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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問題的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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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目前我國電力行業發展中存在的資金缺口大、融資結構單一的現狀,適時推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具有一定意義。本文從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資格、募集方式和規模、投資定位及基金的退出機制等進行了分析, 探討了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現實經濟意義和可行性,研究了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程式,並提出了發展電力基金的對策。

組建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問題的研究論文

關鍵詞:電力產業;投資;基金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界定

投資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特別是21世紀中葉以來,產業更新速度加快,不少產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卻不夠資格上市,於是直接投資於產業的產業基金便應運而生。

產業投資基金是以個別產業為投資物件,以追求長期收益為目標,屬成長及收益型投資基金。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兩者都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經營、分散風險、共享收益的特性,但又存在一定的差異。兩者吸引的市場參與者不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髮起人認購佔3%,投資者僅限於自然人,因此持有人十分分散;產業投資基金一般要求基金髮起人的認購比例在25%左右,導致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兩者的投資物件不同。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投向各類上市證券;而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物件則是某個產業或多家企業乃至一組專案,直接投資於目標企業的股權。兩者的收益和風險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來自於資本利得和二級市場的差價收入,風險包括企業經營風險和流通市場風險;而產業投資基金的收益來源於產業利潤,其風險即為經營風險。兩種基金的退出機制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基金,變現靈活;而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一般是通過企業上市或出售股權給其他戰略投資者來實現的,相對更復雜些。5.兩者能產生的社會效益不同:產業投資基金在向企業注入資本金的同時,可通過產權約束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有著更直接的導向作用;相對地,證券投資基金有較大的趨利性,其社會效益要間接一些,小一些。產業投資基金也並非僅侷限於支援風險資本,國有企業存量資產的戰略重組和基礎設施專案都可依靠產業投資基金來扶持。從我國國情來看,高科技成果應用轉化率低,高新技術產業風險較大,而基礎領域的投資收益較穩定,則基金試點的成功性較大。

二、在我國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我國良好的巨集觀經濟狀況為發展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條件。到2006年底,我國城鄉居民儲蓄餘額達到了16萬億元,居民的金融資產有較大的增長,但投資渠道少的問題比較突出。以管理專業化和投資分散化為基本特徵的投資基金恰好能滿足公眾的這種投資需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發展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對促進我國電力產業發展十分有利。

2. 我國電力行業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為發展電力投資基金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十五”期間電力企業需要資金約7500億元,而“十一五”期間所需資金更多。按照國家對新建專案實行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十五”期間中央企業資本金籌措每年需要150億元,龐大的資金需求是現有投融資體制難以滿足的;同時,電力投資又具有收益穩定、資本增殖潛力大的特點,這就為電力投資基金的進入和成長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3. 我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提供了市場基礎。我國基金業經過近10年的發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個由區域性、全國性和海外中國基金組成的多層次投資基金市場體系。

4.我國新的基金法律法規的出臺為我國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1996年國務院頒佈了《境外投資基金管理辦法》,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我國投資基金業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正在走向完善。2007年由發改委制訂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也呼之欲出。

5. 中國首個總規模達200億元的產業基金已經落戶直轄市天津,並在2006年6月完成首期50億元資金的募集設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管理辦法以及募集資金的方式,已經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批准渤海產業基金募集物件為包括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內的法人。此後待時機成熟,通過集合資金信託、公開募集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

三、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程式

與一般投資基金的運作程式類似,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大致需以下幾方面工作:

1.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工作機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組建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首先必須由國家電力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待開發專案所在地區的有關部門一起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對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制訂具體可行的辦法和相應的管理政策,特別要注意基金風險的監管;其次,有關部門要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如稅務部門要在國家政策允許之內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等。

