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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中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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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我國目前正大力吸引外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我國應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持一種以客觀、合理、現實的態度對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加以應用。

國際投資中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一、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含義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主要途徑之一,我國的的多數學者採用的是以下解釋: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指當外國人與東道國政府、企業、個人發生爭議時,應將爭議提交東道國的行政或司法機關按照東道國的程式法和實體法予以解決。在為用盡東道國法律規定的所有救濟手段之前,不得尋求國際程式解決,該外國人所在的本國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護權,追究東道國的法律責任。①

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理論依據

(一)國家屬地管轄權原則

國家屬地管轄權也稱屬地優越權,是國家領土主權的基本內容的一個方面,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包括領土本身的統治權,也是國家對人和物實行統治的首要根據和最重要的形式。一國對其境內的人和物具有獨立排他的屬地優越權,其他各國要相互遵守這種優越權,該國能夠按本國救濟辦法處理好其領土內發生的事件,受損失的一方遭受損害後必須儘先採用東道國的救濟辦法。

(二)卡爾沃主義

卡爾沃主義曾經是拉丁美洲國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奉行的一項重要原則,卡爾沃主義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都堅持對一投資爭議屬地管轄的優先,都有防止濫用外交保護權的作用。

(三)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永久主權原則所確認的當地救濟原則是在於強調和維護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獨立自由的行使。

三、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國際投資爭端中的適用

(一)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雙邊投資中的適用

以美國為例,美國雙邊投資協定1994年範本和2004範本都體現了其對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的重視,而對用盡東道國當地救濟則沒有強烈的主張。如2004年範本,第26條第2款(b)規定“提交仲裁通知時,還應提交1.在根據第24(1)(a)條提請仲裁時,為書面放棄檔案;2.在根據第24(1)(b)提請仲裁時,為申訴方和企業根據每締約一方法律或其他的爭端解決程式,放棄在任何行政性仲裁庭或法院提起或繼續任何關於被指為構成違反第24條措施的程式的書面檔案。”

美國的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示禁止用盡當地救濟的'解決途徑,不過其在表述上可以看出瞭如果選擇國際仲裁解決機制就要放棄當地救濟,這就會誤導投資者,對其造成一種傾向性指導,結果會導致投資者更願意尋求國際仲裁機制而非東道國當地救濟。

(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多邊投資中的適用

D體制下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CSID)是依據1965年《華盛頓公約》成立的,該公約第26條規定,“除非另有約定,雙方提交中心管轄的仲裁案件,不得再提交其他任何程式解決,而其他任何機構也不得受理。但是爭議一方可以要求把首先用盡當地各種行政和司法補救辦法,作為其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一個條件。”

在當今國際經濟社會中,接受投資的東道國往往是開發中國家。該條約言外之意是開發中國家沒有要求用盡當地救濟就意味著放棄了當地救濟的權利。我們把這種適用方式歸納為“要求需明示”。

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適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MIGA公約)於1985年10月在漢城簽定,在該公約的第五十六、五十七條儘管對用盡當地救濟規則作了規定,但只強調尋求行政救濟或者其他可以適用的救濟途徑,並規定了“用盡”的期限。可以認為這種規定投資者“用盡”當地救濟期限的做法,可視為一種默示的放棄。

四、我國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建議

(一)對我國而言,應該堅持當地救濟

我國目前正大力吸引外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而且目前我國主要還是資本輸入國,相比較而言對外投資規模並不大。且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大多都很弱小,訴諸ICSID可能會遇到各方面的困難。就目前情況來看,在雙邊投資條約實踐中堅持當地救濟對我國更加有利。

(二)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採取比較靈活的態度,吸引外資,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我們必須堅持國家屬地管轄權原則,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在合理的限度內適當放棄當地救濟,應用國際救濟手段解決國際投資爭端,這樣既不會損害我國利益,又有利於國際交往。

五、結語

我國應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持一種以客觀、合理、現實的態度對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加以應用。不能盲目肯定或完全否定,要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對用盡當地救濟採取客觀靈活的態度。

註釋:

①詹寧斯,瓦茨修.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M].王鐵崖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