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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內部審計風險及其防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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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內部審計風險及其防範機制
內部審計是在下自我監視、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企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需要。

  長期以來,我國內部審計受治理體制、職能定位、職員素質、法規等諸多因素的,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足夠的權威性,難以發揮應有的監視作用。從內部審計職業自身,普遍存在審計風險意識淡薄的。很多人誤以為內部審計在工作目標上沒有特定要求,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內部審計無所謂“風險”可言;或者以為內部審計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只是“奉命行事”,即使出現工作上的誤差或疏漏,也無須承擔“風險”。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內部審計必然陷進一種被動和碌碌無為的困境,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一、內部審計風險的產生及其特點

  現代審計是以“風險導向審計”為特徵的。審計風險既是決定審計質量的關鍵因素,也是分配審計資源的先決條件。一般以為,廣義的內部審計風險包括審計職業風險和審計工作風險。前者是指對內部審計職業界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與環境總和;後者是內部審計主體對企業經營治理活動實施審計時,由於不確定因素影響或者由於審計職員能力所限,作出不恰當的審計判定或是對存在的錯弊未予揭示,從而造成企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現代企業制度的明顯特徵是權責明確。這不僅體現在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而且更多地體現在企業內部各職能部分和員工的多層次、多環節之間,從而形成分權治理、分級負責的治理體制和受託責任關係。內部審計以相對獨立的第三者身份界乎其間,起著對受託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監視與評價作用。這樣,企業所有者對聘任經理,以及經理對所屬各職能治理部分的經營行為監視和業績評價,就由各級內部審計機構來完成。假如內部審計職員對接受的審計專案所採用的審計程式和不當,未能發現重大錯弊或出具的審計結論失誤,從而產生不良後果,這就是內部審計風險。因而,企業內部受託經濟責任的存在,內部審計風險也就成為必然。

  與外部審計相比,內部審計風險具有自身的特點。

  首先是內部審計的目的在於進步企業的經營效益,具有與企業相一致的目標。作為企業組織的構成之一,內部審計的利益與企業整體利益緊密相聯,可謂同船共濟、榮辱與共。因而,內部審計風險與企業為達到經營目標所面臨的風險具有一致性。

  其次是內部審計風險範圍的擴大化。審計接受委託,其風險僅限於約定審計專案涉及的,而內部審計作為企業職能部分,根據治理的需要,其監視與評價的範圍就不僅限於財務方面的題目。凡屬企業經營行為,都可以成為審計物件。因而,從違反財經法規到經營活動失誤,假如內部審計部分未能予以揭示或判定不當,都會產生審計風險。但是,假如內部審計職員在提交的審計報告或治理建議書中已充分、客觀地揭示了所存在的題目,而企業治理當局未能予以足夠重視和採取相應解決方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不是內部審計的責任。

  其三是內部審計環境的侷限性增加了審計風險的係數。內部審計在性質上屬於企業自我約束的治理控制行為,當審計事項涉及外單位時,往往難以進行調查取證,而且內部審計職員與本單位員工長期共事,相互之間有一定的利益關係和感情聯絡。當審計中涉及具體人和事時,難以遵循審計迴避制度,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終極使內部審計職員承擔較大的審計風險。

  其四是內部審計對審計事項不具有選擇性。社會審計在接受審計委託之前,可以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瞭解,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式,對審計風險作出評估,當預計審計風險水平高於可接受的風險水平時,可以拒盡接受審計委託。但內部審計作為企業治理控制的一種職能,必須圍繞實現企業整體目標,在審計委員會的統籌安排之下展開日常工作,不可能對風險水平不同的審計專案作出選擇,只能通過不斷進步審計質量,努力降低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