尤其是效益性方面的成效)。
  (四)審計處理。在跟蹤審計模式下,審計處理是按照“跟蹤審計、分期報告、迅速反饋、及時糾正”的原則進行的。即針對發現的問題(主要是效益性問題,也包括合規性問題),及時(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意見和建議,出具書面的分期報告和終結報告,促進問題的及時糾正,具有顯著的建設性特點。
  對分期進行的工程專案造價審計,在每次審計結束後還需及時出具《工程專案造價審定書》,告知核減(增)金額及審定金額。在最後一次審計結束後出具《公共工程審計結果彙總表》,告知總共核減(增)金額及審定金額,交被審計單位,據以調整工程結算,並與建設單位結算資金往來。
  審計報告採用詳式報告形式,內容包括一般審計概況、審計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審計確定的工程造價和投資總額,審計意見和建議等。在跟蹤審計模式下,有關審計核減的工程款一般都在平時經協商後得到了處理,即在分期支付工程款時已作了扣減。因此一般不需要再製發審計決定。這些做法都具有顯著的效益審計特徵,與事後竣工決算審計時採用制發審計決定進行強制性處理的做法明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