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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民法典的體系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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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民法典的體系構想
民法的編輯體例,有兩種。其一,稱為羅馬式,又稱法學門路式;其二為德意志式,又稱潘德克吞式。羅馬式分為三編,分別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法國民法典即採用此種體例,只是將訴訟法排除在外,第一編人,第二編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德意志式為德國民法典所沿用,分為五編,分別是總則、債權、物權、支屬和繼續。[5](P13)現在學者的通說,以為德國式五編制優於法國式三編制。20世紀制定民法典的國家大多是採取德國的五編制或者是以五編制為基礎稍作變化。

  在我國未來民法典的體系安排上,我們以為可以採用七分法,即分為七編,分別為總則、人格法、支屬法、物權法、合同法、繼續法、侵權法。附則可在民法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第一編總則

  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是否設總則編?法學界有不同意見,多數學者主張設總則編,就民法中帶有共性的一般做出規定,但在內容和體例上有不同的主張。其中一部分學者以為,我國在制定民法典時應將民事主體制度獨立成編。也有學者主張不設定總則,而採取《瑞士民法典》的模式。[6](P365)我們以為,一方面我國未來民法典應設有總則編,將民法共同適用的規則確定下來,使民法典有了統領全部內容的一般規定,避免了立法上的重複與繁瑣,結構比較;另一方面為適應民事主體制度不斷的客觀需要,將民事主體從總則編中獨立出來,以便能夠包含更豐富的內容,也使總則編更能貫通整部民法典,在體例上更加協調、公道。總則編的內容應大致包括:民法的任務,調整物件,基本原則,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代理,物,訴訟時效,法律使用和法律解釋等。

  第二編人格法

  人格權制度的逐步確立,使民法擺脫了財產法的偏狹,重樹了人作為民法首要調整物件的地位,促進了民法同等觀念的深進,也代表了民法化、文明化的潮流。現在,人格權已成為現代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隨著的發展,人格權的內容不斷豐富,已由具體的人格權發展到一般人格權,即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並概括和決定其具體人格權的一般人格利益[7](P26)這種邏輯上的發展過程,實際上是人格權的範圍擴張的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一般人格權是人格權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人格權法發展的重要歷史標誌。然而《民法通則》對一般人格權並無規定,僅規定了具體人格權,這使得一般人格權因找不到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得不到正當有效的保護,這不能不說是《民法通則》的一個缺憾。制定民法典時,應充分考慮這類題目,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正由於如此,我們主張突出人格權並將其單列在民事權利體系的第一位。還應該看到,固然人格是人作為民事主體資格的題中應有之義,與自然人本身不可分離。[8](PlO)但是,人格是民事主體的資格,與人身權是不同的。傳統民法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為保持其在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必須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等。身份權是基於民事主體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在傳統民法上,身份權是對特定人的人身支配權,實在質在於對人的支配。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格權越來越為人所重視,範圍日漸擴大。而身份權因與近代民事立法精神相悖,其範圍逐漸趨於縮小,例如父權和夫權在現代民法中已經消亡;親權也已經轉變為集權利與義務為一體的新型權利。[9](P43)可見,人格權和身份權這兩個制度是不同的。現今,身份權主要是在支屬、夫妻、親子、家長家屬之間產生出來的人身權,應由婚姻家庭法(民法支屬編)予以調整和保護。作者的各種身份權,應由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進行調整和保護。[4](P43),所以,我們主張人格權獨立設編。

  在內容上,人格法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民事主體制度,包括有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第三民事主體)人格的一般規定,自然人人格的開始和終止,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定義和分類、設立和解散,法人成員(社員)的地位和權利等。關於民事主體享有的一般人格權可在總則編或本編民事主體部分規定。第二部分為人格權制度,包括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的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以權利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而存在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如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情報知悉權,以及由以上兩類人格權派生而來的環境權、休息權、安寧權等。有關人格權的保護,即責任制度,則應放在侵權行為法一編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