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創業指導>

納稅人怎樣索賠行使索賠權?

文思屋 人氣:3.12W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論課徵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舍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1.索賠的理由

納稅人怎樣索賠行使索賠權?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財產權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有權請求賠償。

(1)違法實施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稅款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索賠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損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記入筆錄。

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或稅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的,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國家賠償的方式

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可以採用的賠償方式如下:

(1)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稅款的,返還財產;

(2)違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造成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4)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精選案例

一起稅務行政複議案例的啟示

2003年2月10日,河南省洛陽市某縣國稅稽查局在對一家鋼管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2002年度銷售產品時,收取的價外費用70.20萬元未併入產品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稽查局遂於2月15日向該廠下達了補繳增值稅10.20萬元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該公司對此處理不服,於2月18日向該縣國稅局提出複議申請。該縣國稅局經審查後,以該公司未補繳稅款為由,拒絕受理其複議申請。

3月1日,該縣國稅稽查局再次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限該公司於3月9日前繳清應補繳的稅款。因該公司一直認為其收取的價外費用不應同產品銷售一起繳納增值稅……故在3月9日未將應繳稅款繳納入庫。3月10日,該縣國稅稽查局依法從該公司的開戶銀行賬戶上划走了應補繳的稅款。由於種種原因,直到2003年7月21日,該公司才正式就縣國稅稽查局查處的價外費用補稅和從銀行賬戶上強行劃繳稅款一事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縣人民法院審查後,以該公司訴訟時限已超為由,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至此,這一複議和訴訟案件以該公司超越時限畫上了句號。

這一案件之所以企業沒能進行復議和提起訴訟,主要是該公司沒能把握住複議和訴訟時限要求所致。首先,《稅收徵管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此,該公司既沒有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先繳納稅款,也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保,那麼,該公司也就失去了複議的申請權,縣國稅局有權拒絕其行政複議申請。

其次,根據《稅收徵管法》第88條第2款和《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對於縣國稅稽查局強行劃繳稅款的行政行為,該公司直到2003年7月21日才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實際上已超過複議申請期限,失去了複議申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