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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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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下面是小編分享的小公司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借鑑!

小公司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3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以貨幣出資70萬元,總認繳出資7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70%。

首期實繳出資70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2、 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 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的權利;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以下第1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1種方式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祕密;

(七)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會決定。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按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