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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中級會計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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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指具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以下是“報考中級會計師條件”,希望給大家帶來幫助!

報考中級會計師條件

中級會計師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三)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的合計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擴充套件也讀】

制度

中國的會計師制度,創始於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佈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發給證書。1927年,國民政府財政部頒佈了《會計師註冊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另頒佈了《會計師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佈了《會計師條例》。1945和1946年又先後頒佈《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檢核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開設和業務範圍、會計師公會、會計師的'懲戒處分等,都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1年10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了《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核准的會計師,可以在當地執行業務,1980年12月23日,財政部頒發了《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規定具有一定會計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經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用註冊會計師稱號。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

釋義

1、企業、機關中會計人員的職務名稱之一。

2、舊時由政府發給執照並受當事人委託執行會計業務的自由職業者,主要職務是查賬目,設計會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