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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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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方法,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方法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方法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凡當年盈利,即主表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為正數,按規定可彌補以前年度結轉虧損額的納稅人,應填報本表;對當年主表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為0或負數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報此表。

一、申報表填報與稅收政策

(一)第1列“年度”:填報公曆年度。第1至5行依次從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如申報年度為2010年,則往前推的5個年度分別是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分別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原《企業所得稅暫行 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5 年內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這裡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虧損彌補期必須自虧損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計算;二是連續發生年度虧 損,自第一個虧損年度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限。

(二)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的金額(虧損額以“—”表示)。

根據《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檔案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 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 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同時規定,以前(含2008年以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此規定執行。

(三)第3列“合併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企業合併、分立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照稅收規定彙總納稅後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照獨立納稅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表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檔案規定,企業符合特殊重組的條件,可以享受特殊重 組的稅收優惠。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合併,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 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可由合併 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同時規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 1日起執行。

(四)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填報第2列和第3列的合計數。

(五)第5列至第9列“以 前年度虧損彌補額”:填報本年以前的各虧損年度已彌補虧損額,其中第9列為合計數。年度為盈利的,即該行的第4列為正數,則該行的第5列至8列資料為空。 如專案“第一年”為虧損年度,即第1行4列為負數,則1行5列、6列、7列8列和第1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後5年的彌補虧損額;如專案“第二 年”為虧損年度,即2行4列為負數,則第2行6列、7列、8列和2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後4年的彌補虧損額,尚未彌補的虧損可急轉下一個年度 彌補;如專案“第三年”為虧損年度,即3行4列為負數,則第3行7列、8列和3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後的得彌補虧損額,尚未彌補的虧損可結轉 下一個年度彌補,依次類推。

(六)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本列第1行至第5行填報本年以前年度的虧損在本年 的可彌補金額,本年的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不足彌補的,按虧損年度的順序彌補。本列6行“本年度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等於本列1行至5行的 合計數,該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年的第6行第4列的填報數(即主表第23行加本年合併分立企業轉入的可彌補虧損額)。

(七)第11列 “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2行至第5行填報前4個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的資料依次彌補 後,各虧損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由於“第一年”的虧損額在《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中已經反映了後5年的彌補情況,因此,該年度即使有尚未彌補的 虧損額,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繼續彌補,即11列1行不得填寫資料。同樣,如果“本年”為盈利年度,因此,11列6行也不填資料。第11列7行“可結轉以後 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計數。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實務分析

A 公司2005年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主表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分別為—5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80萬元、200萬元 和400萬元。2006年度被稅務機關查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2008年從被合併企業轉入虧損額80萬元(剩餘彌補期3年。該公司合併,符合財稅 [2009]59號檔案規定的特殊重組的條件。),2009年度被稅務機關查增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試分別填制A公司2008年、2009年和2010 年的`“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為簡化起見,金額單位為萬元)。

(一)A公司2008年“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的填制

A公司2008年實現盈利180萬元,《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一)(見附件)

報表填制分析:

1、A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分別反映虧損500萬元、100萬元和200萬元,2005年的虧損額可以用 2006年至2010年的盈利彌補,2006年的虧損額可以用2007年至2011年的盈利彌補,2007年的虧損額可以用2008年至2012年的盈利 彌補。A公司2008年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100萬元,可用於彌補本年以前5年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並按順序計算彌補。

2、本年為 2008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7年,第四年為2006年,第三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1列的5行、4行、3行。A公司2008年當年盈利 180萬元,在2列6行填入180;同年,經稅務機關確認,從被合併企業轉入虧損額80萬元,在第3列6行填—80,合計100填入第4列6行。2007 年的虧損200萬元在2列5行填入—200;2006年申報表反映虧損100萬元,但稅務機關在2007年實施稅務稽查時,發現A公司2006年度少計應 納稅所得額50萬元,應調減當年的虧損,因此,在2列4行填入—50;2005年為虧損500萬元,在2列3行填入—500,並且2005年的虧損未在 2006年彌補,因此,在8列3行填入0。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先用2008年的盈利彌補2005年度的虧損100萬元,在本表 的10列3行填入100,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400萬元,在本表11列3行填入400;2006年度經調整後的虧損50萬元、2007年的虧損 200萬元在2008年不足以彌補,分別在本表的10列4行、5行填入0、本表的11列4行、5行填入50和200。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 100,並將該資料填入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在本表的11列7行合計數650。

