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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如何補評和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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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正逐步成為廣大納稅人的“名片”之一。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納稅信用如何補評和複評,歡迎閱讀。

納稅信用如何補評和複評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16年度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工作的通知》(贛國稅發【2017】54號)

1補評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週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1、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2、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3、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4、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5、已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6、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納稅人因上述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特別提醒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並適用查賬徵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

查賬徵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為查賬徵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為查賬徵收。

所以,非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目前是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您單位如果查詢到沒有2016年度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先確認一下是否是因非獨立核算或核定徵收而不在評價範圍內。

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資訊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2複評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複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複評。

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資訊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