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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勿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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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釋出《關於稅務行政處理事項的公告》,稱因公司於2009年~2011年期間出售三安光電小非(即小部分解禁的限售股),海南省地稅局稽查局要求公司繳納營業稅、附加稅費合計21395486.15元,同時加收滯納金11157511.62元,並處相應罰款。就上述問題,海南椰島擬申請行政複議。近段時間,一些企業從事金融業務未繳營業稅被調查、處理的案例頻出,出售限售股僅是其中之一,相關企業遭受較大經濟損失。如何防範涉稅風險,成為從事金融業務企業面臨的嚴峻挑戰。

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勿忘繳納營業稅

多地稅務機關對限售股轉讓徵營業稅

在非金融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中,轉讓限售股是其中之一。近一段時間,企業轉讓限售股是否繳納營業稅成為網上熱議的話題,原因是多地的稅務機關開始對限售股轉讓徵收營業稅。

中稅諮詢集團稅務專家周長偉介紹,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限售股是否徵收營業稅,執法口徑不一致,通常有兩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明確規定按照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徵收營業稅。

一些稅務機關釋出公告,明確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天津市地稅局釋出《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買入價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就股票轉讓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買入價的確定有關問題公告如下:1.納稅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購買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 2.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浙江省地稅局釋出《關於明確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買入價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5號),就明確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買入價有關問題公告如下:1.納稅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購買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2.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廈門市地稅局釋出的《廈門市營業稅差額徵稅管理辦法(201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3號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一些稅務機關則通過個案批覆的方式,明確轉讓限售股要徵收營業稅。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福建新大陸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轉讓限售股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閩地稅函〔2013〕138號)規定:“新大陸集團與新大陸生物減持登記在公司名下的限售股,屬於企業買賣金融商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按轉讓金融商品徵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稅局則通過對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轉讓限售股的案例,昭示海南對限售股轉讓徵收營業稅。

記者瞭解到,湖南省長沙市地稅局對限售股轉讓繳納營業稅開展了清理工作,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共清理限售股企業301戶,查補營業稅17805萬元,已入庫營業稅10286萬元。

第二種做法是企業繳稅就收,不繳也不管,責任屬於企業。這只是個別稅務機關的做法。

周長偉認為,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兩種做法,其根源是稅收政策撞車,國家層面上又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限售股買的環節還是股權,不屬於金融商品,賣的環節是股票,屬於金融商品。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但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的規定,對企業減持限售股應按轉讓金融商品徵收營業稅。

北京大信中和稅務師事務所業務總監杜雅蘭認為,從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分析,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都要繳納營業稅。股票屬於有價證券,需要在二級市場交易,即需要有股票的`買和賣的行為。限售股也是股票,只是上市流通的時間受政策限制。

拿海南椰島案例來說,在“三安光電”上市前,如果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轉讓持有的“三安光電”公司股權,應適用財稅〔2002〕191 號檔案“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在“三安光電”公司上市後,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表現形式轉化為限售的股票,不再適用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應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繳納營業稅。

業內人士認為,各地稅務機關對企業限售股轉讓是否徵收營業稅執法口徑不統一,解釋混亂,給稅務機關執法帶來了風險,使納稅人無所適從,急切盼望有關部門儘快發文明確企業限售股轉讓的營業稅政策。

企業從事其他金融業務也要繳納營業稅

有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A股上市公司投向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超600億元,發放的委託貸款超過300億元。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非金融企業對金融業務趨之若鶩,企業融資渠道從單一向多元轉變,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福建省地稅局相關人士指出,福建以實業為主的上市公司介入金融業務已經蔚為壯觀,隨著金融業務盈利水平不斷提升,上市公司借金融業務的公允價值調節業績、放大財務槓桿、做大市值的行為也逐漸普遍。福建省地稅局提醒納稅人,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適用稅率為5%.相關非金融企業必須關注其從事金融業務的營業稅風險。

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最為常見的就是企業間借款,借款未繳營業稅成為被處罰的“重災區”。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不久前福建一家集團公司旗下的某假日酒店收到了稅務局發來的罰款通知書,不禁傻了眼。原來,該集團旗下的某石化機械廠由於原材料價格上漲、市場景氣度下降等原因,出現了資金週轉不靈的情況。經過考慮,集團決定,石化機械廠向假日酒店借入資金1億元作為週轉之用,酒店向機械廠收取1000萬元費用作為資金佔用費。然而,在具體操作時,假日酒店因未申報繳納這筆資金佔用費的營業稅而被地稅局要求補繳營業稅50萬元,並繳納相應的滯納金5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