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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延期納稅辦理程式需提供的資料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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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一、申請延期納稅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 
    (二)稅務登記證原件。 
    (三)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四)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五)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政策調整依據、貨款拖欠情況說明等資料。 
    二、辦理程式 
    (一)文書受理(辦理期限:即時) 
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分局)提出申請,受理人員審閱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納稅人提交的證件材料不齊全或資料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後再提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即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加蓋“區縣級局稅收業務受理專用章或非城區版分局稅收業務受理專用章”)交納稅人;申請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出具《稅務文書受理回執單》交納稅人。 
    (二)《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需要經過主管稅務分局、區局、市局、省局層級稽核、審批。(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 
    (三)審批結果領取 
納稅人在《稅務文書受理回執單》上註明的辦理期限到期(或接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到受理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辦稅服務廳(稅務分局)視窗領取審批結果。 
    三、注意事項 
    (一)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納稅申報之後、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三)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批准以後,“申請延期止”內不加收滯納金,系統從“申請延期止”次日開始加收滯納金。 
    四、收費標準:免費
    五、諮詢及監督電話: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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