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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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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深圳市的小微企業優惠政策,下面是相關的資訊,歡迎大家閱讀與瞭解。

深圳市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一、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三、如何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備案採取事後報送相關資料的方式,在年度申報時填寫年度申報表的對應專案,視同備案。具體為:在網上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寫《附表五 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專案,由系統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自動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標準。符合條件的,系統允許填報《附表五 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五、減免稅合計――(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一欄。

年度彙算清繳後,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企業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四、2013年度彙算清繳如何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①如果“6萬<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②如果“0 <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五、非居民和核定徵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深圳小微企業補貼申請指南

一、深圳小微企業補貼資助物件

在深圳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我署備案登記,擬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完成改制或輔導任一階段,或已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上市,且符合本專項資金資助計劃其它資格條件的民營及中小企業。

所謂民營企業,是指註冊資本由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或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比例佔相對控股的企業,以及由上述兩類企業控股的企業。

二、資助條件

(一)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已聘請中介機構完成股份制改造,並且已支付規定範圍內相關費用的企業,可以申報改制階段的資助;

(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已聘請中介機構完成輔導,並且已支付規定範圍內相關費用的企業,可以申報輔導階段的資助;

(三)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上市(不含櫃檯交易上市和借殼上市)、且募集資金的30%以上已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結匯返回深圳的企業,可以申報上市資助。

已獲得相關階段市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的,不得重複申報。

2014年底前已在我署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完成預申報的,優先列入資助計劃。

本專案不適用於新三板掛牌及擬掛牌企業,新三板掛牌補貼專案資助申報工作預計在2015年第3季度展開。

三、資助範圍與標準

(一)資助的範圍:企業為改制上市而實際發生的保薦、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等費用。

(二)資助標準:

1.擬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2.擬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輔導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輔導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

3.已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且募集資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資助。

資助額度根據2015年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和企業申報數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