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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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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納稅擔保申請

是指納稅義務人所提供的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當納稅義務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納稅擔保人履行納稅義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律依據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擔保書》,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2.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的證明及其影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在申請行政複議之前。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內辦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

稅務登記主要政策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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