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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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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項名稱

融資租賃公司審批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許可

行政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備案)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

二、《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貿部令[1995年第1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一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申請條件

一、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階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四、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註冊登記證明(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七、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許可程式

一、設立外商投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檔案報送商務部備案。

二、設立外商投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檔案。

(二)上述檔案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上述檔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後,發起人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

(三)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商務部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四、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並按照第一項規定的程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範圍。

告知方式

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