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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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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
經過幾年的醞釀和準備,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平安保險深圳分公司於2000年7月14日簽訂了我國保險業的第一份《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承保協議書》,6日之後,上海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簽訂了"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合作意向書,同時,上海市的8家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當場簽訂了保險合同,正式投保由平安保險公司新開發的"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從而使他們成為我國大陸首批投保該險種的會計師事務所。這一連串振奮人心的訊息意味著中國的註冊會計師事業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一、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內容
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屬於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臉,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投保人通常為會計師、律師、醫師、藥劑師、設計師、經紀人等專業從業人員。國際上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80年代後期得到飛速發展。我國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步較晚,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是繼1999年初推出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以來的又一職業責任保險險種,它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單位進行投保,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簽訂同一份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當會計師事務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應承擔"會計師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依合同的約定補償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後的損失或直接向該當事人(又稱"第三者")支付賠償金。具體內容如下:

1.被保險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

2.保障物件:與被保險會計師事務所簽有審計業務協議,委託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即委託人;按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即利害關係人。

3.保險責任: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後,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代表被保險人承辦國內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能履行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委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同時,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有關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這一險種將採用"索賠基礎"方式賠償,即意味著若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投保,保險公司將連續計算追溯至第一期保險期限起始己並承擔追溯期內的保險責任。

4.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的鑑定由"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鑑定委員會如無法得出結論,交仲裁機關裁決。

5.投保程式:投保人首先向保險公司經辦人員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並瞭解有關條款的內容;然後填寫投保單和核保問卷,包括投保人情況簡介、人員構成、業務規模、以往損失記錄、保險需求意願等;經保險人稽核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內容達成協議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出具保險單,投保人應當及時繳付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被保險人在接到委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的索賠請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賠的資訊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有關的索賠檔案和材料。對上述第三者的索賠,會計師事務所在末徵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前,不得對外承諾或作出出價表示。如果保險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可以提交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協調或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推行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意義
1.有利於提高會計師事務所抵禦風險的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是受當事人委託,以獨立身份從事鑑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而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小、多、弱、濫、差"的局面,即事務所規模小、數量多、經濟實力弱、事務所設立過濫、執業質量差,這樣的事務所承擔和規避風險的能力有限,時常面臨巨大的索賠危機。同時,事務所脫鉤改制後,需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國家對事務所的責任追償方式也逐步由行政處罰向民事賠償過渡,會計師事務所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等,這樣,其風險就更加巨大。推行"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就可以互助互保,共擔風險,大大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有力地推動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