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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承諾書範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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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能夠利用到承諾書的場合越來越多,承諾書具有完全自願的特點。還是對承諾書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養殖承諾書範文(通用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養殖承諾書範文(通用6篇)

養殖承諾書1

為進一步加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及其它非法新增物的違法行為,確保我縣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又好又快地發展,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各規模飼養場必須做到:

一、嚴格遵守《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二、建立健全各項飼養管理制度,嚴格飼養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建立飼養檔案,努力提高飼養管理水平和和環境衛生水平。

三、嚴格實施程式化防疫,健全防疫檔案,豬、牛、羊必須佩戴動物標識,建立可追溯資訊檔案。

四、建立獸藥飼料等投入品使用記錄,不使用或新增氯黴素、硝基呋喃類等違禁藥品及“瘦肉精”、蛋白精、蘇丹紅等違禁化學物質,建立診療用藥和消毒滅源記錄。

五、嚴格遵守執行動物檢疫報檢制度,動物憑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欄、運輸,絕不逃檢、漏檢。

六、嚴格執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並做好無害化處理記錄。以上承諾將嚴格履行,如有違背,願意接受有關法律法規的制裁和處罰,並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

承諾單位:

負責人:

年月日

養殖承諾書2

為全面落實防疫滅病、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及記錄、引種申報及報檢、發病畜禽死亡的處理等工作責任制,促進畜牧業健康快速發展,我場(戶)鄭重向社會公開承諾,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保證按如下要求行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行業法,依法生產經營;保證所銷售的動物產品健康安全,不銷售患病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2、接受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接受職能部門技術指導,搞好本場的科學養殖工作。

3、自覺根據《動物防疫法》所規定的防疫各項硬體規定,建好各種防疫設施,配備隔離圈,焚燬灶、化糞池、消毒池、噴霧器等裝置。

4、按《動物防疫法》規定,自覺搞好本場的動物免疫工作,建立和規範各項防疫制度並上牆公示,嚴格執行。

5、嚴格執行市外引種畜禽申報審批制度,未獲批准不擅自引入。

6、引入動物後和出欄動物前主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

7、建立完善的獸藥、飼料等各種投入品購進使用臺帳、並記錄詳實,同時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出欄前20天停藥)。保證不購買、不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不使用國家禁止的飼料及飼料新增劑(見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

8、配備獸醫技術人員,設定獸醫工作室,配備疫苗冷藏設施,並負責本場內疾病治療、疫情觀察、疫苗注射、標識佩戴、免疫檔案登記,保證免疫密度和質量達標。

9、堅決支援和配合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部門和動物疾控部門對病死畜禽進行解剖診斷,以及對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進行抗體監測及疫情的分析。

10、場內動物發生死亡時,立即向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或動物疫控中心報告,做到不銷售、不轉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規定和堅決進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防控工作。

若違反上述承諾,我場(戶)自願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相應處罰。若因自己生產有毒有害畜禽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敗造成疫情傳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願意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監督單位

承諾單位

法定代表人(簽名)

責任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養殖承諾書3

甲方:

乙方:

為進一步規範生豬入滬單位,提高我省生豬標準化生產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保證XX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體健康,經甲、乙雙方同意,特簽訂本安全承諾書。

一、甲方要及時向乙方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XX市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和上海各方面關係的協調,督促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乙方已註冊入滬會員單位的生產、銷售等各環節的監管和生豬的檢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監督下,乙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XX市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標準或規範進行生豬生產和經營等活動,督促入滬會員單位加強行業自律行為,保證所有供滬生豬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為乙方辦理入滬註冊手續,但乙方所有入滬會員單位必須經甲方審查、驗收合格,並通報XX市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所同意後方可入滬。未經甲方確認入滬資格的其他乙方會員單位不得以乙方名義進滬。乙方會員單位需要註冊入滬的必須經乙方同意,並由乙方提出申請。

