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對生產、銷售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

文思屋 人氣:3.29W

    摘要:生產、銷售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屬法規競合行為,應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由特別法授權的行政處罰機關依據相應法律規範進行“一罰”。

關鍵詞:法規競合行為,一罰

一、引言隨著中央各項惠農政策的全面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一個城市支援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熱潮正在興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業投入品市場日趨活躍,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資產品質量不斷提高,但生產、銷售標誌(標籤)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的行為仍較嚴重,農業、工商、質監等部門分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查處生產、銷售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致使行政相對人提出“一事誰罰”的質疑,越權執法現象屢屢發生。以下筆者主要從“一事”之法規競合行為實施“一罰”的內涵的理解,試對生產、銷售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行政處罰主體進行辨析,解讀嚴格實施“一罰”應由哪個部門進行何種處罰的問題。

二、解讀對法規競合行為進行“一罰”的內涵

行政處罰中出現的法規競合行為通常指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違反了多個行政法律規範,數個法律規範假定部分的行為要件之間存在種屬關係,即某一規範所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外延包含了另一規範規定的行為要件。如農藥、獸藥等農資產品的標誌標註的內容與產品登記內容不符,同時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或者《獸藥管理條例》、《標準化法實施辦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法律規範,就屬於法規競合行為,對於這種法規競合行為,筆者認為應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由特別法授權的行政處罰機關依據相應法律規範進行“一罰”。

三、對生產、銷售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行政處罰主體之辨析

1、質監部門不具備對生產、銷售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主體資格。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只對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行為設定了兩種處罰主體: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所作的如下解釋:“‘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是指,違反規定有強制性標準內容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等等,由該法所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由此類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條;《獸藥管理條例》的第二十條、第六十條;《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強制性標準內容,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產品的理應由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其次,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未對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行為授權標準化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為標準化部門設定的行政處罰權就屬“下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其職權範圍”,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96號司法解釋“關於法律規範衝突的適用規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併進行判斷,經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共2頁: 1

對生產、銷售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

論文出處(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