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專案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的許可經營專案的批准檔案、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分公司的設立程式,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分公司的設立程式: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印章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3、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關於設立分公司及有關事項的決議;
4、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5、總公司章程;
6、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書(按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出具);
7、營業場地使用證明(產權證影印件或者國土使用證影印件、租房合同);
8、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注:
1、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
2、分公司經營範圍以原公司的經營範圍為限,不能超出;
3、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專案,總公司取得了經營資格不能視為分公司也取得了經營資格,分公司從事該項業務,仍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4、擬設立的公支機構不論是否稱分公司都按分公司設立程式進行;
5、分支機構的名稱必須冠母體公司的全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