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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權而承擔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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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權而承擔的侵權責任
一、身體權、健康權和人身完整權

  有形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我國學者近年來所提出的一種理論。此種理論認為,雖然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僅僅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但並不意味著公民不享有獨立的身體權,身體權象生命權和健康權一樣亦是我國民法所保護的一種有形人格權。依照此種理論,身體權不同於健康權,不應為健康權所包含,因此,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它身體組織的具體人格權,而健康權則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物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整發揮並以其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兩者的性質雖然均屬於有形人格權,但它們的法律特徵是不同的。此種理論還認為,由於民法通則不承認身體權的獨立地位,導致了實務中將分割公民身體權的行為當作分割健康權的行為來處理,從而使此種權利缺乏必要的民法保護手段,並使此項權利經常受到威脅和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濟。身體權作為一項獨立於健康權的有形人格權,在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被民法明文規定,但我國法律還是承認此種權利的。可見,身體權和健康權是兩項獨立的有形人格權,在法律上彼此互相獨立。[1]

  本文認為,雖然探討身體權是否是一種獨立的有形人格權對於在理論上明確身體權的重要性具有重大意義,但是它對實際生活並不能產生什麼重要影響,即使在否定身體權獨立地位的時代,我國司法並沒有因為民法不認可身體權的獨立性而影響到了司法對有形人格權的保護,因為法律對有形人格權的民法保護主要是在他人違反法律而導致另一個人人身有傷害時或導致死亡時給予受害人以各種法律救濟。無論是在遭受人身傷害還是死亡損害,我國法律均像兩大法系國家法律那樣,對此類損害規定了不同型別的損害賠償,從而對受害人提供了相應的保護。另一方面,對身體權的侵犯和健康權的侵權有時很難加以明確區分,對身體的侵犯有時以對健康的侵犯作為前提,而對健康的`侵犯有時以對身體的侵犯作為基礎。可見,在法律上討論身體權是否是一種獨立的有形人格權,僅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其在實際生活中的意義並不大。本文認為,即使承認身體權的獨立地位,法律亦不宜在受害人遭受某種侵害時過分強調此種侵害行為所侵害的物件究竟是身體權還是健康權,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法律均會給予受害人相同的法律救濟。在法律上講,無論是對他人身體的侵犯還是對他人健康的侵犯,都是對他人人身完整性的侵犯。正是基於此種理論,本文將受害人對其身體的完整性和健康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權利稱之為人身完整權(ledro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