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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對會計資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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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對會計資訊的影響
一、關聯交易的方式及特點
  
  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關聯方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而關聯方也稱有關聯者,按照我國2007年釋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表露》中敘述的“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企業會計準則所列舉關聯方交易包括:(1)購買或銷售商品;(2)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提供或接受勞務;(4)擔保;(5)提供資金;(6)租賃;(7)代理;(8)研究與開發專案的轉移;(9)許可協議;(10)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11)關鍵治理職員薪酬。從以上所列舉的交易內容可以看出關聯交易是指構成關聯方關係的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交易,資源或義務的轉移是關聯交易的主要特徵。通常情況下在資源與義務轉移的同時,風險和報酬也相應轉移。
  從團體利益出發,關聯交易是有利於團體內部資源的優化配置,節約交易本錢。一些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進行資產重組,改善了經驗狀況,進步了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還有一些上市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重組,將優良資產注進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成為團體融資的視窗,從而盤活存量資產。據《聯合證券》與《證券時報》的調查顯示,被調查的上市公司經理中,72.34%承認存在關聯交易,66.67%以為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關聯交易是“益大於害”,28.95%以為關聯交易有利於資金形成良性迴圈,26.32%以為有利於重組磨合。但同時關聯交易可能會對證券市場構成嚴重危害,關聯交易可以粉飾公司財務報表,掩蓋了投資風險,影響投資者對公司遠景的判定和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同時關聯交易增加了關聯內部人士進行內幕交易的機會和市場操縱的手段。
  
  二、關聯交易對會計資訊的影響
  
  1.對關聯方理解存在偏差。
  對關聯方這個概念的使用非常混亂,主要表現在:(1)有的上市公司只以為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為關聯方,而未對其控股股東和重大影響的股東進行提示。這些股東無疑會對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及其他重大決策產生影響,也即只要母公司持股大於20%一定是關聯方;(2)有些上市公司以為只有對其重大影響或控股的股東才是關聯方,又存在控制關係的子公司而未予表露;(3)對控制和重大影響的比例不按《準則》解釋。
  2.對關聯方關係方面的會計資訊揭示不全面。
  對關聯方交易的資訊表露很不充分,一些上市公司固然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進行了表露,但表露很不全面,大多集中於生產性關聯交易,有很多上市公司正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利潤,隱瞞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所以會計準則規定:在關聯方之間存在控制關係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關聯方之間有無關聯交易,都要表露相關資訊。但目前我國的企業有很多都沒能很好地做到這一點,例如現在有不少公司的上市改組是由團體某一塊優質資產為主整合的,與母公司存在供、產、銷及其他服務方面的密切聯絡。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來粉飾會計報表的主要手段是:團體公司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向股份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比較高的價格買斷股份公司的產品,利用原材料供給渠道和產品銷售渠道向股份公司轉移價差,實現利潤轉移,甚至按照協議價涉及虛假購銷合同,將銷售收進作為應收賬款而非實際資金活動,做出賬面利潤。
  3.對關聯交易內容理解有偏差。
  《準則》共規定了11種關聯交易的典型例子,既包括經營性業務,又包括資產重組業務。按照《準則》,這些業務都應該在關聯交易專案下列示,但有的企業在列示的時候,顯然沒有遵循準則。比如,有的公司將擔保列示在或有負債專案下,從會計理論上看,這樣處理無可異議,但對關聯方提供擔保和對其他公司提供擔保條件可能不同,對使用者影響也不同。有些企業只將經營性業務放進關聯交易,而將資產重組放進其它重大事項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