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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政視角看明王朝的覆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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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明朝建立了細密的稅收制度,規定了具體稅種,並且實行了頗具成效的財政監督政策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但是,明朝中後期陷入了財政入不敷出的困境並直接導致了明王朝的衰落,這與政策執行力不足以及統治者不加約束的揮霍有著極大的關係。

從財政視角看明王朝的覆滅

[關鍵詞]明朝 財政財務 稅收 政策執行

財政狀況是社會執行的晴雨表,能直接反映出政局的好壞。財政的惡化,必然導致社會的動盪直至政權的丟失。從財政角度,我們可以較為清楚地看到明王朝滅亡的必然性。

一、明朝的稅種

稅收是國家的重要收入來源,明朝的稅種大致可分為如下幾類:

(一)田賦,即土地稅。中國曆朝歷代都是以農耕為主,所以土地稅也自然是稅收的最主要來源,明朝也不例外。

明王朝建立之初就面臨著嚴重的經濟困境,百廢待興,為此,朱元璋推出移民墾荒、大興屯田、獎勵墾田、減輕民負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全國田賦糧由此而不斷得到增加:洪武14年(1381年)為2610.5萬石,至洪武26年(1393年)達到3278.98萬石。田賦糧中的米麥,洪武26年將近2608.6萬石,弘治時期(1488-1505年)為2679餘萬石,萬曆時期(1573-1620年)為2693.5萬石。

與元朝相同,明朝的耕地分為官田與民田,官田約佔全部土地的1/7,專指由無地少地的農民佃種的土地;民田則絕大多數為地主官僚所佔有。田賦也分兩稅,按田畝計徵夏稅與秋稅。具體稅率為: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一勺=1/10合),民田減兩升,為三升三合五勺。民田稅輕,實際上於大地主有利,而對佃種官田的農民不利。這就使得窮者愈窮,富者愈富,加大了兩極分化,激化了社會矛盾。此外,明朝開國近70年後的正統元年起,規定全國稅糧實行折銀繳納,糧四石折銀一兩解京,開始了田賦以銀繳納的變革。

(二)工商稅收入。明朝主要的工商稅收有鹽稅、礦稅等。鹽的生產主要以兩淮為多,其次為兩浙。鹽政機關把灶戶生產的.鹽收購過來,稱為官鹽,然後採取多種銷售形式,如引法、開中法等。這種方式的食鹽專賣,在實行初期有一套較為完整的食鹽產銷制度,鹽務秩序也較好,所以官府從中獲利頗豐。但是到了明代後期,由於政治貪腐,商人賄賂官府,販賣私鹽,獲取暴利,官府在鹽課上巧立名目,大肆搜刮,致使鹽政弊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