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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殘保金出臺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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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殘保金有出臺什麼新政策嗎?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

2016年北京市殘保金出臺新政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昨天,記者在2016年用人單位申報稽核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媒體通報會上獲悉,1至8級殘疾軍人首次納入稽核範圍。此外,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稽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據北京市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中心主任趙子龍介紹,《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日前出臺。用人單位達不到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由原來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年平均工資的60%來計算,改為按照企業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徵繳標準,改變了原有標準“一刀切”的模式。

該辦法對於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也進行了調整。今年首次將持有殘疾軍人證的人員納入稽核範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納入了就業稽核範圍,改變了以往安排殘疾軍人就業不納入安排殘疾人就業範圍的規定。按照規定,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為2名殘疾人,1至3級殘疾軍人按照2人計算,4至8級殘疾軍人按1人計算。

此外,管理辦法還調整並限定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稽核時間。自2017年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稽核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過規定時間未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徵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上海市為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緻殘人員,經鑑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如何處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2017最新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指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以及《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的有關規定,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上述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方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2016年繳納2015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2015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2015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2015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2015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2015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2015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2015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2015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檔案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專案。

2015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結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地點應當與用人單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地點相同。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稽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稅務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稽核2015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稽核時間為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稽核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申報稽核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流程參見《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稽核實施辦法(暫行)》(京殘發【2016】45號)(詳見北京市殘聯網站http://www。).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

在徵繳範圍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於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款項所屬期為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緩繳政策

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告》規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後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一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免徵3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符合免徵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在網上申報時自行減免。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報繳納期內申請減免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先行向地稅登記地所在地區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用人單位持相關批覆文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繳費申請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或緩繳手續。

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的其他稅費的繳款方式一致。

七、用人單位上門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的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該提交《北京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稽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該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辦稅服務——下載專區”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網上申報繳款操作方法

實行網上報稅的用人單位,通過北京網際網路地稅局辦稅平臺按提示程式操作,既可根據申報金額在網上實時繳款,也可用A4紙列印《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到開戶銀行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