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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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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股性1

股票的股性

股票的股性可以分為三種:
  一種是股性"活"的股票。這類股票要麼有長莊進駐,要麼業績優良,要麼股權結構特殊……這類股票股性"活躍",每當股市有行情時往往會率先啟動,在大盤低迷之時也常常會有所表現。毫無疑問,股性活躍股票最受投資者的追捧。
  另一種為股性"死"的股票,這類股票要麼盤子較大,要麼業績太差……這類股票股性"呆滯",每當股市有行情時,其表現也會慢半拍,甚至曇花一現,如果大市低迷,它們更會率先下挫。很顯然,股性"死"的股票往往遭到投資者的冷遇。
  還有一種是介於股性"死"和"活"之間的股票,或者稱之為股性"不死不活"的股票,這類股票才是滬深兩市股票的主體,它們既不會領先於大盤提前反應,也不會落後於大盤行情。
  股票的股性除了可概括為上述三種類型外,有些股票,特別是板塊的龍頭股,似乎不能把它們股性歸結為"活"、"死"或者"不死不活",對於龍頭股以及長期熱門股的股性,投資者有必要了解得更多一點。

股票的股性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xx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根據公司 20xx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於 20xx年 7月 12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向激勵物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向激勵物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 20xx年 7月 12日。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簡述及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簡述

20xx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開 20xx 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簡稱“激勵計劃”),其主要內容如下:

1、標的股票種類: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物件的標的股票為公司普通股 A股股票。

2、標的股票來源: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物件的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物件定向增發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3、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勵物件總人數為 110 人,包括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業務(技術)骨幹及董事會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核心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已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考核委員會考核並經公司監事會稽核,均具備激勵物件資格。

4、對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安排的說明:

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權登記之日起至激勵物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登出之日止,最長不超過 48 個月。

激勵物件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解除限售後,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物件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物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登出。

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時間 解除限售比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自股權登記之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股權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自股權登記之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股權登記之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自股權登記之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股權登記之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40%

5、解鎖業績考核要求

(1)公司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的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xx~2016 年平均值,20xx 年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 7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xx~2016 年平均值,20xx 年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 10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xx~2016 年平均值,20xx 年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 135%。

注:1、以上“淨利潤”指未扣除激勵成本前的淨利潤;

2、由本次股權激勵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物件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登出。

(2)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激勵物件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達到上述公司業績考核目標以及個人崗位績效考核達標的前提下,才可解鎖。具體解鎖比例依據激勵物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確定。

激勵物件個人績效考評結果按照 A(傑出)、B(優秀)、C(良好)、D(合格)和 E(不合格)五個考核等級進行歸類,各考核等級對應的考核分數和可解鎖比例如下:

考核分數 分數≥95 95>分數≥85 85>分數≥75 75>分數≥60 分數<60考核等級

A(傑出) B(優秀) C(良好) D(合格) E (不合格)可解鎖比例 100% 70% 0%

個人當年實際解鎖額度=可解鎖比例×個人當年計劃解鎖額度。

激勵物件按照各考核年度個人當年實際解鎖額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結果導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登出。

6、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價格:xx首次授予激勵物件限制性股票的價格為 21.18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式1、20xx年 6月 1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進行了稽核,發表了《獨立董事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2、20xx年 6月 1日,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xx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xx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於核實<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物件名單>的議案》。

3、20xx年 6月 2日至 20xx 年 6月 11日,公司對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物件名單進行了公司內部公示,公示期滿後,監事會對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物件名單進行了核查並對公示情況進行了說明,公司於 20xx年 6月 12日披露《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於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物件名單的稽核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4、20xx年 6月 16日,公司 20xx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

5、20xx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物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激勵物件主體資格確認辦法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律師等中介機構出具相應意見。

二、本次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差異情況

本次實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與公司 20xx 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成就情況的說明

(一)公司激勵計劃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的規定如下:

激勵物件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獲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物件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會對授予條件已成就的說明

公司及激勵物件未發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會認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條件的110名激勵物件授予280.10萬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況

(一)授予股票種類: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物件的標的股票為xx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來源: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物件的標的股票的來源為向激勵物件定向發行人民幣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20xx年 7 月 12日。

(四)授予價格:21.18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後,將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關於公允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為定價模型,扣除激勵物件在未來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預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鎖定成本後作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

職務獲授的限制性股票

數量(萬股)佔擬授予限制性股票總數的比例佔本計劃公告日股本總額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業務(技術)骨幹及董事會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核心人員(110人)

280.10 95.24% 1.58%

公司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產生一定的影響。董事會已確定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 20xx 年 7月 12日,根據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總額確認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成本。20xx年-20xx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攤銷情況見下表: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萬股)需攤銷的總費用(萬元)

20xx 年(萬元)

20xx 年(萬元)

20xx 年(萬元)

20xx 年(萬元)

280.10 2106.01 658.91 1099.08 289.23 58.79

本激勵計劃的成本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況估計,在不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本激勵計劃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上述結果並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除了與實際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

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最終結果將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六、激勵物件認購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安排

激勵物件認購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全部自籌,公司承諾不為激勵物件依激勵計劃獲取標的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七、參與激勵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 6 個月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說明

本激勵計劃的激勵物件未包括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八、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所籌集的資金的用途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籌集的資金將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九、監事會對激勵物件名單等核實的情況公司監事會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物件是否符合授予條件進行核實後,監事會認為: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物件名單的人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該等人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符合《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物件範圍,其作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物件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以 20xx年 7月 12日為授予日,向 110 名激勵物件授予 280.10 萬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xx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等檔案中關於授予日的相關規定。

十、獨立董事關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發表的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為 20xx年 7月 12日,該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關於授予日的相關規定。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物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獲授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物件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三)經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董事會審議的授予安排中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為激勵物件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物件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幹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我們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為 20xx 年 7 月12日,並同意公司按照《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向符合授予條件的 110名激勵物件授予 280.10萬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師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授予相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20xx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授權和批准,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確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xx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首次授予的情況與經公司股東大會審定的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一致,公司及首次授予的激勵物件滿足《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xx 年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授予條件,首次授予的激勵物件可以獲授限制性股票。

十二、獨立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上海榮正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的專業意

見認為:xx 20xx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而且在操作程式上具備可行性,本次激勵計劃所規定的激勵物件範圍和資格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十三、備查檔案

1、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

2、第三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北京xx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5、上海榮正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關於xx 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特此公告。

  深圳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xx 年 7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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