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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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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

融資融券業務之規則

一、定義

融資融券,也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本質是一種加槓桿做多、做空的行為。

二、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條件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註冊資本和淨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資訊系統安全穩定執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客戶參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的條件

(一)個人投資者

1、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及業務規則禁止或限制進入證券市場的情形;

2、普通賬戶是規範賬戶,且已辦理第三方存管;

3、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4、從事證券交易時間滿6個月;

5、完成融資融券業務知識測評並達到80分以上。

(二)機構投資者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投資者,且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及業務規則禁止或限制進入證券市場的情形;

2、普通賬戶是規範賬戶,且已辦理第三方存管;

3、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4、從事證券交易時間滿6個月;

5、授權代理人完成融資融券業務知識測評並達到80分以上。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投資者不得參與融資融券業務:

(1)與其他證券公司簽有融資融券協議且協議仍未結束的客戶,或在其他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尚未登出的客戶;

(2)拒絕提供開展融資融券交易所需材料的客戶;

(3)本公司的股東(不包括僅持有本公司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東)及相關關聯人;

(4)客戶擔保賬戶資產來源非法違規,或涉及任何抵押、質押等任何權利瑕疵和法律爭議;

(5)與開戶公司或營業部之間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的客戶;

(6)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

四、融資融券開戶基本流程

五、融資融券交易基本流程

(一)轉入擔保物:客戶將資金由三方存管銀行劃入信用資金賬戶,或將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從普通證券賬戶劃轉至信用證券賬戶。

(二)融資買入:通過交易系統,在可融資標的證券範圍內融資買入證券。

(三)融券賣出:通過交易系統,在可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內融券賣出證券。

(四)償還融資負債:

(1)賣券還款:通過賣出證券的方式來償還融資資金負債;

(2)直接還款:直接使用信用賬戶現有資金償還融資資金負債;

(五)償還融券負債:

(1)買券還券:通過買入證券的方式來償還融券證券負債。

(2)直接還券:直接使用信用賬戶現有證券償還對應的融券證券負債。

(六)擔保品返還:當信用賬戶的維保比例超過300%時,可將超過300%的那部分資產轉出。

(七)結束融資融券交易:在償還全部的融資融券債務後,客戶可將信用賬戶中的剩餘資產轉回到普通賬戶以結束信用交易。

六、融資融券交易規則

(一)上交所

1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

2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經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其融券賣出不受本條前兩款規定的限制(技術原因暫未實施)。

3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客戶融券賣出後,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會員融入的證券。

4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5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買券還券;

2)償還融資融券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3)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4)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6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合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7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股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等。

8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二)深交所

1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張或其整數倍。

2至8條款,同上交所。

七 標的證券規則

融資融券的標的證券參見交易所或者證券公司網站,一般滿足以下標準:

(一)上交所

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其他證券。

2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在最近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a)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b)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c)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施風險警示;

7)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 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上市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

2)最近5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3)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4 標的證券為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上市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

2)最近5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3)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4)基金份額不存在分拆、合併等分級轉換情形;

5)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5 標的證券為債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券託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

2)債券剩餘期限在一年以上;

3)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含)以上;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6 會員向其客戶公佈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標的證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