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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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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註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公司以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佔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登出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蔘加股東合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委託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經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股利分配採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檔案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請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六十七條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條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製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髮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築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築裝飾工程。

第九條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公司股份

第十條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本公司全部註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並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後生效。

第十二條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摺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註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託代理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剩餘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援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准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並於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並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採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後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選舉董事採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階職員。

第四十條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並由出席董事和委託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並要求答覆。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製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法定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於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公益金按照稅後利潤的20%提取,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採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合併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公司的合併、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合併可採取吸收合併或創立合併的方式。公司合併時由合併各方簽訂協議,合併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公司合併、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章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釋出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後,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公司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准,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公司清償後,清算組織應將剩餘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准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並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範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公司應將變更後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公司應將變更後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創立大會通過後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條款根據是否由法律規定,可以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經批准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通過,並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登出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該部分股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准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註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投票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5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係,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的註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八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