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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長期債券投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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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是相對於大企業而言的概念。小企業一般是指規模較小或處於創業和成長階段的企業,包括規模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法人企業和自然人企業。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長期債券投資部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長期債券投資部分

【準則原文】第十六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解讀】本條是關於非流動資產定義和構成的規定。

一、非流動資產的定義

小企業資產按其流動性不同,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資產是預計在 1年內(含1年)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週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就是非流動資產。關於正常營業週期、變現、出售、耗用的定義,詳見前述第七條,此處不再贅述。

二、非流動資產的構成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定“1501長期債券投資”、“1511長期股權投資”、“1601固定資產”、“1602累計折舊”、“1604在建工程”、“1605工程物資”、“1606固定資產清理”、“1621生產性生物資產”、“1622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1701無形資產”、“1702累計攤銷”、“1801長期待攤費用”等12個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十七條 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債券投資定義的規定。

根據本準則規定,投資首先按照投資物件的可變現性和投資目的分類,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易變現、並且意圖短期持有的投資,歸為短期投資;不易變現、且意圖長期持有的投資,歸為長期投資。其次,在短期投資中再按照投資性質分類,分為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在長期投資中也按照投資性質作進一步的分類,分為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長期債券投資通過投資擁有被投資單位債權。

將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其目的是通過這種劃分將投資進行歸類並分別核算;將長期投資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其目的是為了與會計核算方法相聯絡,長期股權投資涉及權益性投資問題,要求採用成本法核算;長期債券投資與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不同,長期債券投資在會計核算時涉及債券利息的計提和溢折價的攤銷等。通過這種劃分,可以較清晰地反映小企業不同變現能力的投資和不同性質投資在會計核算中的特殊性。

【相關連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長期債券投資相對於短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通常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投資目的很明確,是小企業為了提高賺取高於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而進行的對外投資。

2。投資時間比較長,通常會超過1年。

3。投資品種不易變現或持有意圖長於1年。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定“1501長期債券投資”等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十八條 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解讀】本條是關於取得長期債券投資會計處理的規定。

【相關連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稅法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關於長期債券投資成本的計量,本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細微差異是: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會計上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投資成本,而稅法上作為購買價款的組成部分計入投資成本。

一、長期債券投資取得成本的構成

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由兩部分構成:分別是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在本準則中,相關稅費,是指小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應負擔的各種稅款、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手續費、佣金等。

二、確定長期債券投資成本需考慮的一個特殊因素

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屬於購買時暫時墊付的資金,並且在當今社會這些資訊都屬於公開資訊極易取得,因此不得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應當作為應收利息單獨核算。即按照扣除所含利息收入後的金額作為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定“1501長期債券投資”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21】2013年1月3日,甲公司購入某公司當年1月l日發行的5年期公司債券,票面利率12%,債券面值1 000元,甲公司按1 050元的價格購入800張,另支付有關稅費4000元。該債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後一年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長期債券投資——面值 800 000

——溢折價 44 000

貸:銀行存款 844 000

【準則原文】第十九條 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三)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會計處理的規定。

小企業購入長期債券,有的是按債券面值購入、有的按高於或低於債券面值的價格購入。溢價或折價購入是由於債券的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不同而引起的。當債券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表明債券發行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將高於按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發行人在發行時按照高於債券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即溢價發行,對購買人而言則為溢價購入。溢價發行對投資者而言,是為以後多得利息而事先付出的代價;對於發行人而言,是為以後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補償。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低於市場利率,表明發行人今後實際支付的利息低於按照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則發行人按照低於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即折價發行,對於購買人而言,為折價購入。折價發行對投資者而言,是為今後少得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補償;對發行人而言,是為今後少付利息而事先付出的代價。

【相關連結】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本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差異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利息收入金額按照合同名義利率(即債券票面利率)計算確定;而在會計上,如果小企業按照高於或低於債券面值的價格購入長期債券投資時,需要在投資持有期間逐期分攤溢折價金額,作為投資收益的調整。

一、長期債券投資利息的會計處理

長期債券投資應當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債券面值和債券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計入當期投資收益。由於債券付息時間不同,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其賬務處理為: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待實際收到利息時,衝減應收利息。

(二)持有的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其賬務處理為: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借記“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待實際收到利息時,衝減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二、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的會計處理

(一)長期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債券初始投資成本—債券面值

比如,某小企業2013年1月1日,以535000元購入2013年1月1日發行的5年期債券,債券年利率8%,債券面值500000元,按年支付利息。則該企業購買該債券的溢價為35000(535000—500000)元。

(二)長期債券投資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採用直線法攤銷

直線法是指將債券的溢折價按債券的還款期限(或付息期數)平均分攤。直線法下,每期溢折價的攤銷數額相等。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應與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同時進行,並作為計提的利息收入的調整。即,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債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利息扣除當期攤銷的溢價確認為投資收益,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債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利息與當期攤銷的折價的合計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定“1501長期債券投資”和“5111投資收益”等兩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22】承【例2—21】,甲公司按年計提利息。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計提債券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 96 000

貸:投資收益 87 200

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 8 800

(2)實際收到債券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96 000

貸:應收利息 96000

【準則原文】第二十條 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小企業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衝減其賬面餘額。

處置長期債券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和處置會計處理的規定。

【相關連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為了簡化核算,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彙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處置長期債券投資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

一、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長期債券投資通常都有到期日,小企業在長期債券投資到期日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衝減該項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由於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中還包含當初取得時支付的相關稅費,因此,在債券投資到期時,收回本金或本息,如果該項長期債券投資還存在餘額,應將該餘額作為投資損失,結轉至投資收益。

二、處置長期債券投資實現的投資收益的確定

長期債券投資的處置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泛指在債券投資到期前減少長期債券投資的一切行為,包括出售、轉讓、債券本身發生損失等情形。

小企業在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前處置債券投資時,應當將處置價款扣除該項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即成本)、處置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淨額計入處置當期的投資收益。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定“1501長期債券投資”和“5111投資收益”等兩個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二十一條 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所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餘額。

【解讀】本條是關於長期債券投資損失認定條件和會計處理的規定。

小企業持有長期債券投資可能會因發行人(即債務人)資不抵債、現金短缺、破產、清算等原因而無法收回本金和收到利息。這類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而產生的損失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相關連結】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財稅【2009】57號檔案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為簡便小企業會計核算、減少所得稅納稅調整,本條採取了與稅法完全一致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認定條件和處理方法,即直接轉銷法。這一點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有差異,小企業應當予以注意。

一、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的確認時點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的確認時點是實際發生時,而不是預計或預期發生時。

二、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的認定條件

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損失實際上也是壞賬損失的一種,因此其認定條件與壞賬損失的'認定條件完全相同,具體如下:

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長期債券投資損失金額的確定

小企業的長期債券投資出現上述所列條件之一時,應當積極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努力收回相關款項。如果確實無法再收回,應將該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的淨額,確認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四、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的賬務處理

小企業應當按照可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貸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五、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小企業應當注意正確處理好與稅收徵管的關係,認真按照稅收徵管的要求作好相關申報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四十條規定:“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餘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援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援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檔案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檔案。”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定“1501長期債券投資”等會計科目。

一般企業選擇什麼會計準則?

要麼選小企業會計準則,要麼選企業會計準則,看你是不是符合小企業標準,企業會計制度不用了,與納稅人性質沒有關係。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小企業會計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3、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4、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