2.確定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託管人和管理人。發起人應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和至少一家國有金融企業組成,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國內有較高的地位、並從事過大型專案的投資,具有證券投資經驗。選擇適當的發起人,除電力公司作為產業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外。應選擇金融企業如證券公司作為共同的發起人,也可考慮電力財務公司作為主要的發起人。根據有關規定:首先,發起人認購基金的比例不應低於25%。基金髮起人持有基金證券或收益憑證的比例可比一般基金稍低一點,基金存續期在20年以上。其次。基金託管人應該是資金實力雄厚、有豐富的金融投資經驗、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並有足夠從事託管業務專業人員的國有金融機構。再次,基金經理人應該是資金實力雄厚、有一批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熟悉電力市場運作和金融投資操作的機構。

3.選擇合適的募集方式。由於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相對來說較小。比較適合具有中度風險承受能力的機構和個人投資,因此在市場條件相對成熟後,應優先考慮開展公募的電力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同時為把基金培育成從事長期投資的投資工具,要避免基金的股東過多,應當設立較高的認購與交易起點,如可將起點提高到10000個基金股份;在公募時也可考慮以向機構投資者定向配售與公眾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4.選擇適當的募集規模。參照國外的情況並結合我國實際,目前的募集規模不應少於30億元,否則缺乏對產業的扶持力度。電力產業可以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募集規模。

5.選擇適當的基金型別。由於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以追求長期資本利益為目標,需要穩定地實施其投資策略,故必須在較長時期裡保持資產的相對穩定,所以應以封閉式為主。從組織形態來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未上市的電力企業,它們的資產透明度與上市企業比相對較差,而基金中機構投資者較多,他們希望、也有能力對重大決策發表看法和意見。因此,基金的組織形式應首選公司型。公司型投資基金不能隨意成立或終止,較符合長期投資理念,減少投機性。

6.選擇適當的投資目標和確定適當的投資比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電力行業,可集中於成長性較好的,已上市的電力公司中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其他有一定規模可培育為上市公司的電力企業。基金投資於實業專案的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70%。為使基金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基金份額的30%可以投資於上市流通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等。

7.選擇適當的退出機制。由於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通道相對較少,因此更需要創造退出機制。切實可行的方法有:一是在投資決策時儘可能選擇具有上市前景的專案與企業進行投資,以便企業最終能儘快上市;二是在投資前即簽訂回購協議,待所投資專案產生收益後,由企業按照議定的價格逐步回購股份。考慮到電力專案通常具有收益穩定的特點,這一方法較可行;三是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實現退出。基金所投資專案基於其未來可產生的現金流而進行證券化,即可獲得出售資產收益權的相應收入,而基金作為所投資專案的原始權益人之一,便可通過出讓所有權的方式來退出所投資的專案。

四、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的現實選擇

在發展電力產業投資基金過程中,是選擇封閉型基金還是選擇開放型基金,取決於許多因素,尤其是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投資者的投資能力與意識等。從世界各國基金業發展的經驗來看,基金業發展初期應以封閉型基金為主,待封閉型基金業務發展到一定程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後,再考慮發展開放型基金,並逐步使之在基金市場上占主導地位。根據我國目前狀況,結合開放型基金和封閉型基金的特點,我們認為,從近期來看,我國電力產業投資基金應當選擇以發展封閉型基金為主。

1.我國投資基金剛剛開始起步,無論是國家對基金市場的監管,還是基金本身的運作都缺乏經驗。如果從一開始就草率全面推進開放型基金,不利於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

2.我國目前不成熟的股票市場是發展投資基金的基礎,發展投資基金又是穩定和完善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兩者相輔相成。在不完善的證券市場條件下發展投資基金尤其是開放型基金,一旦證券市場發生波動,一定會波及投資基金市場,投資基金市場波動,又會進一步加劇證券市場的波動,從而形成惡性迴圈。

3.從基金管理人員的素質來看,由於我國基金業起步晚,基金業從業人員經歷短,基金操作經驗少,一開始就操作開放型基金難度較大,困難較多。

4.從基金投資人來看,由於我國投資者不成熟,投資行為盲目性較大,如果一開始就實行開放型基金,投資者有可能一窩蜂地去投資基金,而一旦基金市場有波動,他們又會一窩蜂地去退股,收回基金投資。基金市場的急劇膨脹和收縮不利於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季敏波.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研究[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盧薏.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問題研究[J].嘉興學院學報,2003,5: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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