(二)A公司2009年“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的填制

A公司2009年盈利200萬元(即主表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100萬元),可用於彌補2009年以前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並按順序彌補。《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二)(見附件)

報表填制分析:

1、本年為2009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8年,第四年為2007年,第三年為2006年,第二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1列的6行、5行、4 行、3行、2行。A公司2009年當年盈利2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200;2008年申報表反映盈利180萬元,同年,經稅務機關確認,從被合併企業 轉入虧損額80萬元,且剩餘彌補期為3年,因此,分別在2列5行填入180,在3列5行填入—80,合計100填入4列5行。將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虧損分別在2列4行填入—200、在2列3行填入—50,在2列2行填入—500。

2、A公司2005年的虧損 500萬元未在2006年、2007年彌補,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在2009年彌補200萬元。因此,在第二行的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 0、100,2行9列合計為100;A公司2006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3行的7列、8列裡,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A公司2007年虧損200 萬元,在第4行的8列、9列均應填0;2008年為獲利年度,不存在彌補情況,因此,該行9列的資料為空。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 先用2009年的盈利200萬元彌補2005年度的虧損400萬元,在本表的10列填入200,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00萬元結轉下一年繼續彌 補,在本表的11列2行填入200。2006年的虧損50萬元、2007年的虧損200萬元,在2009年不足以彌補,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4行填入 0、在本表的11列3行填入50、4行填入20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200,並將該資料填入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申 報表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450,包括200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200萬元、2006年尚未彌補的虧損50萬 元和2007年未彌補虧損200萬元。

(三)A公司2010年“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的填制

A公司2010年實現盈利400萬元,《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三)(見附件)

報表填制分析:

1、本年為2010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9年,第四年為2008年,第三年為2007年,第二年為2006年,第一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 1列的6行、5行、4行、3行、2行、1行。A公司2010年當年盈利4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9年申報表反映盈利(納稅調整後所 得)200萬元,加上2010年稅務稽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因此,在2列5行應填入合計數260。將2008年、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虧損額分別在2列4行填入18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另將2008年從被合併企 業轉入的虧損額80萬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計100填入4列4行。

2、A公司2005年的虧損500萬元,未在2006年、2007年彌補,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在2009年彌補260萬元。因此,在1行的5列、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0、100、260,1行9列合計360。

A公司2006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

A公司2007年虧損200萬元,尚未彌補,該行的7列、8列、9列的資料均為0。

A公司2008年的合計盈利額10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的情況,因此,該行的8列、9列、10列、11列均為空。

A公司2009年盈利26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情況,因此,該行的9列、10列、11列均為空。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首先,用2010年的盈利400萬元彌補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140萬元,在本表的10列1行填入140。至此,2005 年度的虧損500萬元,分別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2009年度彌補260萬元、2010年度彌補140萬元,未超出5年得彌補期限(假設2005 年的虧損在第五年沒有彌補完,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繼續彌補,即11列1行不得填寫資料)。其次,用2010年盈利補虧餘額260萬元(400—140), 計算彌補2006年的虧損額50萬元,分別在本表的10列2行、11列2行填入50和0。再次,用2010年剩餘的盈餘額210萬元(260—50),計算彌補2007年虧損200萬元,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11列3行填入200和0。這樣,2006年度虧損50萬元、2007年度的虧損額200萬元 彌補完畢。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390,並將該資料填入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0。至此,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全部得以彌補,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填入主表的第25行。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 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徵收管理 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上述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也按《公告》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答: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拓展內容】

1.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是彌補虧損、虧損結轉等事項的納稅人填報的明細表。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彌補虧損的順序應先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來彌補,然後考慮用以後年度的稅後利潤或者以盈餘公積來彌補,最後考慮以實收資本或股本來彌補。

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有可能發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現虧損。企業在當年發生虧損的情況下,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應當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餘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後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由於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後利潤彌補。以當年實現的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企業應將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餘額自然抵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以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均相同。但是,兩者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的處理是不同的。在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當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以稅後利潤彌補的數額,則不能作為納稅所得扣除處理。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的年限

一、五年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八年

1、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2、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電影行業企業限於電影製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資訊網路傳播電影的企業。

三、十年

1、高新技術企業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積體電路企業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奈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屬於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