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是旅遊者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遊管理機關處理旅遊質量等問題的行為。 下面是由本站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旅遊投訴指南,歡迎閱讀!
旅遊者投訴應具備的條件
一、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係的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於本規定的下列旅遊投訴範圍:
1、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為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遊服務的。
3、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4、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5、認為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7、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延伸閱讀】
一、投訴時效:向旅遊投訴機關請求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時效期間。
二、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應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三、應訴答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四、送達時效: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形式在15日內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
五、申請複議時效: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複議。