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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團體財務治理模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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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團體財務治理模式選擇
我國團體在現行分業經營框架下蓬勃,通過控股或參股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的金融領域,在答應的範圍內實質上進行了混業經營。金融團體與單個金融機構的特性有很大差異,這決定了金融團體的財務目標不應像中小銀行一樣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是應追求團體價值最大化,當財務目標既定之後,選擇哪種財務治理模式為最佳就成了一個重要。相對於單個法人實體來說,金融團體的財務治理更為複雜,一個是子公司的財務治理,一個是母公司對整個團體的財務治理。而且金融團體規模越大,團體內部各部分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愈加困難,越輕易資訊不暢,給財務治理帶來一定的難度。

  金融團體財務治理的三種主要模式

  巴塞爾金融團體聯合論壇1999年頒佈的《對金融服務團體的監管原則》以為:金融團體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或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團體。它有兩種型別:一類是純粹型金融團體,另一類是經營型金融團體。純粹型金融團體的母公司以股權控制為目的,不從事具體業務活動但有投資功能,其各個子公司具體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專門領域的金融業務。經營型金融團體的母公司除了本身從事具體的業務經營之外,還通過參股控制了一些也具體從事經營業務活動的子公司。金融團體與單個金融機構相比,最獨特的風險是資本金的重複和團體成員之間的關聯交易,從易於監管的角度考慮,純粹型金融團體是今後我國金融團體的發展方向,本文將從純粹型控股團體的角度來其財務治理模式。

  1.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

  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是指金融團體母公司對於公司的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財務事項擁有盡對決策權,子公司的財務資料也同一設定,母公司以直接治理的方式控制了子公司的經營活動。採用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的金融團體對子公司強有力的控制體系,使母公司決策得到及時貫徹和實施,有利於對團體整體資源的整合和利用,可在實現其規模效應、協同效應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用度,進步資金使用效率,達到上風互補進步收益的目的。但由於母公司的權力太集中,一旦決策出現重大失誤,整個公司會面臨極大風險,而且子公司沒有財務決策權,直接導致了子公司經營話動的能動性不強,抑制了子公司的靈活性和創造性。

  2.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

  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是指金融團體母公司只儲存對於公司的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權或審批權,其它治理許可權下放給子公司,母公司財務資訊來源於公司財務合併報表,子公司的財務資料可單獨設定和分離。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子公司對市場行為反應快速,輕易捕捉盈利機會,但從代理的觀點來看,金融團體大量的財務活動是在委託代理過程中完成的,假如選擇分權,子公司代理人就有可能從利己的方面出發,損害委託人的利益,造成子公司更多的追求區域性利益而忽視整體利益,不利於母公司資源的整合和利用,導致團體內部資源配置上的重複浪費,規模經濟效益。

  3.側重集權、兼有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

  集權、分權財務治理模式各有利弊,很多傳統團體選擇的是分權型,金融團體的特點是團體控股、聯合經營,法人分業、規避風險,財務並表、各負盈虧,也就是通過控股不同業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來實現業務的自由化,各子公司所從事的金融業務都是單一的,並由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分別進行專業化監管,金融團體***公司的特徵決定了其財務集權的必然性。選擇集權,金融團體可以最大程度控制子公司決策失誤,限制不正當關聯交易,但缺點是金融系統市場化程度很高,子公司若沒有足夠的財務權力就無法對市場資訊做出快捷反應,況且,母公司也只能對於公司的重大風險給予重視,無法對子公司的細小風險隨時關注;選擇分權,輕易產生各子公司決策次優化,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通過不正當交易使來源不同的資金在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中隨意活動,導致金融團體內部各金融機構之間風險互相傳遞。為了使金融團體能獲得價值最大化,最優的財務治理模式可定為側重集權、兼有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