四、乙方入滬會員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生豬疫病預防制度,規範生豬免疫、消毒、用藥和無害化處理、疫病處理等程式,保證在生產過程當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違禁物質,並按標準化程式進行生產,同時接受當地縣(市、區)級和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檢測和監督監管。乙方會員單位如不接受監管,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不予出具入滬手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乙方與入滬會員單位簽訂生豬生產安全承諾書,會員單位如違反安全質量承諾,不能保證所生產的生豬健康、安全,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取消入滬會員單位註冊資格,並及時通報甲方。未經甲方確認入滬資格的其他乙方會員單位以乙方名義進滬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由於乙方會員單位違反上述承諾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和會員單位承擔。

六、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XX市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所儲存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乙方單位 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養殖承諾書4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工作檔案精神要求,完善養殖場汙染治理措施,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達標,做到養殖場零汙染、安全生產。現就養豬場環境保護工作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養殖場按照環保有關要求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使糞便等做到無害化處理,保證環保設施執行正常,做到“汙水不外排、沼液不外洩”的治理要求。

二、在養殖場經營期間,因汙染水體、汙染空氣、傳播病菌,土地積累重金屬、危害農田生環境嚴重影響土壤質量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由本養殖場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因養殖場所造成的.環境不達標而被關停或遷址所產生的後果由本養殖場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承諾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養殖承諾書5

為了確保南匯區食用養殖水產品達到安全、衛生、優質的質量要求,根據《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第31令)》和《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要求,特制定本承諾書。

由食用水產品養殖單位法人(以下簡稱甲方)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所在地的區水產主管部門或鎮農業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承諾如下:

1、甲方養殖水面地處__ _鎮__ _村__ _組,共計水面___畝。按照《上海市水產健康養殖操作規範(暫行)》的各項要求,組織養殖生產;

2、甲方用於養殖的水產苗種從本市或外省市各級己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水產苗(良)種場購買;

3、甲方使用NY5072-20xx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或能提供產品質量承諾書的廠家生產的漁用飼料;

4、甲方使用NY5071-20xx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或購買和使用三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准文號、產品執行標準號)齊全的漁藥產品,不使用、不儲存國家禁止使用的漁藥用品;

5、甲方產品養殖用水符合NY5051-20xx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6、甲方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承諾,如不按照上述標準操作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由養殖戶承擔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

以上承諾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有效期一年。

承諾書一式三份,簽字雙方及上級主管存檔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養殖承諾書6

為加強對全區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管理,防範魚苗及水產品藥物殘留的發生,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業部《水產品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責任書,進一步明確水產品(苗種)生產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由(農)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甲方)和生產單位和個人(乙方)簽訂後執行。

一、甲方負責做好全區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生產單位或生產者規範使用漁藥及魚用生物製品。

二、乙方為本單位及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依照《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魚類疾病的防控工作。

三、乙方必須依照農業部《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獸藥管理條例》和《無公害食品漁藥使用準則》(NY5071-20XX)等有關規定,規範水產養殖生產與漁藥使用,疫病防治應對症用藥,並嚴格按照漁藥的用法與用量、休藥期、免疫規程等規定進行使用。禁止使用假、劣漁藥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製劑。原料藥、人用藥不得直接用於水產養殖。

四、乙方要嚴格遵守農業部《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藥記錄》,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症狀,用藥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藥記錄》應當儲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五、乙方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飼料安全限量》CNY5072-20XX)有關規定,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汙染水質。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準、無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飼料新增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

六、乙方應當依照農業部頒佈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的規定,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魚類,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魚類屍體應採取深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理措施。不得亂丟亂拋。

七、乙方必須嚴格遵守《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養殖檔案和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嚴格執行漁藥用的有關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孔雀石綠”等有毒有害物質,嚴禁使用未經國家審定公佈允許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新增劑,嚴禁銷售尚處於休藥期的水產品,確保所生產的魚苗及水產品的質量安全。

八、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備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執行。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